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北京地区的社会救助
——以救济特捐为中心的考察

2018-11-30 14:54张吉玉
教学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救济难民救助

张吉玉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1937年7月29日北京沦陷,日本开始对北京进行长达八年之久的殖民统治。在这期间,侵华日军霸占了土地、矿山,搜刮各种自然资源,挤垮了北京的民族工业,掠取北京的公私资金,强掳北京大量劳动力,使社会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据“北京市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可知,1937年至1945年,北京地区总人口实际年均增长率约为-5.57‰,北京地区人口因战争等非常因素增长比常态下增长减少约49万人。[1]74-75而在财产方面,据1946年7月11日北平市警察局上报市政府的呈文统计:北平市民营事业财产损失直接损失为4 655 037 944元,间接损失为2 752 389 044元;北京市营事业财产中,北平市电车公司直接损失为530 391元;市立及私立学校财产直接损失为5 895 499元,间接损失为6 732 012元;市警察局及所属机关财产损失共计106 706 564元。[2]48可以说,日本侵占时期的北平,遭受巨大的创伤,战后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恢复重建绝非易事,但这也为国民政府提供了机遇,即以社会救助、重建中的有所作为来聚集民心。然而从“与政治的隆污、国运的兴替关系着实不小”[3]20-21的救济特捐在北京的实行及成效来看,国民政府最终失去北京,有着必然性因素。

一、 救济特捐的由来及相关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伴随着“戡乱建国”政策的实行,国民党不仅在政治和军事上受挫,在经济上也陷入通货膨胀的泥潭。为增加财政收入,补充军需,1947年国民政府向豪富开征财产税,但豪富“早已挟其资装逍遥国外”,“目标消逝,乃不得不稍变前议,由财产税而改为建国特捐”[4]696。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又因“建国特捐”,具有“强制执行性质,而对于交涉及调查办法均无把握,”认为执行无效,将“有损政府威信”[5]360,遂又将“建国特捐”改为“救济特捐”①。1948年1月23日,国民政府第二十次国务会议正式通过了《救济特捐办法》。规定:“救济特捐之捐募以自然人及法人为对象”,“救济特捐之捐募以一次为限。”[6]5-6“特捐起征点以一百亿元以上资产之自然人为募集对象”。[7]50并于中央和地方专门设置负责救济特捐工作的机构,即在中央于行政院下设“救济特捐督导委员会”,“办理督导推动事宜”,其成员由“国民参政会推选参政员三人(选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监察院立法院代表各一人、行政院副院长(主任委员)、财政部部长(副主任委员)、社会部部长(副主任委员)、内政部部长、社会名流二人至六人”组成。又于救济特捐督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办理认捐人与捐额之调查及有关捐募工作之策进等工作的调查组、办理捐欵之审核登记统计事项的稽核组、办理捐募之宣传及发布新闻等事项的宣传组、办理文书会议等事务的总务组组成。[8]10-11在地方(即捐募区域)则“设各区救济特捐募集委员会,办捐募事宜,由行政院在地方行政首长、民意机关首长、工商团体代表、社会名流中选九至十五人为委员,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为副主任委员。”[9]35-36中央和地方在进行救济特捐的征募工作时,有一系列的程序,即先由地方各区募集委员会于十五日内拟定本区认捐人名单及捐额,汇报督导委员会,由督导委员会就各区认捐人名单进行开会审订。若各区募集委员会于十五日后仍未上交认捐人名单与捐额,则由督导委员会径行核定该区内应募总额,再由募集委员会于十五日内拟送名单审订。各区募集委员会接到审订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分别通知各认捐人,而认捐人在接到区募集委员会的通知后,则要在一个月内,将全部捐欵缴(原则上应缴纳现款,后规定亦可以粮食布疋等抵缴,并于各区设有实物抵缴评价委员会)交当地代理国库的银行或指定之银行,而银行在收到捐欵后,需将收到的捐欵明细做成表格,分别报送给中央的督导委员会及该区的募集委员会查核。[9]35-36此外,为鼓励认捐人如期如数缴纳,国民政府采取了“褒贬”两面手法:一方面,颁布了《救济特捐褒奖办法》,对积极如期认捐的社团和个人,依照其认捐额,颁发甲乙丙不同等级的荣誉奖状、奖章或匾额;[10]6另一方面,对一个月内“延不缴纳”的认捐者,则发布公告,“公告其姓名”,企图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去督促认捐者尽快缴纳捐额。

二、 北平救济特捐的实行及绩效

1948年2月14日行政院发布《救济特捐推行纲要》,以十万亿元为全国捐募总额,并对各区的救济特捐数额进行了分配:南京区(常州、镇江、芜湖)为百分之六、上海区(无锡、苏州、杭州、宁波)为百分之五十五、重庆区为百分之二、广州区(潮、汕、港、澳)为百分之十二、汉口区(武昌)为百分之二、天津区(北平、唐山)为百分之四、青岛区(济南)为百分之零点五、西安区(兰州)为百分之一点五、成都区(自贡、内江、雅安、西昌)为百分之八、昆明区(腾充、简旧)为百分之六、厦门区(福州)为百分之三,[11]即除上海、青岛地区外,其他地区一个城市大致需要募捐百分之二左右的捐额,也就是二千亿元左右,而具体分配到北京市的是一千五百亿元[12]14-15。一千五百亿元在当时的北京购买力如何?从1948年2月上旬北京市中等小麦的平均价格来看,每市石(50千克)售价3 247 750国币,[13]5-6一千五百亿元可购得中等小麦大约2300吨。战后的北京“虽是一个比较穷困的城市,但却不见得拿不出这次政府所规定的一千五百亿的救济特捐来。”[12]14-15那么救济特捐是如何在北京进行捐募的?其成效又如何?

首先,从北京市的机构设置来看,政策要求“救济特捐委员会秘书处各组应于二月五日前组织就绪”,“各捐募区域地方行政首长应于二月十五日前将该区救济特捐募集委员会人选呈报行政院”,“各区募集委员会应于二月底前组织成立开始工作”“三月一日至七日为宣传周,各区募集委员会应利用报纸电影及公共集会加紧宣传”[14]“三月一日至十五日,各区募集认捐人名单,报会核定;三月十五日至廿五日,督导会审核名单;四月一日至十五日,收款缴库;十五日至三十日,催缴捐款;六月一日,各区委员会结束;六月十五至三十日督导会结束。”[15]84而北京市对上述政策的执行力度却很微弱。据时人反映:“远在四个多月以前(二月十九日),政府就规定了天津区的救济特捐劝募额是四千亿。分摊在北平市的是一千五百亿。市政府奉令组织了一个劝募委员会,在五月廿七日,时间已经到了政府原规定的最后期限,主持其事的人,认为再也无法拖下去了,于是开了一次捐额审核会议。”[12]14-15即政府规定救济特捐的准备工作于二月就须准备就绪,并于二月底三月初就开始实行捐募工作,然而北京市的救济特捐工作却一直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这种不配合,对政府救济特捐工作的展开不得不说是一种打击。这种拖延在广州等其他地区也存在。[16]“主持其事的人”为何要一直拖延?有时人分析,认为这是“传统封建官僚政治的特色”[12]14-15,但从救济特捐的相关政策来看,似乎可以找到部分缘由。1948年2月19日行政院救济特捐督导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的《救济特捐捐募对象及捐额审核标准办法》中规定捐募的对象有三:“在抗战及戡乱期间收入特丰者”“区内巨富”“资力雄厚营业发达之工商企业”。并要求“凡曾任或现任军政要职而富于资产之人员应率先认捐,以示倡导”“凡家产价值满五十亿元之自然人,至少应认捐家产十分之一,资产价值满一百亿元之法人,至少应认捐资产二十分之一”。[17]39-41

从上述政策来看,其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就捐募对象来看,募捐对象为“在抗战及戡乱期间收入特丰者”和“区内巨富”,那么哪些人是发了战争和戡乱财的?哪些人是富户?富户的资产是怎么衡量的?如有的人拥有“黄金美钞”,有的则“拥有很多地产”,但“金钞是无法计算,房子租了别人,租钱又很少。”[18]2,5在诸如此等情况下,自然人财产估算不易明确,各区主持救济特捐者就很难在规定期限内拟出具体的认捐名单来。而虽有实物抵缴办法,但就所谓“富户”而言,在当时物价飞涨的环境下,谁又会主动认捐?鉴于“发战争财堪乱财”的帽子,谁又会不怕被非议大“发战争财堪乱财”而主动站出来认捐?这就出现一个现象,即地方政府不知如何拟定认捐人名单,而社会民众又或隐匿转移私人财产不主动认捐,或趁机谋利与政府讨价还价。如“北平劝募救济特捐的首榜人物”胡仙洲,曾是前门头沟煤矿运销联营社的理事,曾因“前市参议会检举贪污报请法院通缉有案”,后一直匿居北京。这次北京实行救济特捐,其“捐额是两百亿,占总数的1/7.5,据说全部捐款让他一个人拿出都没有什么问题”,但胡仙洲却要求法院“取消其前因贪污所发出之通缉令”,“否则既不出面,也不认捐。”[12]14-15而就算政府已拟定出捐募对象的名单,捐募对象自身不仅对救济特捐的公平性有意见,如一劝募富户,“在对那些做官的人深致不满之余”,提出“凡是坐汽车的阶级,都一律应该是劝募‘救济特捐’的对象,”“如果坐汽车的是‘民’,而不是‘官’,则其有资格征纳救济特捐,是更不成问题的”[12]14-15。而且其认捐能力也存在问题,就“资力雄厚营业发达之工商企业”而言,虽然“社团法人的财产有登记,盈亏有记录”,但当时“工商金融业的艰苦,已是周知的事实,要它们于重税之外,”再认捐救济特捐,对于可用流动资金并不充裕的企业来说,无疑更添压力,而实物抵缴的办法对于以制造业谋生的企业来说更是行不通。[19]12-13诸如此类现实问题,为救济特捐的推行增加了阻力。由此看来,救济特捐在各区实行困难在所难免,主持救济特捐工作的人无力推进工作而采取拖延之法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政策要求“凡曾任或现任军政要职而富于资产之人员应率先认捐,以示倡导”,“凡家产价值满五十亿元之自然人,至少应认捐家产十分之一”。“曾任或现任军政要职而富于资产之人员”的率先认捐,其本意是想发挥行政人员的带头示范作用,但这也对行政人员架上了“爱国、责任、大义”等形象包袱。从当时军政人员的认捐能力来看,1948年北京市财政收入总额为4135.5亿元,[20]71国家财政困难,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在这种经济环境之下,“任何做‘官’的人,要是廉洁自守的话,他是绝不会有钱的,尽管事实上有钱,他也只能装穷,动辄讲亿的捐款,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出的”。[12]14-15军政人员出于生活需要,免不了贪污,甚至其本身就是发“战争戡乱”财之人,而这些收入则是灰色的,不能曝光,所以这就使得军政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即在“形象包袱”的压力下需要“率先认捐”,然而又不得不顾及自身的资金数量及其颜色,这足以影响救济特捐在军政人员内部的反响程度。所以说北京主持救济特捐事宜者一拖再拖,与当时救济特捐相关的政策及整个当时经济生态密切相关。

其次,从捐募对象的真实态度到救济特捐的执行效果,都不难看出,社会募捐对象对救济特捐的认同度并不高,特捐推行情况并不理想。北京劝募委员会接到的129封复核函件便具有这方面的意义指涉。在北京劝募委员会发出了143件劝募函后不到三天,就收到了十分之九左右的复核函件,拒绝纳捐的理由各异,“有的说物价高涨,生意明赚实赔;有的说捐税太重,无法开支;有的说不动产收入太少,无法认捐;还有的说如果募委会能代收房租、代卖房产者则可认捐足额”,甚至“有人请求警局代为破获其前被抢之财务,愿以此财务之半数捐献”。[12]14-15形形色色的推辞或真或假,但却反映捐募对象对救济特捐并不支持的态度,甚至还发生因救济特捐而引起的官民纠纷。如“前国府委员胡海门”的弟弟胡海星,据募委会调查,其“在本市有房屋十处,北郊良田一顷余,家藏珍宝甚多,估计其全部财产至少在二百亿以上”,又据告密人检举,其有“黄金七十余两”[12]14-15,然其对认捐一事却大发脾气,以“没做过官,也不做生意”“失盗”等理由拒绝缴纳救济特捐,形成公案。诸如此类现实困难使得救济特捐的推行无法畅通,为此劝募委员会于6月3日开会,对前拟定的劝募对象进行了复审,决定“免捐者14件,改征城防捐者25件,维持原审者41件,酌减者31件,须覆查者17件”,并“新增富户十名”。同时为了照顾胡仙洲一类人的颜面,决定对“从重征捐者,不公布”,为鼓励更多富户认捐,市长何思源对“原默认捐人举行欢宴”,而对不肯认捐的富户采取“文劝”“唱劝”“武劝”等方式进行劝捐[12]14-15。即晓以大义的同时,以发动学生登门唱《你这个老财迷》和发功伤兵难民入府长期食住的方式,一方面以歌词激发捐募对象心中的荣辱感和羞耻心,以伤兵难民长期吃住增添捐募对象生活烦扰及心理上的苦闷;另一方面也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其舍财认捐,但这也反映出救济特捐因其具有非强制性而在实行时颇感无力,致使何思源感慨“向富人要钱,无异与虎谋皮”[21]。且不论这些对策是否有效,单从6月的认捐形势来看,救济特捐在北平的推行大受阻碍,此时的物价较2月又再次飞涨,如6月中旬中等小麦每市石涨到889万元,[22]5-6此时的一千五百亿缩水已成事实,而1948年秋北平“赤贫户共6.8万,人口24.6万,约占全市人口的12%”,且难民又蜂拥而来。[23]5尽管后来救济特捐天津区(北平、唐山)超额完成任务[24],但北京的救济特捐的劝募及使用情况却并不乐观,这又必然影响到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的进行。

1948年7月22日行政院会议通过的《救济特捐用途分配办法》规定,救济特捐的百分之七十用于赈恤难民,百分之三十用于举办救济事业,各项支出在救济特捐项下统筹接拨,且“募款达配额五成以上六成以下者”可留用百分之五,“六成以上七成以下者百分之十”……甚至“超额部分得由地方完全留用”,而地方留用之救济特捐,应在审议委员会的主持下用于“赈恤难民及举办救济事业”“不得移作别用”。[25]5后国民政府为使救济特捐合理运用,又于10月16日颁布《救济特捐使用办法》,以给予粮食物资、办理工赈等方式救助难民,以“充实各地公立救济实施”“奖助各地卓有成绩之私立救济设施、充实原有实验性之救济设施”等方法办理救济事业。并分别对救济难民和办理救济事业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比例,救济难民的百分之七十特捐中:“用于紧急救济及工振农垦暨遣送还乡者占百分之六十,用于赤贫及老弱残病鳏寡孤独之儿童、孕妇、乳母救济者占百分之卅,用于抗战及戡乱将士之赤贫遗孤救济者占百分之十。”用于办理救济事业的百分之三十特捐中:“充实各需要地区公立救济设施者占百分之卅五,捐助卓有成绩之私立救济设施者占百分之卅五,用于充实实验性救济设施者占百分之卅。”[26]6-7由上述两个《办法》可知,救济特捐主要用于社会救助事项,除由中央根据各地实际困难统一调拨救济特捐外,各募区也可根据所募特捐数额按比例留用,作为地方救助事业的专项开支,即救济特捐是官方从民间劝募而来、用于救助社会的一项救济专款,其使用采取中央统一调拨和地方自主分配使用相结合的方法,理论上其成效应不差。然在东北战争方烈的背景下,面对众多来平难民,国民政府已无力妥善安置,北平的社会救助颇有捉襟见肘之态。如“由冀东逃北平之难民”中有“三四百人”一个月都“无地容身”,且“该年多雨,难民之窘态,盖可想见”[27]61。又如1948年7月住在北平庙宇难民所的东北私立学校学生“每顿饭只能吃两个窝头和青菜盐水”“不少人已病倒”“麻疹、肺炎、夜盲症、疥疮在普遍传染,生活痛苦不堪”,北平参议会颁布《救济来平办法》,采取的却是停发学生公费,企图通过征召学生入伍的方式进行“救济”,对此“北平东北学生5000余人到参议会请愿,提出‘要读书、要吃饭、誓死不当炮灰’的口号”[28]35,但却遭到屠杀,由此激起了“七九”反迫害大示威。显然,国民政府的这种不安置反而变相征兵的做法激发了难民心中的怨怒,对比共产党给予难民以疏散、救济的社会救助措施,[29]382民心所向甚是明晰。

三、 救济特捐实行期间民间慈善救助的活跃

在救济特捐推行期间,相比官方的受挫,民间慈善公益性活动却颇为丰富活泼。1948年民间慈善公益性活动呈现主办主体多元、活动形式多样的特点。

就“慈善音乐会”而言,首都师范大学姚思源教授所收藏的45份1948年音乐会的节目单中,有关慈善募捐的就约有17份,主办方涉及宗教组织、学校、社会服务等团体。如1948年2月28日,北平市难区同学会于辅仁大学礼堂主办尊师励学音乐演奏会;1948年4月17日,清华音乐联谊会为筹募基金于清华大学礼堂举办音乐演奏会;1948年5月29日,贝满育英中学于北平灯市口公理会大礼堂联合专办贫寒同学募捐音乐会;1948年11月27-28日,中山公园儿童康乐部托儿所为筹欵于亚斯立堂举办音乐大会;1948年12月11-12日贝满育英联合歌咏团于灯市口公理会大礼堂公演《弥赛亚》神曲的慈善音乐会,等等[30]。类似的慈善公益活动还有戏剧、电影等义演,如1948年2月北平市妇女会为推行妇女运动申请在庆东戏院公演义务戏三日以募集基金[31];1948年3月北平慈爱育婴院为救济婴孩,在市华东戏院进行义演募集基金[32];同时期北平中国新文字研究会为募集基金在国民戏园义演[33];1948年7月国剧公会因“难民日重殊堪悯恻”“自动发起演唱义务戏,所得票款除一切必需开销外,捐助振济难民”[34]。此外,还有社会团体、个人发起并未借助义演等形式而直接募集资金的活动,其成效亦颇为可观。如燕京大学为“抢救教育危机”进行募捐,募得“麦二千斤,钱四千余万”[35]3;1948年女青年会举办暑期中学生清寒自助奖学金,以解决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用,申请人数众多;[36]3481948年3月,北平惠中女中、汇文中学、艺文中学、崇德中学等校学生鉴于教育危机日趋严重,“开展助学运动,共募集4亿元,资助626个面临失学危机的学生。”[37]4546月12日东北留平人士王化一、陈克孚等二十余人,“因东北局势日紧,为谋广泛救济”,组织救济委员会进行募集善款[38]2;7月16日北京大中学校开展募捐活动,帮助东北来平学生解决衣食问题;[37]4548月31日北平记者借“庆祝‘九一’记者节”之机,“发动助人自助运动,由同仁各捐一日所得,赠来平难民及流亡学生”,又“捐三百卅三金圆,为新闻界同仁医药基金”[39]2等。

总之,救济特捐实行期间民间慈善救助活动十分丰富,且成效甚为可观,主办方涵盖宗教组织、学校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呈现出全社会参与的态势,这既与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生存危机这一现状有关,也与主办慈善活动者们的“附带性”因素有关。如就宗教团体而言,其发动慈善救助活动或是出于宗教怜悯之心、践行教义,或是为借助慈善救济活动进行传教布道。对于学校机构而言,其举办的慈善活动则多出于生存危机,虽这一生存危机普遍存在,但作为文化基地的学校因师生众多、观念认同度高,所以较社会其他机构更有条件去组织慈善活动。而女青年会等对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个人举办社会救助,则多为出于慈善怜悯、社会责任。在当时急需救助的社会背景下,当社会中存在的“慈善需要”,并未被所期待的“角色”[40]152-153(政府)满足时,需要救助的群体便会对该“角色”失望,这就为民间各类社会团体组织救人救己慈善救助活动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而这些团体或个人,在举行慈善救助活动的同时,既收到救人救己之效果,又为了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了影响力,同时也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自救救人”共同意识。

四、 结 语

战后的北京伤痕累累亟须救济,然以“富户”捐募救济特捐为救济资金的官方救助成效却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与救济特捐的政策不无关系。首先,就劝募对象即“在抗战及戡乱期间收入特丰者”和“区内巨富”而言,一方面,在财产估算不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劝募人名单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有检举揭发政策,但其中难免存在“公报私仇”的因素,这又会影响到被检举者的认捐心理;另一方面,“发国难财”这顶臭帽子谁敢来认戴?“抗战及戡乱期间收入特丰者”这一名头本身就影响劝募对象的捐募积极性。其次,就“凡曾任或现任军政要职而富于资产之人员应率先认捐,以示倡导”这一政策而言,一方面军政人员被架上了“形象包袱”,另一方面在当时国家财政困难的经济环境下,廉洁自守的官,“是决不会有钱的”“尽管事实上有钱”,鉴于可能存在发“国难财”“贪污”的诽议,“他也只能装穷,动辄讲亿的捐款,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出的”。[12]14-15这就使得军政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而军政人员认捐的态度必然影响其他捐募富户的认捐行动。所以主持救济特捐者因拟不出具体认捐人名单而拖延,拟出之后,富户又以各种理由或逃避捐募或借机谋利,救济特捐的推行倍受阻碍。最后,就北平救济特捐使用来看,北京难民众多,人民生活困苦,“每顿饭只能吃两个窝头和青菜盐水”的现实显示出政府社会救助的窘态。

在东北战争方烈的背景下,面对众多来平难民,国民政府已无力妥善安置,北平的社会救助颇有捉襟见肘之态,而相较之下,同时期民间慈善救助活动却非常活跃。这主要与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生存危机有关,即在国家财政贫乏、来平难民又甚多,社会急需救助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却无力满足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慈善需要”,当这些“需要”并未被所期待的“角色”(政府)满足时,需要救助的群体便会对所该“角色”失望,这就为民间各类社会团体组织救人救己慈善救助活动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而在社会救助中政府诸如不安置反而变相征兵的“救济”做法更是激发了难民心中的怨怒,如“七九”反迫害示威,这无疑是对“民心”的打击。对比共产党给予难民以疏散、救济的社会救助办法②,民心所向已不言而喻,国民党失败已成必然。

注释:

①陈建成在其《1948年国民党政府救济特捐的历史考察》中将救济特捐定性为一种财产税,虽救济特捐由最初的财产税演变而来,但从征收的手段上来看,是劝募型募捐,并不具有国家税种之一的财产税征收的强制性特点,救济特捐是否是一种财产税,仍待商榷。

②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的《中国共产党北京西城区历史大事记 1918-2004》(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8年)的26页中就提道:1947年5月18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校宣传队到街头开展的“反饥饿、反内战”宣传活动,遭到国民党青年军二〇八师围攻毒打,酿成“五一八”血案。而此时共产党却在设法救济,即同年的7-9月,中共北平市学委在北京大学四院召开助学大会,募捐法币5亿元,补助了1500余名生活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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