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琳
(哈尔滨金融学院 法律系,哈尔滨150030)
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创造产生的“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互联网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分配和优化整合作用的结果,创造出新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空间。“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可是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加强研究,提出完善的对策,变阻碍或者不适应成为促进和推动。
互联网和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整体升级,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型的媒体,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大量迅速传播,突破传统文化产业地域限制,表现出更强的传播性。互联网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有效地解决了文化消费的“无钱”和“没有时间”的限制,用户可以利用片段时间,选择个性化的文化产品,促进文化产业市场的良性循环。互联网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差异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决定着文化产业的前景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任何想要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国家都必须从保护其从业者的创新成果做起,从业者耗费心力创造的成果如果被随意地复制和传播,不仅会严重影响从业者的创造热情,更甚者会让整个行业失去活力和发展的动力。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这不仅是因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更是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反映了法律对保护对象的价值评价,肯定和认可的价值评价会激发活动主体创造热情,确保文化产业发展、传承的连续性。
任何技术都有两面性,信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在互联网技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在网络传播中,文化作品的广泛性和复制便利性使得传播过程中面临的侵权风险急剧增加,为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提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规范已经显现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阻碍或者保护上的空白,影响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不乐观。特别是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后,复制粘贴式复制更容易,剽窃、侵权更隐蔽、更猖狂,导致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使得互联网文化产业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严重考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的保护和应用机制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强,具有传播快速和范围广泛的特点,信息可能被广泛复制和发行,使得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文化产业的特点。当前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没有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存在很多立法上的空白,滞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仅不能给国内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还会阻碍了网络文化产业对先进的外国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和吸收。因此,应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激励机制和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法律的缺失正在阻碍和制约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迫切的需要重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变阻碍或不适应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的现状。
由于网络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比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更加专业化。目前,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和四川省设立了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外,大多数省市都在民事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庭的综合审判职能就会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此外,从专业知识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法官为文科类法律专业毕业生,缺少审理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需要的理工科背景和专业知识,审判必然会受到影响。目前,中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市场监管还存在多重交叉管理,对侵权、造假的打击力度不够,评价体系不科学,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执法部门不能公平有效的执行法律,导致市场缺乏公平有序的原则,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逐渐消极。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由创新战略、经营战略、管理战略和保护战略构成的企业获取和维护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发达国家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产权知识的管理人员。而中国只有少数具备现代管理思维的互联网文化企业会引进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在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甚至更多的网络文化产业还缺乏对自身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企业一旦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会陷入被动当中。
随着智能手机在中国的广泛普及,文化产品的消费者也急剧增加,消费者在享受方便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同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文化作品的随意下载、复制和传播给互联网文化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移动互联网技术中,数据可以在移动终端自由迁移,不像传统的互联网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终端和服务器,在这种情况下控制网络复制几乎是不可能的。消费者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将给互联网文化产业带来沉重打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复制和传播工作降低了成本,改变了模拟年代复制成本高、效果差的状况,使传统的出版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移动互联网已经动摇了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技术的平衡需要新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支持。因此,重构知识产权法势在必行。
国家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文化的发展与繁荣,而文化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业保护的前提。目前国内没有针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许多情况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以国家颁布法律的方式来规范相关的主体,而是以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和许可的形式在进行。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我们可以吸取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较早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如采用著作权登记制度,推进艺术“身份证”的注册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简化司法程序,采用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不断完善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加强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还应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需求和充实到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队伍当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水平。一些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专业逐步在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此外,与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联合培训法官的省份逐步增多,选择有科学和工程学科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法官进行培训。可以预见的是,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比例增加,会使法官、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科学和工程知识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协助法官在专业背景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在提高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探索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促进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
互联网文化产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员工的创造性工作成果。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创新就会失去热情和活力,员工的积极性很难得到激发,经济目标难以实现。文化产业的能量和智慧的积累形成的创新可以有效地促进文化企业的发展,企业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是维护企业权益、消除侵权、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文化企业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训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逐步融入国际社会,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文化产品创新能力。
在互联网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中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也应该逐渐培养。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和宣传,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舆情分析,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方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组织新闻发布、采访报道,及时提问、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针对性、有效性。只有实现全社会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强烈氛围,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