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玉婷 编辑/靖立坤
Q:服务贸易法规中所说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怎么办理?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A:常见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分三类办理:
(一)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划转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凭付款指令在经办行直接办理。
(三)保险项下的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Q: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A: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四)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Q:强制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A: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同时失效: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Q:保险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业务范围发生由而解散;
(二)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进行书面报告。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批准。
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Q: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股东(境外总公司)依法汇入、减资(撤资)汇出的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的划转、因交易撤销的外汇资金收付、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划转、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其运用的外汇资金应先划入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