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规定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

2018-12-03 01:41
汽车与安全 2018年5期
关键词:电动管理

在社会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在安全、交通和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但也要看到,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老百姓的切身需求。在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既要针对乱象进行规范,又不能为了所谓的安全而简单粗暴地禁止。有多地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在这些立法中,各地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通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登记上牌制度被多地采用。

治理违法要靠“法”

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太原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并对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超速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并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北京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北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2018年3月,武汉市出台《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八条措施》,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三类车”实行“八个一律”,包括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非法加装等行为扣留车辆,以及对外卖、快递等企业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因交通违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追究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等。

2017年7月1日,甘肃省实施《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办法》的管理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类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统领,工信、公安、质监、工商各负其责、严格监管、联动执法。《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016年9月1日起,《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2014年5月1日,新疆开始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办法》对两轮及三轮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严令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将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而交警部门将对目前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管理制度,车主需在登记、办牌照,并考取符合准驾车型的驾照后才可上路行驶,临时期限为5年,5年后不能再登记及上路行驶。

2012年1月1日,海口市开始施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012年,苏州市制定《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使用、驾驶规范及违法处罚;中山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其驾驶人参照驾驶摩托车有关规定管理;柳州对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

地方根据当地的特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会更加到位。在国家层面没有这方面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这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链接:电动自行车管理或可借鉴日本经验

目前,全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非机动车有细致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法规所设定的处罚幅度和种类已落后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一个条款有对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规定,即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很明显这种处罚种类和幅度已不能达到威慑的作用。这也是造成非机动车违章现象屡禁不止、交通管理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电动自行车为主的非机动车已经成为许多城市的管理大患,有的城市甚至颁布“封杀令”。然而,面对巨大需求,宜疏不宜堵。在对代步工具难以约束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驾驶人的约束。

日本是个很好的范例,其对普通自行车的管理值得借鉴(电动车在日本普及率小,所以此处以普通自行车为参照)。一篇名为《日本加大对自行车恶意违规处罚力度》的文章报道称,“对于因骑车恶意违规而被提交检察院的案件,东京地方检察院表示将改变谨慎的原则,对于骑车恶意闯红灯等案件的违法者进行‘略式起诉’(只需缴纳罚款而不用服刑)”,这里的罚款是刑事处罚手段,而非平时机动车违反交规所缴纳的“违规金”。“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没有‘违规金制度’,只有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有可能实施处罚。”这就使自行车违规的成本甚至高于机动车违规。

此外,日本还施行“自行车肇事扣汽车驾照”的制度。有这样一个案例:“2012年11月,日本奈良警方对一名交通肇事逃逸的骑车人给予暂扣汽车驾照150天的处罚。依据是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持驾照者明显存在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性时,可以暂扣驾照。奈良警方表示,肇事者没有履行救护义务,驾驶机动车时难免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暂扣其驾照。”

在没有外界约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觉不能缓解非机动车违法严重的情况。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指导,地方在实际执法困难重重,尽快杜绝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盲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立法、执法的严格下,才能减少非机动车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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