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底盘动态检验内容及方法变化研究

2018-12-02 20:51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8年7期
关键词:载客气压方向盘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225127,中国)

1 概述

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后,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尚未修订,因此如何在GB21861-2014标准未修订的情况下,执行GB 7258-2017的条款,是检验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根据GB 21861-2014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的检验项目(本文仅研究底盘动态检验这部分内容,其他部分在后续的文章中研究),将GB 21861-2014条款与GB 7258-2017条款相比较,说明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适用车辆类型的变化。

2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2.1 转向系

2.1.1 GB 21861-2014条款

6.6.1 转向系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

2.1.2 GB 7258-2017条款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应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

b)三轮汽车: 35°;

c)其他机动车: 25°。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45°;

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等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于245N。

2.1.3 适用车型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2.1.4 检验方法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转向力有疑问时,使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相关参数。

2.2 传动系

2.2.1 GB 21861-2014条款

6.6.2 传动系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2.2.2 GB 7258-2017条款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2.1 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驱动挡(“D”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以及由驻车挡(“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驾驶人踩下制动踏板应视为一个动作)完成,但车速低于10km/h 时通过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能有效避免驾驶人误操作的除外。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

10.2.4 如果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防止当车辆行驶时意外转换到反向行驶:

a)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人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来完成,或者;

b)仅通过驾驶人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设备使模式转换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完成。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应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应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应有裂纹和变形,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2.2.3 适用车型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2.2.4 检验方法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

2.3 制动系

2.3.1 GB 21861-2014条款

6.6.3 制动系

车辆正常行驶时无车轮阻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方向盘无抖动,无跑偏现象。

2.3.2 GB 7258-2017条款

7.6.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 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 现象, 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 350N)达到 1min 时,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2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150mm。

注: 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7.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7.1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 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 3min 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等于 10kPa。在气压为 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30kPa。

7.7.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转速下, 4min(汽车列车为 6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 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 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7.7.3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2.3.3 适用车型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2.3.4 检验方法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2.4 仪表和指示器

2.4.1 GB 21861-2014条款

6.6.4 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

2.4.2 GB 7258-2017条款

8.6.3 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应装有燃料表(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量显示装置,燃料电池汽车为氢气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压力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

2.4.3 适用车型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2.4.4 检验方法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3 结论

底盘动态检验项目中,GB 7258-2017中内容变化比较大的检验项目有:传动系和制动系等2项,其余项目也有少部分变化。参与人工检验的检验员务必对变化的内容、实施的时间、检测的方法加以研究。

GB 7258-2017中第10.2.1 关于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第7.8.1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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