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2018-11-28 11:24孙朝辉吴翠云
人力资源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法实习生维权

孙朝辉 吴翠云

近年来,随着社会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大学生会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校园期间会积极的进入企业参加实习,但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工作经验、法律知识缺乏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纠纷日益突出,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现象不断发生,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现状

(一)遭受实习单位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自身合法权益招到了严重的剥削。无故辞退大学实习生或者延长实习期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实习期间大学实习生未享有基本薪酬待遇,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部分实习单位以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为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利用实习大学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实习期上做文章。而且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付出与回报的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

(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

学校和相关的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履行其角色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监督。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其求助,学校与相关政府的处理态度消极,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大学生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这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的最原始原因。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匮乏,对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不了解,甚至有些大学生都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未于实习单位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导致当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没有有法可依的有力证据。

2、缺乏维权意识

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调查结果显示:86.1%的大学生在知道自身权益受损情况下仍选择了“忍气吞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进一步弱化了大学生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对自身实习性质的不清晰认识,对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认知不明确,为保全工作,大学生不敢去维权甚至不想去维权。

(二)外部原因

1、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现用于保护大学实习生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宽泛的是不具有专门性的,一些法律法规部分会涉及到大学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全国性单行法律。立法、司法的不完善导致大学实习生身份认知的偏差再导致大学实习生在自身权益在受到损害后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比如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2、实习单位的不负责任

效益成为当今实习单位所追求的目标,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把大学生作为廉价的劳动力,拒绝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无理延长实习期、工作时长过长,甚至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对实习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现象处理的态度又很消极。追求利益却不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导致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期間的身份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实习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实习期,既不同于《劳动法》中的实习期,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见习期,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实习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

1、实习期间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与实习期间大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双重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是在学校的管理下为完成自己大学期间的实践课程而到实习单位实习。虽然学生实践的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变。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作为在校大学生,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学校在此期间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

2、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大学和实习单位作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对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的实习,则是一种实习协议基础上产生的平等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因学校缺乏物质设备、经营环境和实际工作者等因素而无法完成的实践教学,所以为完成大学生实践课程的教学将其委托给实习单位,使学生通过实习单位的实践完成实践教学的任务、获得实践经验和锻炼工作能力。在委托合同协议上,学校与实习单位会将实习的内容和实习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的很详细,实习单位也需依据委托合同协议对实习期间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承担其相对应的责任义务。

3、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从事学校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

大学实习生为完成课程教学实践在学校的指定安排下在某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该种情况下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在校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数意见也认为,实习单位和实习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实习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综上合述,教学实习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均不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实习是继续学习的过程,此时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亦不会与实习单位产生《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2)实习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已建立实际劳动关系。

大学实习生在完全脱离学校管辖并未按照学校给于的实习要求进行实践,未按照学校与实习单位及本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的可视为已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既然大学实习生已脱离学校管辖且从事非教学实践活动即可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目前一些单位以招收实习生的名义,虽然形式上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实际用工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完全相同,比如长期安排实习生从事与其他员工完全一样的工作内容,要求实习生像其他员工一样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向实习生发放工资报酬及各种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认为双方之间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已脱离学校教学活动的实习可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应依法缴纳社保。

四、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学校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引导正确的求职心理

当今大学生普遍面临着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的问题,法律知识的欠缺,维权思维的缺乏,社会经验的不足,导致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当今社会就业形势的日益剧烈,大学生的求职心态出现偏差,急于求成,求职心切,心理压力过大,甚至会出现某些心理疾病,学校承担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责任应该帮助应届大学生加强对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去形成一个良好的求职心理,让他们更好地去进入社会接触社会。学校应在大学生在校期间开设有关劳动法律条款知识的基础培训课程培养其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也应适当的开设其就业指导、就业心理辅导等宣讲会或咨询组织,辅导其建设健康良好的求职心态,更好地进入社会,为国家今后发展贡献人才。

(二)完善实习立法,修改制定实习法规

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其规定了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实习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学校的法律责任、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该条例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全面。《条例》并未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也对实习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很不明确。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可借鉴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全新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条例或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对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统一规定,确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身份,使其受劳动法保护,给予实习大学生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保障;规定相对应的薪酬和工时,给予实习大学生薪酬保障。

(三)加强政府管理,设立针对性的实习监管部门

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和管理单纯依靠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相互配合显然不够,大学生实习是社会人才培养中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依靠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践完成。针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未能寻找针对性的政府寻求帮助的现象,本文认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各地政府单位中设立统一的针对大学生实习监督和维权的实习监管部门。针对大学生实习阶段的各个环节,部门下设专门的监督小组,咨询小组,维权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责任义务,通过政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实习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纠正、处罚实习中的违法行为,受理实习中的申诉和纠纷等等。

(四)建立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为能更有效的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除了完善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等法律外,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还需要注重在大学生实习的实习协议制度的建立,针对上文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两种情况。

1、完善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合同协议制度

本文认为,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障,针对现实中实习生薪酬极低、工时过长、不帮实习生购买社会保险等现象,应强制要求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协议并建立相关的违反处罚条例,规范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应包括实习期间的薪酬待遇、工作时长、所购买的保险类型、违约处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建立实习单位与大学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

由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其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实习单位和大学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认为,国家颁发的关于实习单位与大学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完善《条例》中的条款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违约赔偿等内容作为实习保障协议的必要条款,更有效的保护大学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学校对实习的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学校对实习管理存在态度消极的现状,本文认为,有关的教育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一同商讨统一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统一要求学校设立相关大学生实习问题的咨询部门,给学生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和维权意见,定时对大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调查并记录在案。这既有利于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管理中的自身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大学实习生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徐银香,张兄武.“责任共担”视野下-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02

[2]程万琛.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N].法制日报,2013.06

[3]王明月.大學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式[J].法制博览,2017.01.

作者简介:孙朝辉(1978-),男,吉林长春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劳动关系管理。吴翠云(1997),女,广东恩平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读学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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