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研究

2018-12-05 15:26马清骁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基层

马清骁

(浙江工业大学,杭州 310014)

0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社会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而政府信息化作为社会信息化的基石和方向标,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统筹布局建设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数据开放、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的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体现了国家重视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政府拥有大约80%的社会信息资源,但是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政府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对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比例与利用效率仍然低下。

1 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研究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区级政府也就是基层政府占据着非常重要且特殊的地位,整个国家能否高效率运转直接取决于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如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等数据信息的运用使信息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基层政府的政务处理受到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的影响,打破了政府组织一些传统的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弊端,使行政结构趋向扁平化,创新了基层政府的组织流程,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对于提高基层政府行政效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电子政务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被视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内容。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为基层政府不同部门与不同地域的信息共享与获取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区级政府由“管制”转向“服务”,但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共享在受到技术推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研究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问题非常有必要。

2 我国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

2.1.1 电子政务以及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缺乏整体规划

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电子政务与信息共享方面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都是由多部门或者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存在缺乏整体规划的问题。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国家级层面的计划较为笼统,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相关规章制度,至今仍然没有一部由国家层面统一完善出台的专用电子政务法律或政府信息共享法规。此外,缺乏整体规划还会导致相关规章制度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况,并且还会出现相关已经出台的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和兼容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2.1.2 政府信息共享相关法规部分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电子政务的相关规定基本上都是规范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基层政府的的信息资源共享往往依靠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倡议书或者宣言来维系,法律法规与政策层次较低。例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等均不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一些如《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地方管理办法是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法规层次低、数量少,使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实际需要得不到满足。

2.2 基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

2.2.1 基层政府的认识不足

我国的电子政务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再加上受各地区的财政等因素限制,导致各地区基层政府电子政务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因而我国基层政府对于信息资源这个新世纪战略性资源的认识不够充分。具体表现在基层政府对于信息共享的认识仅停留在政府信息化阶段,而没有将其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或是将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视作一个技术问题,盲目追求硬件建设与系统建设的高档化,而对于信息的应用、统筹共享不够重视。

2.2.2 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存在体制障碍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还处于不同部门自发建设的混乱状态,仍未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体制,并且我国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这就导致不同层级的政府、各个部门的系统模式不统一,使我国政府组织机构之间不能实现共享和互通互联。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现状呈现“纵强横弱”的格局,纵向的政府业务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及信息互联互通比较成熟。例如,公安、税务等部门,在纵向的各级单位可以实现有效的垂直管理,导致在全国形成了不同的、独立的条状电子政务系统,而横向的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在缺乏国家统一的体制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进行信息资源共享。

2.2.3 信息资源安全保障存在困难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非常多,其中也存在很多不适于共享或者完全共享的信息资源,如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或是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然而统一协调的电子政务系统需要借助互联网,为不同层级的管理者赋予不同的信息获取权。目前,基层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很庞大,信息权限涉及的行政人员也很多,因此相关方面的保密要求也很高,导致信息资源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困难。

3 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策略

3.1 树立正确的观念

在建设基层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和实现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人员应摆脱固有的行政思维方式和对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解偏差,正确认识到电子政务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的内涵。同时,基层政府应定期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普及电子政务与基层政府信息共享的相关理论内容,并将理论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使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能有效运用电子政务系统处理基层政府的各项工作,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3.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统一规划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作为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建设项目,其对于信息如何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共享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应考虑各种应用的实际需求并兼顾未来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信息共享的影响,从而进行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与信息共享的方式、权限,为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的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在构建相关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实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以及各地政府对电子政务建设的投资资源与重视程度不同等现实情况。

3.3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体制

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是一个涉及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战略性问题,其建设与发展离不开各个部门、地区间的相互合作,而不同地区和层级的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的整体信息共享更依赖于国家层面的管理体制。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体制,将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作为一个国家系统工程,以坚持整体观念和充分保障各方信息主体的方式,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并制定共享标准。在建立健全相关共享体制时,我国可以先采取试点实验认证再扩大范围至全国推行,避免因信息技术变化、时代发展等因素导致共享管理体制偏颇。

3.4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协调机制

实现基层政府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是基层政府信息共享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即便是政府部门之间也无法做到完全共享而不要求利益与回报。因此,我国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协调机制。首先,我国在建立信息共享体制时应考虑到信息部门之间产生的合理利益冲突,并通过设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予以化解。其次,我国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资源共享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追责制度,加大对没有进行信息共享部门的处罚力度,借助制度与法律的力量来保证政府信息的共享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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