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子茗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
民营资本是指除国有企业,外企之外的国内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及民间闲置资本。国有资产和外商资产投资的但国家或外商不具备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应归于民营资本。
第一,可以引导民资进入证监会有效监管之下,规范民资投资,抑制投机。
第二,可以打破原有的寡头垄断格局,规范行业竞争,刺激创新。
第三,促进证券行业朝着成熟的方向发展,推动行业整合,提升竞争力。
第四,可以带动就业,鼓励从业者进入证券行业,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民资可以使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监管,规范行业秩序。[1]
资金是阻碍民营资本的硬性指标,不达标不允许设立。国家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收取佣金交易,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至少需要50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从事保荐、自营业务、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之一的最低需要1亿人民币注册资本,从事两项以上的最低需要5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查,法律条文多,步骤繁琐,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资的进入。此外,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与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使得民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设立证券公司的想法难以实现。
国内证券行业已经形成寡头垄断的格局,龙头有例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等,这些公司已经形成良好的口碑,另外它们市值已达千亿元,收购不现实,成为大股东也很困难。而且民营资本在技术、人才、业务、客户等方面都要重头做起,这与证券行业做大做强相矛盾。民营资本对于人才的需要极为迫切,而尖端人才又喜欢在大型证券公司追求更好的发展。这些压力和竞争使得本就不具备竞争优势的民营资本更加举步维艰。
一方面国际大型投行摩根士丹利,高盛都在内地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这使得外资不敢贸然进军。就算合资设立,外资也不看好民资。另一方面,国内对于外资进入有严格的限制,再加上成本等因素,外资会考虑其他途径。
一直以来证券行业都是由证监会通过证券法监督管理,所以研究以往的经验只需研究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行业的法规条文即可。
1992年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证券行业飞速发展,情绪高涨。但是出现了资金不足等问题,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其中说明了证券公司可自行决定增资扩股,不再设置条件,这在客观上鼓励了民资进入证券业。大量民资涌入证券行业,由于当时法律规章不够完善,一些证券公司开始违规经营,例如:新华证券、富有证券严重违规等。对我国证券行业造成巨大打击。
随后的时间里,证监会对于民资的态度是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直到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新36条”,提及鼓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的改组改制。认为这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带动就业,促进公平竞争等。但是“新36条”只是提出鼓励民营资本,并没有给民营资本带来具体的优惠。当时证券行业对于民资的开放程度仍然很低。
2013年内地与港澳签署CEPA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金融机构,而且说明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这实际上为民营资本进入证券行业打开了另一扇通道,民资可以通过港澳地区持有一家金融机构再回迁内地设立证券公司。虽然过程麻烦,但是可以避开内地设立证券公司的严格条款。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新国九条“,表态要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同时支持证券期货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综合经营、发放牌照。这给民资通过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涉足证券行业带来可能性。“新国九条”更加支持民资涉足证券行业,同时也打破原有的分业经营格局,提出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给民资带来希望。事实上“新国九条”与“新36条”都是根据原有的法律旧条例改的,并没有考虑行业自身发展状况,解决不了实质问题。[2]
2015年8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合资券商的设立审批。至2016年6月,有16家合资券商正在申请设立,其中的申港证券、华菁证券已获准设立。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电商龙头阿里巴巴旗下的云峰基金通过香港瑞东集团,绕回内地准备设立云峰证券,现正处于审核阶段。这些经验证明了民营资本通过CEPA回迁内地设立证券公司是可行的,事实上,CEPA的大多数申请人都来自于内地。此外,CEPA还可以向内地引入香港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员,从而带动内地证券行业的发展。
国内未来仍然会是证监会把控证券公司的牌照,所以从证监会和民营证券自身两个方面来谈未来民营证券的发展方向。
1.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加强透明度。由于内地对于设立证券公司的严要求,使得很多国内资金流向国外发展,造成资本外逃,这不利于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未来可以尝试简化设立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引导民资进入证券行业。还可以出台措施鼓励中小证券,民营证券,扶持行业中的“弱势群体”,规范行业竞争。
2.资金
(1)现在的证券法对于业务的资金要求,使得一些小型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己的专精业务,资本少的公司只能开展佣金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假设一家民资券商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士,而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开展,这就造成了资源浪费,甚至造成人才流失。未来证监会可以针对上述情况做出改变,比如对于有专精业务的民资证券来说,可以通过考核申请业务开展资格。
(2)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资金面收紧,贷款利率提高,不利于民营资本融资。证监会要加快注册制的落实步伐,简化上市程序,鼓励民资通过上市的渠道融资。引导新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对于民资的融资进行帮助。进一步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鼓励民营证券自己发债融资。
3.监管
证监会要对民资进入证券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在这个背景下积极开展混业经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严肃处理民资进入证券业的“圈钱做法”。在强监管的背景下,鼓励外资与内地民营资本合资设立证券公司。[3]
1.业务
国内大型证券公司人员充足,佣金便宜等使得在经纪业务方面优势明显。民营证券没必要在经纪业务方面投资太多,降低成本。可以发展精准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做强个别业务。民营证券可以学习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的做法,比如说民营银行主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当地储户存款等。而民营保险发挥地域优势,针对不同行业,因地制宜,两者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民营证券也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合理的进行竞争。
2.人员
证券行业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营证券内部应该成立一套员工绩效评估,激励员工按照自己的喜好做业务,发挥他们的潜力。民营证券还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培养全方面复合型人才。
民营资本进入证券行业有着不可否认的必要性。证监会要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积极的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给予其便利和优惠。也要加强监管,规范行业整合、竞争,提升行业影响力。民营证券要提高自身素质,发挥自身特点,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要注重挖掘员工潜力,推动自身发展。未来我国证券行业民资参与度会逐渐上升,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成熟的证券行业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