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消费金融规范化发展研究

2018-11-30 01:47周琦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

周琦

【摘要】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近几年来,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深刻地影响和转变了中国的金融体系,同时也对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巨大的影响,在其发展过程中,规范化消费金融对促进其长远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金融 规范化发展

自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来,消费金融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最近几年,以电子商务委托的电商平台的消费信贷的兴起和普遍接受,使得各种消费信贷机构和平台,以及各式各样的消费金融服务如同春笋般涌现,在如此快捷的消费环境下,新时代的居民也逐渐倾向于该种金融消费方式,并在多样式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下,使得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并未与之相适应,消费金融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辨析

消费金融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与消费有关的全部金融行为,狭义上可以认为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对消费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消费需求而提供的服务。目前常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形式有三种,这三种总体上是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分别是p2p平台的消费金融形式,大学生分期消费金融形式以及电商消费金融形式。

P2P平台消费金融形式这类互联网消费金融形式主要是p2p借款,大致理解就是消费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平台所公布的借款种类,再次经过平台查核之后再上线,然后再有出借人进行资金的出借,以此满足借款人的消费需求,并再到期之后,由消费者向出借人进行还本付息的一种方式。

大学生分期消费金融形式这种主要是通过大学生分期平台来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也可以理解为由理财平台进行打包,并且包装成有特色的理财金融产品,最后仅供应给投资者进行投资,大学生在分期消费金融形式中所获得的资金都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下来由分期平台提供服务给大学生进行消费,最终由消费者还本付息。

电商消费金融形式适用于电商平台,例如阿里集团的蚂蚁花呗,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等,类似于这些平台的运作方式都如初一辙,比如阿里集团的蚂蚁花呗,大部分主要针对的是淘宝,聚美等这些开通分期服务的商家所上线的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下的消费金融的规范化问题

(一)信用管理建设未规范带来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发展起来,其居民用户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提升了消费金融的效率以及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但也存在着信用风险大、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窄的相关问题。对于新涌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主要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分期购物平台来说,大学生群体是没有稳定的收入,素质和渠道水平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平台在客户群体持续性等方面临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系统还未全面普及,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判断主要还是依据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在缺乏有效征信系统支持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借款人的所有信息也无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大了信用风险。对于门槛低,利润高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应该加大借贷人的信用审核力度,更好的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二)监管力度薄弱

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的日益壮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日益凸显,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从业主体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公司,p2p平台等。但其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中已经存在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资料进行非法操作,或违规的操作人员为牟利导致交易双方交易信息泄露,对用户、投融资者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身都将造成毁灭性冲击,对于该类金融行为的监管还属于摸索阶段,还未形成成熟合理的监管方式,其次相关监管机构立法滞后,监管机构的立法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难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再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困难,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都是在互联网线上进行传输、交换和保存的,其业务范围不断发生着动态变化。监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被界定后,新出现的业务会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继续更新法律。若法律更新步伐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步伐相差较大,就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埋下隐患,可能威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此同时,要监管一个业务或交易行为是否非法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要判断其合法性,就要对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审查以及公示,而交易数据是可能被篡改、编造的,这加大了监管机构判断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在行业的交叉、混合上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金融产品及平台机构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各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机构和平台蜂拥而现,但其合法性有待考核。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成立最开始对其业务范围大多数是有所划定。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不断延伸,实际操作业务与最开始的划定比较相差较大,对于超出的业务范围及其合法性并未做解释,投资者难以做出明确判断。此外,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责任分配尚不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及产品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追踪,造成当前消费金融的相关产品仍然有不少是不规范的。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消费金融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规范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居民的信用进行及时的把控。而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凭借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就可以实施信用风险评估,但是居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并没有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根本无法直接看到居民信用消息,例如居民的财产、收入、贷款、金融机构交易信息等信息,所以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自己去积累大量的数据。

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大量数据的依靠是自然存在的。根据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大多数消费场景中自然产生并且记录了居民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了居民行为,位置迁移,交易记录等。例如,在电商淘宝的试用下,可以记录下居民的历史购物详单,物流,上网行为风格爱好等信息。这些数据是和信用相关度非常高,可以反映居民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在风险控制中不能缺少的,占据的比重是很大的,是信用风险评估最好的数据。除了上面的数据,一些居民的行为数据对信用风险评估意义也是重大的,比如居民是否经常刻意隐藏自己,是否具有重大心理疾病等,这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估因素。同时,也要逐渐使得各类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新兴金融组织与整个信用体系建设融合起来,使其能够有效利用各类信用数据库,同时提供更多的消费信用信息积累。

(二)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基础之上,必须进行及时惩罚各种金融欺诈行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参差不齐,少数互联网产品运营中根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相关的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道德地做传统金融。至此,必须不断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金融监管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其次,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现存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金融监管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重要的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业务范围等各种方面进行划定。该划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资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權益。

(三)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自律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自律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有它自己独特的优点,优点大部分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作用范围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自律程度,不仅对金融监管的效果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往后时间内,既要强化监管,防止信用风险和犯罪行为,又要积极促进金融行业自律行为,引导和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管理。

对于国家来说,政府应该加强科学指导,形成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规范,并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从企业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合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定自律标准,建立约束机制,因此建议培育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若楠.基于以電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时代金融,2015,(6).

[2]吴玲玲.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商业现代化.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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