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遗商标滥用的思考

2018-11-28 11:13郭花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显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

郭花

摘 要:“汤瓶八诊”商标被撤销,再次引发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面,我们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同时,这也引发了我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担忧,笔者在中国商标网对内蒙古音乐类非遗项目进行了查询,发现了商标抢注问题很严重。笔者在思考非遗商标能否为个人所有,到底该如何确认显著性标准,能否通过“集体商标”来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利益。

關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抢注 显著性 “集体商标”

一、非遗商标保护的发展现状

非遗商标保护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在2004年,“铜梁火龙”被铜梁县高楼文化中心注册,类别为“表演制作”。2007年7月10日,南京的第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南京云锦”注册成功。可以说,商标权保护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是最恰当和最有力的方式。商标虽然只是一个符号,但是,商标背后却代表着商品的商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生活写照和精神面貌,是不容亵渎的。因此,商标保护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内容。另外,商标保护的优势还在于,商标权到期可以续期,虽然期限只有10年,但是胜在能无限续期,也就可以当成是永久有效的。这也就符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遗是一个民族的智慧结晶,不能用时间来限制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标对于商品的认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地步。如果非权利人对非遗的商标进行了抢注,将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他们将非遗转换为牟利的工具,歪曲非遗的形象和真正的意义,势必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带来不便。就“汤瓶八诊”事件来说,杨华祥先生“汤瓶八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就显著性这一点来说,我国在非遗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也没有“非遗”知识产权的明确款项。作为民族文化遗产,“汤瓶八诊”是属于回族这个群体的,而非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过,王云霞也认为,尽管“汤瓶八诊”商标被撤销了,但也不意味着任何人就可以随意在自己的服务中标榜“汤瓶八诊”。但也不意味着任何人就可以随意在自己的服务中标榜“汤瓶八诊”。[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的是非遗的形式和内涵不容歪曲,主要偏重于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缺少有效衔接。政府参与的非遗保护,是政府的职能所在,只是纯粹的行政干预。政府本身不能成为文化传承的载体,所以公法的保护只是一种输血的工具,政府只能发挥自身干预和引导的能力。但是,真正想传承文化,最好的办法就是私权的介入,以“拥有、维护、受益”为原则,对传承主体权利人的认定和保护才是根本。

二、内蒙古非遗商标保护的措施

1、注册集体商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或权利归属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争议的重点,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问题的回避导致了非遗的权利主体不明。[1]非遗作为民族财富,确实不应为个人所有,集体所有是非遗的根本属性。包括“汤瓶八诊”案件,都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标注册上,权利人主体是很难定夺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非遗权利主体不明,属于共有财产的文化,最好的保护方案就是采用集体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传承与创造非遗文化的群体或者组织,笔者认为不能人人都去使用这种权利,应该由组织代为行使权利。

2、对非传承人注册商标予以限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种“弱势文化”,极易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这就要求非遗文化在发展商业竞争的时候,要秉承着传承多年的匠人精神。消费者既追求时尚、有崇尚古朴,消费者对真实的需求始终如一。商标制度处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关注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对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应给予一定的现在,以实现商标申请自由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消费者在繁多的商品面前,依据商标只是,可以节约时间,并购得品质极佳的商品。如果非遗商标使用不当,就会误导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识别成本,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这会很大程度上打击消费者对非遗文化商品的认识,误导社会舆论的走向,将本就亟待消亡的非遗文化推向万丈深渊。

3、政府的介入保护

在《非遗法》的规定下,内蒙古地区,从2016年之后,政府补助自治区和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但是,这仅仅是输血方面的保护。要想真正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需要运用商标法,予以造血方面的介入。如“乌苏里船歌案”,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全赫哲族人民,对郭颂进行起诉。虽然本案主要是围绕著作权权利人主体进行起诉,但是,这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进程,是一次创造性的突破。在政府的主导下,帮助认为维权,不仅维护了赫哲族全族的权利,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指明了一条新的道路。政府应该注重私权保护,请行政保护。

4、对传承人的要求

普通商标注重的是商标持有人对于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利,本质是一种私权,对于传播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是最有利的。[2]所以,就要求传承人传承文化的同时,关注文化输出所带来的影响。不仅要避免非遗文化被歪曲,也要确保大众学习和接触非遗。传承人要有文化自信,虽然现阶段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很不完善,无法权衡各方利益。传承人应要秉承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心态,各种问题在今后法律完善的过程中会得到改善的。

三、结语

非遗包含的文化内涵是不可估量的,通过商标法,可以更好的延展非遗在当今社会的活力。商标从其本质而言乃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其价值来自于其所具有的识别性,即通过使用建立起来的标识与其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法律保护的实质正是这种联系,而非注册的商标标志本身。大规模抢注无异于“符号圈地”,商标法在这种行为面前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希望,民族地区的传承人在对非遗的商标保护上早日觉醒。

参考文献:

[1] 王颜颜,钟新初探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兼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j] 法制博览,2016 (12)

[2] 王云霞,“汤瓶八诊”商标被撤折射“非遗”商标保护的认识误区[N] 中国民族报,2016-8-12(03)

[3] 董晓敏,大规模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则[j] 法律适用,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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