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分析

2018-12-05 16:35赵裕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5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土地

赵裕杰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因此,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让失地农民能就业并就好业。可见,解决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从制度保障层面来看,最核心的是要解决好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稳定的就业是失地农民向市民化转换的根本,也是维系个人及家庭生计的基本保障。因此,本研究将分析失地农民再就业所存在的问题,探究失地农民失业的原因,以及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路径。这些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1 失地农民再就业存在的问题

为了城镇化能够顺利推进,国家在政策层面为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做出了努力:一是国家在提供征地补偿的同时,也在努力拓宽农民的就业空间,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三是不断完善征地制度。这些做法对推进失地农民就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失地农民在再就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

1.1 非农业技能低下,缺乏就业竞争力

我国现阶段发展急需技能型人才,知识型人才,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知识技能较低,在长期耕作中形成的农业技能在就业市场中缺乏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就业观念发生了变化,对就业岗位的期望变高,对就业待遇要求也变高了,但失地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先天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使得自身就业竞争力低下,从而难以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城镇居民进行公平竞争。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失地农民非农业技能低下,综合素质较低,对于社会所提供的技术性较强,需要的综合素质较强,待遇较好的岗位难以胜任,使得失地农民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缺乏就业竞争力,而这种“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也使他们错失了大量就业机会。

1.2 就业渠道少,就业稳定性弱

有调查显示,东南沿海地区外出农民工97%在本地区流动就业,中部地区农民工65%在东南沿海地区就业,其次主要在本地区就业,西部地区农民工大41%到东南沿海地区、56%的农民工仍在本地区就业。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主要有3 种:一是自谋职业,大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是选择外出务工。但受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工作稳定性弱,就业岗位不稳定。二是自主就业,但是能真正实现“自主就业”的失地农民较少。三是政府安置,企业招工。但是,当企业遭遇危机需要改革的时候,这些岗位上的人员往往是第一批被精简,被精简后由于年龄较大,综合素质较低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再就业,再次成为失业待岗人员。

1.3 就业观念落后,就业环境不利

农民失地前,靠着拥有的土地自给自足,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缺乏一技之长,也缺乏其他行业的工作经验,从而不愿意主动就业,在家依靠补偿款“坐吃山空”,不愿意自谋职业,也有部分人习惯了务农时散漫的生活方式,受不了工厂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宁可在家待业也不愿出去工作,从而造成了就业困难的局面。外出务工的农民非农业技能低下,集中分布于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这些产业技术要求不高,他们多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报酬。恩施2016年的《统计年鉴》显示外出务工人员中就有60%从事着高强度的简单的体力劳动,从反馈来看,他们多在沿海地区或者内陆的大城市从事着工厂装配,搬运货物等工作,薪酬低下同时还必须忍受所在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差、工作缺乏必要防护措施,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除就业环境恶劣之外, 由于非农业技能较低,市场提供的许多岗位无法胜任,只能出卖劳动力,在寻找工作时还容易遭遇学历学校、户籍地域、经验经历,甚至年龄、健康等方面的歧视。

2 失地农民再就业影响因素

对于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产生有诸多影响因素,制度因素和农民自身因素是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

2.1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备,制度改革不到位

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失地农民无法按照制度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用的收益,被征用方即失地农民又极少参与征用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并且,土地升值后的价值由征地者获得,农民对被征用土地不再享有相关权益。这一征地制度实质上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排斥农民参与土地增殖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而且征地完之后农民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就业保障,失地农民依靠自身较低的非农业技能短时间是无法成功就业的,因此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了一个常见的现象。

2.2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备,城乡保障二元化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多采取单一货币形式的一次性安置方式,且费用标准偏低,而农民非农业技能较低,仅靠就业补偿是不能维持长久的生活的。许多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不够,对于理财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也不够,极易出现征地补偿金被骗或者被挥霍空的情况,使农民失地后走向贫困。同时,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征地标准在各地推行中却经常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从而导致出现了征地拆迁后因为土地补偿使用费发放不到位群众上访等事件。再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尚未统筹,导致失地农民在城市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可能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成了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众。

2.3 就业培训制度不完备,培训质量有差异

征地前,农民具备较强的农业技能,一旦失地,农民就面临受教育程度低、非农业技能低、综合素质较低的风险,导致农民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并且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容易遭受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严重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农民失地后政府相应的就业措施未跟进,就业培训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农民失地后依赖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发展不成熟,为农民提供的就业信息少,农民难以就业。以恩施市为例,根据调查县级职业培训机构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就业培训宣传力度不够,失地农民对于就业培训了解程度不够,使得失地农民对于参加就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2.4 就业综合素质低,缺乏劳动技能

首先失地农民的总体素质水平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没有经过政府组织的在就业培训,在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低,劳动力市场所提供的众多岗位无法胜任。其次小农思想较重,就业观念落后。政府在征收土地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失地农民的小农意识较强,领了补偿款,农民就业心理发生变化,会产生暂时的优越感,找工作时会变得高不成低不就,进而导致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的情况。最后通过调查了解到部分失地农民不愿离开家乡外出就业并且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国家就应该解决就业问题,对于政府国家的依赖性较大。

3 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对策探讨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前阻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是多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失地农民自身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从外因与内因几个层面进行对策探讨。

3.1 完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

在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上,首先是建立完备的土地评估系统。根据土地评估系统,将土地的价值作为征地补偿的重要标准。其次是合理规划土地,明确土地用途。政府在征收土地之前,要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然后是提高土地赔偿标准,完善多种赔偿方式。允许农民因地制宜的采用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发展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017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费用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除了单一的货币补偿还应完善例如还建房等多种补偿方式,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生活保障,防止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最后是严格法律程序,建立土地征收群众监督机制。促进政府与农民和谐共处,实现共赢,增强失地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一是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利益和生存权不受侵犯,应建立并形成属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存发展的“失地-入保-就业-发展”的模式,让失地农民在寻找工作时减少顾虑,从而促进就业。在2017年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中,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二是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我们需要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保障一致,使得失地农民享有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与城镇居民一致。三是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是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本着 “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 “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严格管理社保基金,把基金的运行的安全性作为第一要务,促使基金运行的法制化、规范化。

3.3 完善就业法律保护政策,提供就业法律支持

失地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教育水平不够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进行权益维护。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首先,完善就业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就业劳动合同制度,促使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与农民签订合同,通过法律的保障减少就业劳动纠纷,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减少失地农民就业歧视现象。其次,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就业法律援助机构,增强失地农民法律意识。通过设立援助机构使得失地农民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机构维护权益,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失地农民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使得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了解并在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3.4 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空间

为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政府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制度。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制度,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第二,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失地农民有和城镇居民均等的就业机会,改革城乡二元就业制度,加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通过信息服务网络收集失地农民信息,提供就业信息指导。第三,加强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农民自立自强谋发展。第四,鼓励扶持乡镇企业。促进乡镇企业产业朝着第三产业发展,政府可以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乡镇企业一定的扶持,在税收方面减免一定的税费,在财政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使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第五,发展社区服务岗位。社区对服务业的需求逐渐增加,政府可通过社区在卫生、绿化、交通等为失地农民提供公益性岗位。

3.5 提升农民自身素质,推动农民自主就业

失地农民能否就业,其自身素质是关键。因此,失地农民应该提升自身素质,积极谋求自主就业。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自主就业。鼓励农民开办个体,民营企业,在税收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使先发展起来的企业为其他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当地其他失地农民积极自主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失地农民的共同发展。失地农民也应当转变原来落后的就业观念,积极谋求自主就业。有条件、有能力的失地农民可以考虑自主创业。各地政府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失地农民要善于抓住有利机会,利用土地补偿金、优惠的政策条件和聪慧的头脑进行自主创业。其次,建立多元化的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通过分析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就业培训,让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增强自身的非农业技能,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和综合素质,促进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能力的提高。最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文化教育,对需要就业的失地农民进行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培训,促进失地农民传统就业意识的转变,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新观念的形成。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失地农民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让失地农民外出就业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权益受到伤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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