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 蒋颖
党的十九大把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牢牢紧扣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上,让我们对未来充满热切的期望。解决人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新时期的慈善公益事业指明了前行的目标。通过慈善公益行为平衡地区差异、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补充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全面发展,将成为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长远目标。
作为慈善事业制度的关键一环,税收的价值引导和杠杆激励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并实施以及民法总则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之后,伴随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新慈善形态和战略慈善等新理念的普及,有必要在新的慈善公益事业法律框架和时代背景下对现行的慈善税收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检视,深化慈善税制改革,如此才能有效激发社会正能量,为促进我国社会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解决,实现美好民生愿景发挥慈善事业的应有作用。
我认为应加大对新时期慈善事业税制需求的调研力度,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现行慈善税收制度,提升慈善优惠力度,强化慈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构建并完善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社会需求的慈善税制体系。
具体包括: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对现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拟定相应的优化措施,例如可以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计算办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免税资格认定和慈善捐赠扣除资格认定予以归并,探讨实施进一步加大鼓励慈善优惠力度的若干措施(例如扩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提高扣除限额比例、放宽扣除条件等)的可行性。
结合“放管服”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慈善税收政策的配套征管细则,确保各项管理、服务、监督和处罚措施到位;响应慈善法有关慈善信息公开的规定,加强跨部门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合作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社团数据库,促进慈善税收政策的普及宣传工作。
以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为契机,依托“金税三期”技术手段,研究和尝试建立基于个人申报实现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制度,调动个人的捐赠积极性,为建立更广泛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针对非货币捐赠、公益信托等慈善新模式,建议财税部门加强相关方面的制度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的财税制度,对我国现行的政策提出修改和调整建议(例如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形下对房屋等非货币捐赠豁免视同于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