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分析对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的研究

2018-12-06 14:22:26
时代经贸 2018年26期
关键词:职称技术人员岗位

白 钰

一、引言

2015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正式提出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同时对创业人员的有关管理政策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如人事关系保留年限,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等。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给予了明确规定。 这些政策推动了实现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的对接。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的SWOT分析

(一)Strengths(优势)

1、形式多样化。政策中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2、保障齐全化。政策中针对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都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例如,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这些保障措施免除了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Weaknesses(劣势)

针对客观环境的限制等因素,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问题,以下主要对离岗创业人员面临的问题作出分析。

1、缺乏对创业认可的环境条件。在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很难归入“优秀员工”的行列,回来后需要再找到岗位重新融入工作环境。由于缺少相关政策的倾斜, 离岗创业人员很难完全投身到企业中去,要不得不同时顾虑自己的本职工作受到的冲击。这些环境压力导致创业成功率低下,许多科研成果很难转化为生产力。 2、缺少对自身创业能力的全面认识。离岗创业人员通常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胜任与企业科研项目等的合作,并具备丰富的科研项目经验和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但是对于离岗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缺乏企业运营和企业管理经验,容易出现缺乏考虑,仅凭一腔热情投身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容易陷入对自身能力认知的偏差,片面地认为懂得科研创新就掌握了创新的关键,这就会大大增加创业失败的风险。

(三)Opportunities(机遇)

1、有助于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在一个环境里工作时间久了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职业倦怠感直接导致人的空虚感增加,甚至自我否定,对于自身职业胜任力和自身的知识体系更新程度产生怀疑,这些情况直接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满足基本的需求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渴望实现更大的自我价值,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实给专业技术人提供了新的实现自我价值的渠道。2、有助于专业技术人员重视专业素养的提高。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本身知识体系、知识面的广度和知识结构的宽度的挑战,使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能够直面自己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在更广阔的环境中接受知识体系的更新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情况成风,片面的评价机制与国际通行标准有“代沟”,生硬的定量标准让部分专业性、应用型人才难以施展拳脚。加之成果重量不重质,产业效能低,实践价值少,使得科技对产业、经济带动作用不明显,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既能够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实践中接受社会实践对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检验,又能够激发真正有能力、有想法的人员投入创新创业实践,加强综合评价机制,成果转化导向,注重社会服务使得科技人才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自身本领得以完全发挥。

(四)Threats(挑战)

1、人事管理问题。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上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3年,对于离岗人员所属事业单位方面,会带来离岗后岗位空编现象,同时还有一系列后续的人员管理问题。尽管能够在人员离岗后重新引进,但是这样也容易带来一岗多人的问题。就后续来看,如果离岗人员在3年回归所属单位,也存在着后续在该岗位的人员如何消化,以及给日常作带来的困扰等问题。 2、人才流失问题。从国家到各地出台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来看,普遍是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以及离岗后的优惠政策,包括职称评审、考核评价、岗位和合同管理等内容,比如在聘用合同管理方面,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这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积极性,但是对于单位来说则面临着人才随时流失的现象。3、政策对单位的保障。国家或地方对于支持离岗创业人员所属事业单位的政策倾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业单位的积极性。目前,国家对离岗创业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并无明确的政策倾斜,这就导致单位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的主动性不高,甚至还要面临着解决完专业技术人员进京落户等问题人才流失的风险,导致职能作用未能完全发挥。挖掘和选派后续符合离岗创业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容易出现完成本次相关的申报指标即可,不再继续培育和选派新的人选。

三、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评价体系

要贯彻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就完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于离岗人员在考核、评价、晋升等层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与离岗人员约定好离岗期间各类事项, 比如创业成果与考核、工资、职称评审等挂钩,激励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要建立离岗创业人员分类评价体系,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既能调动起离岗人员创业的积极性,又能让真正适合创业的人员发挥其自身价值,做到人尽其才。

(二)建立单位、企业、个人三方评价和协议制度

应做好对离岗创业人员的评价和过程管理,与企业约定建立针对离岗创业人员的评价、监督、考核激励的制度,将技术人员成果奖励、科技项目申报的等纳入进来,同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和项目创新。 针对成果归属、权益分配的所有权问题,单位应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达到双方获益的目的。

(三)政府对事业单位及离岗创业人员的对策

对于事业单位层面, 针对事业单位人才流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国家和地方应适当给予比如税收政策上的倾斜或相应的补偿机制,平衡人才引进和人才流动,形成人尽其才,适得其所的“进、管、出”机制。对于离岗创业人员服务方面,政府应大力培育创新主体,积极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比如在创业资金上予以政策倾斜,健全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创新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新型创新体系的构建,不断增强创新支撑能力。

四、结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政要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国家、事业单位、个人的三方努力,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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