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邵文贤 龚霞 编辑/韩英彤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所有运输方式中最常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与之相应,在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海运提单也是需要提交的重要的运输单据。因此,在ICC 的咨询案例中,有关提单的咨询出现的频率很高。这其中,涉及提单装船批注的咨询又占了很大比例。这凸显了实务中对提单上如何规范地显示装船批注的关注程度。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怎样合理地显示提单的装船批注。
开证行越南V银行开立的一份信用证,金额USD18128.00,信用证规定:
44E:ANY PORT IN CHINA(任何中国港口)
44F:DANANG PORT VIETNAM(岘港 越南)
46/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银行出单后四天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报,报文显示“B/L O N B O A R D N O T A T I O N NOT SHOW VESSEL'S NAME, PORT OF LOADING”(提单装船批注未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经查记录,提单显示如下:
除此之外,提单上还显示了CLEAN ON BOARD字样,并在旁边批注了日期。
初看该份提单,会觉得提单各个栏位填入的内容与我们通常遇到的不太一样,因为按常理来说应该要显示的船名和装货港栏位竟然全部空缺,而无必要显示的前程运输和收货地栏位却双双填满。这样的提单可以接受吗?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装船批注又该如何显示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审核信用证需遵循的国际惯例UCP和ISBP是如何规定的:
UCP600第20条a款规定,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ⅲ.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ISBP745第E6段c对提单有如下规定:
ⅱ(在前程运输栏位或收货地栏位)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那么无论其是否显示收货地,或无论其是否预先印就“已装船”或“收妥待运”字样,该提单都须载有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此项批注还须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显然,根据ISBP745第E6段c.ⅱ,一旦提单上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那么该份提单即须载有注明日期、实际船名和信用证规定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更何况与此同时该份提单还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而根据UCP600第20条a.ⅲ,也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这样看来,本案例的提单的确存在不符点。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该如何显示才算规范呢?是只有一种方式吗?还是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假设提单的“前程运输工具”为VESSEL A(A船),“收货地”为NANJING,CHINA(南京,中国),“船名/航次”为VESSEL B(B船),“装货港”为S港,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该如何正确显示呢?
国际商会曾针对UCP500发布过两个经典意见R350和R352,其结论在UCP600时期仍然有效。这一点在最新的商会意见TA858rev中得到了印证。国际商会在R350的分析中认为,UCP只涉及具名船只、已装载货物船只及预期船,并不特别区分支线船与海轮;同时强调,具名船必须是驶离起运港的船只,而非任何显示在前程运输船只栏目中的船只(支线船)。R352重申,注明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仅指海轮,而不是任何前程运输船只。不管提单是收妥待运类型提单,还是预先印就的已装船类型,都应在装船批注中清楚地注明海轮的船名。
近期,商会意见中又有两个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也是关于装船批注的探讨,不妨先来看一下这两个UCP600项下的国际商会意见。
TA.743rev是指定银行与开证行因对一份信用证项下提交提单中装船批注中的船名持不同看法,而寻求ICC的意见。
该信用证要求:
FIELD 44E(装货港):SIBU, MALAYSIA(诗巫,马来西亚)
FIELD 44F(卸货港): HONG KONG(香港)
FIELD46A(单据要求): FULL SET MARINE OCEAN BIILLS OF LADING ……(全套海运提单……)
该份提单的相关内容如下:
收货地和装货港栏位显示为SIBU, MALAYSIA
卸货港和交货地栏位显示为HONG KONG
前程运输工具栏位显示为NAVASCO
海运船只栏位显示为LAN HAI
货描部分批注:于2010年11月18日在诗巫装上船只NAVASCO 并在民都鲁转运至LAN HAI船只
开证行认为,装船批注中的船名错误,应为提单中显示的海运船只LAN HAI;而指定银行则认为,该装船批注清楚有效,并无不妥,无不符点。ICC的意见是,该装船批注内容与通常的装船批注仅显示日期,或显示日期加船名和装货港的都不一样,它同时表明了将会在BINTULU(民都鲁)转运至LAN HAI船上。ICC最终的结论是,该咨询中的提单装船批注显示了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SIBU(诗巫)装上了前程运输船只NAVASCO,并且同时显示了货物将在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BINTULU(民都鲁)转运至船只LAN HAI。也就是说,该装船批注的表述对提单上各个对应栏位的相关内容均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因此该提单无不符点。
在国际商会意见TA.858rev中,信用证规定如下:
44E: 装运港/出发地机场欧洲的任意港口
44F: 卸货港/目的地机场 V国的H港口
46A: 全套(3/3)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抬头为凭开证行指示,注明运费预付,通知方为申请人全名及地址。提单必须标明V国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提单显示的货运代理人如果不是位于V国的话,则不可接受
所提交的提单包含以下信息:
收货地和装货港栏位显示为F国的H港口(欧洲港口)
卸货港和交货地栏位显示为V国的H港口
前程运输工具栏位显示为W
海运船只栏位显示为O
装船批注:已于2016年5月4日在F国的H港装于W船
开证行收到单据以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交单,“提单的已装船批注中批注的是前程运输船只,而不是海运船只”。指定银行对拒付进行了反驳,声称该提单完全符合UCP600第20条a 款第ⅲ项、ISBP745第E6c和e款以及ICC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的编号为470/1128rev final的文件(银行委员会关于装船标注要求的建议)。
开证行坚持自己的拒付主张:“ISBP745中E系列的条款未涉及这种情形:即提单的收货地和装货港为同一港口,而前程运输与海运船只(或船只)栏位显示了不同的船只。这是因为以这种方式出具的提单只能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专业性不强,ISBP也不应支持以这种方式出具的提单并提供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正如国际商会意见R350和R352范例所示,(通过对提单所有栏位的字面理解),提单表面表明O船驶离装运港(F国的H港),前往卸货港;W船仅仅是一艘在H港区内运行的支线船。因此,已装船批注中的船只应该为O船。”
国际商会在结论中重申R350在UCP600项下仍然有效:UCP从不区分支线船和海运船只。UCP 500以及现行的UCP600仅需证明具名船只驶离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某一港口或信用证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的某一港口),并前往卸货港。
R350中的例3所给出的提单与TA.858rev的提单具有相同的结构。例3的结论明确,该提单“要求添加一个已装船批注(即使该提单预先印就了‘已装船’字样),该已装船批注须清楚地载明货物装船的日期、海洋运输的船名(O)及装货港(香港)。”
综上所述,需要显示装船批注的情况还不在少数。装船批注对结构混乱的提单可以起到修正的作用,在提单栏目有限的情况下,还可对栏目所显示的数据内容提供合理的解释。根据笔者的总结,以上需要装船批注的提单,无论什么情况,一般都存在提单上显示了不确定的装船信息,如船只不清(含前程运输工具或预期船只)、港口不明(有预期港口或未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日期未定(无已装船字样)等情况。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假设案例中提单的前程运输工具为VESSEL A(A船),收货地为NANJINGCHINA(南京,中国),船名/航次为VESSEL B(B船),装货港为S港,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应该如何显示呢?是只有一种表现方式还是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表现方式呢?
根据UCP600第20条a.ⅲ以及ISBP745第E6段c.ⅱ,载有注明日期、VESSEL B及S港的装船批注,是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当然前提是S港是属于中国的港口。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的装船批注显示方式吗?
众所周知,南京港是亚洲最大的内河港口之一,也是长江流域水陆联运和江海中转的枢纽港。也就是说,从南京港出发可以直接海运货物,也可以采用江海联运的方式。如果S港非中国港口,货物实际在装货港南京装上A船,然后运到中转港S港口再通过B船转运,虽然B船承担了主要的航程,但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是南京,离开装货港的船是A船。在这种情况下,装船批注中至少要注明日期、A船和南京港,再复杂一点还可以参照TA.743rev所示的批注。
例如R352中咨询的起运港口的一些银行,一般不接受在“前程运输”栏目中注明支线船只船名的提单,理由是信用证禁止转运。他们认为,上述支线船只船名应填写在“海轮”栏目中,所以实际的提单将真正的海轮填到了前程运输栏目。当然中国的从业人员经过了良好的培训,惯例和意见的理解和接受度也较好,不太会发生这种情况。
由此可见,只要提单上的装船批注对整个提单上的相关栏位给出恰当的说明,则该装船批注即可被接受。总而言之,实务远比理论丰富多彩,通过以上案例也可看出,银行在审核公司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时,首先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次,如遇到需显示装船批注的情况,应谨记遵循UCP600第20条a款以及ISBP745第E6段来审核;最后,装船批注的内容只需结合提单上的相关栏位做出合理诠释即可,而不必拘泥于固有的思维和表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