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归集解析

2018-11-30 02:16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8年11期
关键词:微利所得额优惠政策

樊其国

201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刚刚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发挥了较强的税收政策效应,有力地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留意。这是因为在影响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涉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和调整。需要提醒小微企业纳税人的是,尽管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但是都附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关注和适应限制性条件,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一些企业往往只关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忽略了相关的限定性条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享受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其前提条件是不可忽视和审慎处置与之相关的限制性条件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否则,将导致纳税人误解误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进而引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限制性条件处置不当的税务风险。为方便小微企业纳税人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税税收优惠政策,尽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惠,笔者特对2018年以来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税政进行归集解析,供纳税人涉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适用范围扩至75%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更好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支持扩内需调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确定围绕补短板、增后劲、惠民生推动有效投资的措施。其中包括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已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表明了国家对于科研的重视力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亏损准予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将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可更好地解决科技投入与效益收入的时间错位问题,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六、公益性捐赠12%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三年内结转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顺序为先扣除以前年度的,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排列顺序,即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明确结转扣除的顺序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

七、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此项优惠政策不仅针对小微企业,对所有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而言,都加大了优惠支持力度。

八、职工教育经费超过8%的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是针对所有企业的。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有利于满足企业人员培养、人才及技术储备、研发及科技创新的需求,助力企业改革升级。

九、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税前扣除,低于境内研发费用2/3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十、国企党组织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1%的据实扣除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按90%减计收入、1%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十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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