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楷唐 麻志明 吴联生
我国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等5种,分为标准意见和非标准意见。Firth et al.(2012) 发现,审计师对于高风险的企业,会更多地选择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这也表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实质内容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可见,以上对审计意见的两分法,并没有考虑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这样,即使同一类型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也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信息含义。本文从审计意见对公司债务融资影响的角度,在将审计意见划分为标准审计意见、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简称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和非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简称为“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的基础上,研究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否具有额外价值的问题。
研究结果表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都能降低企业债务规模,提高企业债务成本;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债务规模和债务成本的影响程度分别比非标准审计意见高66%和9.4%,分别比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高约6倍和16.7%。这表明相对于其他两类审计意见来说,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企业债权人具有额外价值。进一步研究发现,非国有企业、被小规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以及市场化程度低地区的企业,由于其融资约束程度更高,其非标准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债务规模和债务成本的影响更为明显;同时,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债务规模和债务成本的影响也更为明显。此外,研究还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都降低企业下一年度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其中,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获得银行贷款可能性的影响程度最大。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首次检验了我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经济后果,发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企业债权人具有额外价值,由此提出了此后审计研究的一个改进方向,即将审计意见两分法变为三分法。二是发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债务融资的影响程度显著高于其他非标审计意见,深化了债务融资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本文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审计监管部门来说,要求审计师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从各类非标准审计意见中独立出来,更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意见的理解,从而能够为相关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帮助。
(原文发表于《会计研究》2016第8期:81-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