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与东南亚国度的来往历史源远流长。东南亚国家因领土相邻较近,而且东南亚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地,是通往其他地区的交通要道。通过“一带一路”战略能够加深我国与东盟之间的经济协作,促进优势互补,双方货物贸易快速增加,投资增长迅速,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协作领域不断深入。我国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道路有了更进一步的探究,经济全球化的再平衡,及开创区域经济新型合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 区位选择 投资
(一)提高投资质量。
根据研究显示,我国在东盟的投资种类主要仍以轻工业制造业,原材料,石油、矿产资源产业投资为主。说明我国对东盟的投资领域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在综合实力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阶段,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我国应当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与国际义务,为战略惠及国提供更多的帮助。东盟经济虽然在90年代发展速度达到最快,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形势又发生了重大改变,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东盟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变缓,并且在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的余波威力消失缓慢,导致东盟近几年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有的东盟成员国家甚至出现了零增长或负增长,并且东盟国家支柱产业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仍显落后,为我国寻找更深层次的投资提供了许多机遇。
(二)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种类。
我国对东盟的投资主要以初级产品投资为主,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东盟投资的资金注入,东盟和我国在投资上的合作也是逐年加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回报,同时帮助东盟国家发展,我国对东盟的投资规模也要逐渐扩大,现在我国对东盟投资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种类少,投资规模虽然在投资领域内较大,但更多的是单一产品投资规模,因此我国对东盟投资还存在着对其他行业投资过少的缺陷,需要对现在的投资规模进行改善。
对于我国在东盟投资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投资现状后,最应当做的是增加对东盟行业的投资规模,建立起涵盖各行业的投资体系,对东盟的投资规模扩大不仅要在主要产业上的投资规模扩大,还需要在其他产业上扩大投资规模,形成多体系投资,从而增加中国对东盟投资的种类。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东盟国家法律相协调。
目前,我国的法律仍未发展成熟,需要改良的地方有很多,特别是有关于出口贸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处于发展最优时段,更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规,给予投资企业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企业不规范操作给投资带去的风险,防止投资中出现剽窃他人成果,与当地法规相违背的事件,同时加强度投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投资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多注意那些需要统筹兼顾的方面。
完善在投资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不仅是为了更好的调解投资双方的关系,也有助于规范投资行为,防止投资投机,不良投资行为的出现,在保护投资领域内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投资双方权益也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重点,在产权意识不断上升的现在,加强法律法规对投资产权的保护是应对国际上各种知识产权竞争的重要方式。
(四)提高对高水平产业的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
我国对东盟的投资领域应向高水平产业和新兴产业方向发展,要转变投资主要围绕在初级产业的投资上,当前,我国对东盟产业投资的问题依然是投资方向过于单一,对初级产业的投资在投资领域上依然占主导地位,世界科技依然在高速发展阶段,为了抓住科技不断提升的机遇,要求我们对东盟的产业投资也需要转变思路,不应该局限于过去的投资思路。
我国应当将过去对东盟在初级产品领域的投资比重降低,而逐步转向高科技领域,对东盟的投资不应局限在获得我国所急需的资源上,也要在其他多领域进行必要的投资,比如在铁路方面,我国近年来高速铁路发展迅速,这项先进技术要与东盟多国展开合作,不仅能提高我国国际声望也能带动东盟地区交通运输发展,同时将我国的高铁技术推广出去,是我国与世界老牌高铁技术国家有竞争空间,对交通水平较差的新成员国进行交通运输业的投资便是一项最优投资选择。
(五)充分发挥东盟国家的劳动力优势。
东盟成员国中有新老成员国之分,我国对东盟的主要投资地正在由对老成员国投资逐渐转向对东盟新成员国的投资上,东盟新成员国虽然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劣势,但潜在的机遇要比老成员国大,新成员国的人口不仅比老成员国多,而且新成员国中因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新成员国不仅有人口优势还具有劳动力优势,劳动导向型产业在新成员国中也是主导产业,中国对新成员国的投资首先要集中在新成员国的所具有的优势条件上。
(六)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扶持投資企业。
对东盟的投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应对挑战需要做好对风险的防范。我国政府是我国跨国投资企业的坚强后盾,我国政府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也积极鼓励我国企业与东盟地区合作,为了保证投资行为的正常进行,同时调动企业对东盟投资积极性,实施的政策就需要惠及我国有意向对东盟投资的企业与已经对东盟有进行投资的并且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企业。
我国在制定政策时,要积极将政策与企业要“走出去”相结合,对已在东盟进行投资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同时也鼓励更多企业朝东盟进行投资,对东盟的投资一定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扶持企业的同时,也要兼顾好政策的完善。企业应当适应投资领域的不断变化,提高投资水平,提升投资眼界,在投资挑战中强化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 唐新华,邱房贵.“一带一路” 背景下海外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思考——以中国企业投资东盟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6,(12).
[2] 陈伟光,郭晴. 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潜力估计与区位选择[J]. 宏观经济研究,2016,(9).
作者简介:涂峻威(1995.05--);性别:男,籍贯:福建省长汀人,学历:本科,毕业于集美大学;现有职称:无;研究方向: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