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网络谣传,构建有序行业环境

2018-12-05 09:31:49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8年7期
关键词:诽谤罪信誉信息网络

随着移动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便捷,渠道也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大量虚假信息充斥网络,让人难辨是非,不经意间还传播了虚假信息,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近日,网络上谣传一家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的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查封,并附带了设备被贴上封条的照片,给该企业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过该企业多方查证,发现这原来是采购产品的单位未做环评报备,而封条恰好贴在了协会会员企业的产品上,于是造成了谣传。目前该企业已通过各方渠道进行了辟谣,消除了影响。

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下文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能够让业内同仁提高警惕,谨慎甄别网络信息,不相信谣传的同时不传播谣言。

首先,该解释中的信息网络是指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这与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互联网”没有太大差异。

根据《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解释赋予了诽谤罪新的表现形式,它规定了以下情形将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①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②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另外,解释还明确了极为重要的一点: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便对一些诽谤他人的不法分子进行了规制。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发生后,解释对何种程度才能算得上“情节严重”进行了限定:

①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②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其实后两类情形相对少见,但在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的今天,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几乎可以是一瞬间的事情,可见法律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

回到此次协会会员企业的辟谣事件,根据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对于企业的诽谤行为一般不构成诽谤罪,但相关行为将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当诽谤行为不单指向商品商誉,还指向企业的高层领导或其他特定的人时,不法分子将遭到较为严重的处罚。

所以,我们应当谨慎地甄别各类信息,在充分质疑信息的真实性后再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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