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形成机制探究
——基于双层博弈视角

2018-12-06 13:03
北方经贸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贸易

王 卉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南昌330013)

一、引言

金融自由化的经济增长效率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学术领域就持续关注金融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相应这一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是学界的一个热点关注话题。然而,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所得出的结论却千差万别。例如,Kose等人(2006)对25篇有关研究金融开放的经济增长的实证文献实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其中得出“金融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结论的文献只有三篇,得出“无影响”结论的文献有四篇,而有多达18篇文献得出“影响不一致”的结论。

已有的研究表明,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一个国家都必须非常审慎和艰难地进行抉择对该国金融产业是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还是自由贸易政策。依据一般国际贸易理论,当一个国家的某产业在国际竞争中不太具有显著优势的时候,通常来讲,该国政府会积极采用贸易保护的相关政策。不过,在世界金融产业出口市场整体规模持续扩充、发展不均衡、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形势下,我国在金融产业这一领域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的状况下,该以何利益博弈为基础来做出金融产业出口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决定?又是什么因素促使我们国家此类政策的形成与实施?本篇文章试图以双层博弈的分析框架为视角,对我们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相关形成机制进行全面的探讨,以期对如上问题进行解答。

二、双层博弈与国际贸易政策

美国著名学者普特南在1988年的国际关系研究当中明确提出了双层博弈的基本理论,该理论的主要用途就是对国际谈判过程中国内和国际政治之间所具有的互动关系进行剖析。根据该理论,假定重要的谈判人员在国际与国内这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有密切关系的博弈时,出于解释的基本目标,将国际谈判划分成国际谈判和国内批准两个阶段,而起关键性作用的是后者。因此,国家内部的“获胜集合”则代表了在国际上本国政府重要官员可接纳的协议。同时,该理论还强调了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博弈中,一国政府首脑的地位与作用。可以说,在分析国际关系、国内关系以及二者的互动上双层博弈理论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是国际关系研究方法论的重要成果。

双层博弈理论的主要观点就是,政府是制定相关政策的核心,在对外交政策进行制定的时候,政府不仅要充分思考该国所具有的政治因素,而且还要思考外国政府可能引起的各类反应。所以,一个国家整个贸易政策的决策过程并非单单从国内层面上来考量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国内和国际这两个层面上共同考量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完整的贸易政策决策机制是由国内博弈和国际博弈共同组成的。对于前者来说,一国国内的各类利益集团企图利用各种方法及手段影响该国贸易政策的决策过程,而政府在全面考量各类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及本国自身的目标函数后做出最终的决策。对于后者来说,本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政府展开谈判时,应该尽可能地以满足该国内各类利益集团所需要的条件为前提,尽最大努力为该国各类利益集团争取得更多的效益。双层博弈分析模型的出现,为一国政府在制订相关外交政策时提供了具有一般性的有效理论分析框架。国内博弈和国际博弈之间的相互交替和反复持续的动态演进过程形成了一国贸易政策有效的、完整的决策机制。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国内博弈

在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将金融服务贸易分成所有保险以及与保险相关的服务、银行乃至其余金融服务(保险除外)这两大类。依照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认定,其包含如下几类:自然人流动、跨境提供、商业存在还有境外消费。

依据前文所述双层博弈模型的基本分析框架,首先,国内博弈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首要决定因素。在国内层次上的政策博弈中,各种利益集团根据其自己特定的经济政治效益,每个利益集团都将产生各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目标倾向,并且经过诸多渠道影响我国政府制定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决策过程,最后产生我国政府开展国际博弈时的谈判集合。我国国内各项政治力量综合平衡的最终结果形成我国政府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最后决策,这一结果反应了各阶层对政府所产生的影响和政府的目标函数。

(一)国内博弈的主要权力主体——政府、金融机构

根据系统权力的类型上能够得出,我们国家金融系统实际上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根据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但是政府及金融机构这两种力量的比较关系及博弈形式对金融系统的机制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形成机制当中,政府及金融机构当作加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国内博弈的基本权力主体。

(二)各权利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和政策倾向

1.政府的目标函数与政策倾向

我国通过宪法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签署并正式加入WTO关贸总协议当中,并且中央人民政府也是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中做出对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的唯一合法主体。所以,中央政府的基本目标函数在权益博弈及策略抉择当中是十分主要的。

依据上述理论,政府的目标函数重点包含经济效益以及国家政治权益。所以,我国政府制定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终极目标为怎样在贸易保护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两者之间找出一个稳定的平衡点,进而来完成目标函数的最大化。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我国的整体经济在开放当中出现了极大变化。为了更好的配合我国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全面发展,必须要对金融服务市场实行适当性的开放,进而完成我国金融结构的变换,提高金融的质量,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而言,政府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应当根据处理金融结构性矛盾和推动金融结构升级作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金融产业结构的良好发展方向,鼓励金融产业在产品、机构、技术等方面进行不断的创新,进而提高金融产业结构转换的效率、能力以及速度,进而实现金融产业结构的协调与提升。

2.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与政策倾向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产业作为一个带有服务性质的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服务水准的高与低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内容对民众的吸引力等诸多因素对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占有率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且,金融机构服务标准的差异、服务效率的高低、服务对象的区别等其他各项因素,同样也对此类金融机构所可以创造的盈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直接的影响。伴随着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开放,在诸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迈向中国之后,争夺20%良好客户来源,例如外资和合资企业以及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乃至良好的个人客户等等,显得愈发激烈。严峻的竞争形势导致中资金融机构必须要改变其经营模式和管理观念,由机构设置、金融业务开发、制度安全以及金融产品调动等诸多方面实行金融创新,以此来迎接全方位的挑战。

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这一领域实行开放政策,对金融机构来说,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完全要超出了市场机会。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所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就是我们国家一直所赋予此类机构的待遇明显要比国内相同金融机构所享受的待遇更加优越,从而致使国内金融机构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当中。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希望我国政府在选择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应该要能够维护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三)新常态下各权利主体的博弈模式

经济制度的核心部分是金融制度,因此,金融制度的变迁在推动转型国家的经济增长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但是,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分类,转型国家金融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依靠自身而生长的,不属于诱导型的制度变迁;而是由于政府法令所导致的变迁,这实际上就是强迫型的制度变迁。以强迫型的制度变迁和诱导型的制度变迁进行对比,强迫型变迁最主要的优势就是可以以最快的速度以及最短的时间来促进制度变迁,而且可以根据个人的强制力以及“暴力潜能”优势来尽可能地减少变迁的成本。换句话来说,转型国家当中的金融制度改革,必定是由内而外的以及政府促进的制度改革。

对我国来说,政府当局完成改革实行开放政策的最终结果是引入了市场经济机制,所以,相关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结构的任何变迁在市场经济机制中要获得成功,都必须是在政府的许可和推动下才能得以实现的。在改革的过程中,虽然金融机构通常会由实际出发,自发地实行部分制度的革新,不过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极大帮助及认可,全新的金融制度及金融结构则无法进一步的被取代,难以持续长久地维持下去,甚至有可能会被取缔。

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国际博弈

在目前开放经济的前提下,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不能封闭的、独立的制定贸易政策决策机制。为了更好防止因为每个国家来源于各自的国家利益而非合作地制定出诸多贸易政策而形成的“囚徒困境”,各国政府迫切希望对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实行合理的协调。在国际层次上,我国政府实行经过我国国内博弈所基本产生的政府主导下金融领域全面对外开放的“赢集”之后,我国政府仍须要经过谈判的形式和外国政府产生诸多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协定,进而来约束双方国家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本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国际层次上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所面对的博弈过程。在这项国际博弈的过程当中,完成我国政府的目标函数就是我国政府与别国政府进行贸易谈判的最大化目标,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且,经过我国政府与别国政府开展跨部门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谈判,通过我国政府和别国政府之间进行多次的、反复的动态博弈,进而完成我国政府与别国政府由非合作博弈全面迈向合作博弈的目标,创建互惠双赢的多边贸易制度,有序地、更好地消除我国与别国之间所存在的贸易壁垒,进一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整体进程。

因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当中,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方成员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当中的相关具体承诺义务并未达成一致的协议,所以,依照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金融谈判的决议》中所列的相关安排,在乌拉圭回合完成之后,各方成员仍然需要对其展开相应的谈判。最终,各方成员于1997年年底达成了一致,从而形成了完整有效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都与此协议有一定的关系,世贸组织的102名成员方对全面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均做出了相应的承诺,此协议的签订促使国际金融服务市场的自由化得以进一步发展。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际上就是和金融服务有直接关系的议定书,重点和金融以及保险业市场的准入标准具有一定的关系,此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下:第一,准许国外公司在本国范围内创建金融服务组织并且按照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运作;第二,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和本国国内公司完全相同的市场进入的相关权益;第三,取消对跨国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第四,准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当中所占据的比重大于50%。同时还在议定书的后面标志了各个国家所上交的承诺清单,该承诺表将当作《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项附录的主要附件。

在当前服务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各种服务门类中尤以生产性服务业引领发展潮流。而在众多生产性服务部门中,金融服务业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大家不得不反思全球,特别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优劣得失、趋势去向。因为以金融发展为核心所推动的虚拟经济在使我们看到经济繁荣的同时又时时体会到繁荣背后的危机。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在金融服务贸易本身就缺乏比较优势的情况下,对金融服务贸易是否应该实行开放政策,是一个两难的抉择。经过艰难的国际谈判和博弈,我国最终在入世协议中承诺对金融服务业实行开放政策。

五、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建议

(一)谨慎对待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问题

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应该按照竞争优势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产业并不具备较显著的竞争优势时,应该调整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使其更倾向于保护国内金融服务产业。在放慢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步伐的同时,则应该加快对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服务产业竞争进行培育。此外,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经常伴随着资本的流动,但是资本的过度流动同时导致发展中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所以跨境交付形式的自由化应该同资本账户的自由化完全相符,在达不到全面开放资本账户的情形下,对于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实际情况应该谨慎决策。

(二)适当加快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步伐

实际上,国外金融组织的直接投资就是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属于外国金融结构寻求规模经济和东道国金融产业需求的一种贸易形式。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国家金融服务领域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压力,迫使我国金融机构不得不加快发展的步伐,并且通过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金融技术的转移、金融制度的创新等方面所带来的正面效益使我国金融市场获得更多的整体收益。所以,商业存在金融服务实行有计划、有目标地开放是切实可行的。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和出台多部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适时地、适度地逐步实行商业存在方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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