陈梦飞,肖振兴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湖南 株洲412199)
银行不良资产通常是指银行不能正常收回的贷款,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给银行造成金融损失的银行资产。具体来说,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也就是银行无法及时收回的本金和利息贷款。其特点如下。
第一,不良资产是银行的不良资产,最终银行拥有该项不良资产的追回权和收益权。
第二,银行可以统计不良贷款情况,通过不良贷款率分析出银行的贷款回收率和收益率,并在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第三,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应地定类分等。银行一般会以贷款的风险程度作为依据,对贷款进行分类,而贷款的风险程度的高低受当时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的诚信程度影响,因而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划分并没有硬性的定量性的指标,主观性较强。
第四,不良资产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1]。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动态性,不良资产的状态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的,不良资产可以随着担保的增加和借款人盈利情况的改善而改变不良的状态,从而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程度,直至转变成良性资产。
1.商业银行经营意识不强、风险防范理念淡薄。商业银行在经营方式上以粗放型方式为主,将工作重心放在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机构设置上,不能在银行内部构建起严密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控制系统[2],因此,商业银行由于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理念的薄弱,再加上受外部监管、政策、同行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金融产品开发不足,客户群体都处在被动接受金融产品的状态中。
2.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在业务和管理上进行干预;另一方面,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效益意识不强,尤其是在贷款问题上,商业银行不能完全独立、自己做主,因此,对于部分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信用缺失的国有企业,银行不得不对其提供大额贷款。此外,部分企业通过企业的体制改革、改组的方式推脱银行债务。这些企业缺乏还款能力,长期拖欠贷款,而银行经营能力欠缺,无法通过有效手段追回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持续增多。
1.政府不合理干预。近年来,我国在推行银行改革,要求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强化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但事实上,由于相关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某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提高当地的经济业绩,采用行政性的手段强制商业银行满足企业的贷款要求,尽管部分企业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不能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文件。而且政府部门在干预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导致商业银行给企业贷款形成了一种“只见风险不见保障”的情况。
2.金融监管力度不够。第一,在监管的重点上,商业银行的内部监控和内部治理乏力,把监管重点放在了外部监管上。第二,在监管的手段上,商业银行监管方式较老旧和单一,缺乏效率和新意。第三,在监管人员上,商业银行系统中,专业素养较低、知识层次不达标和经验欠缺的人员较多。例如,部分银行负责贷款事项的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够细致严谨,在贷款前对企业、客户的资产评估不完备,贷款之后的跟踪调查和后续管理没做好,导致这些企业和客户不按时还款或逃避债务。
3.银行间的无序竞争。部分银行为使任务量达标,乱拉顾客,导致有的企业乘机而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户并贷款,且无力还款,造成多个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多,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严重影响了银行对风险的抵抗力。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断出台金融行业的法律,尤其是维护商业银行债券的法律法规[3]。比如,《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之后,若未还清商业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还款或进行财产保全和资金冻结。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利益。此外,《担保法》中也有关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人为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大了银行收回不良贷款的成功率。然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未涉及所有的失信行为,例如,债务人转移资产、恶意拖欠、逃避银行贷款的情况,银行并未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部分企业或客户钻法律的漏洞,欠债、逃债,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多。
1.提升银行内部员工的业务素养。商业银行内部的人员考核系统需完善,一方面可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如银行从业资格证的获取,相关的资历证明等,最大程度保证进入银行系统地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另一方面,对于上岗的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明确内部的激励奖惩制度,对业绩突出、风险预估准确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充分发挥楷模员工的带动作用。
2.综合分析企业需求。第一,分析贷款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了解贷款企业的盈利状况、偿还能力和客户口碑。第二,深入调查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一是进行财务比率分析,以此评估企业的营运能力和偿还能力,一般需要分析成本费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4]。二是分析财务报表,对其中的每一个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并分析该项目的真实性,既分析项目的数量,又分析项目的质量。
3.积极拓展优质客户市场。商业银行在争取优质客户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规定自己对优质客户的评价标准,在分析已有客户资源的基础上,挖掘潜在优质客户,熟悉并掌握优质客户的金融动态,在此基础上丰富营销方式和完善营销策略,制定针对性的策略吸引优质客户。根据从客户的信用程度和经济实力确定相应的贷款数目,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合理地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或偿债能力低的企业重点关注,适当限制不良客户。
4.强化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首先,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如风险分散、转移、补偿和法律机制,确保发放的贷款从发放之日其至成功收回,所有数据信息都在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中[5]。其次,在稽核制度上,做好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并筹划对策。进行定期地贷款稽核,挖掘重点监控客户或企业,并进行重点监控,保证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理。
1.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在国有企业的所有负债中,有90%左右的债款来自银行贷款[6];而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中,有90%以上的贷款数额在国有企业。因此,要想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首先需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能力,改变国有企业资产不足的问题。此外,政府部门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独立性。因此,政府部门应规范地进行社会管理,严厉打击拖债、躲债的行为。
2.强化金融监管。第一,转变金融监管的主体,确保金融监管由行政监管转为法治监管。金融行业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自主性。第二,金融监管组织深入了解银行的存款、贷款比例,贷款结构[7],对商业银行管理贷款的相关员工和管理者进行严格的业务审核,并将处理不良贷款的效果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严格奖惩激励制度。
3.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须向全体社会公众普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在对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维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偿还银行债务。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应依法办事,严惩蓄意逃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