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山市第一中学 陈源泽
公元前6世纪晚期,末代罗马王卢修斯·塔克文·苏培布 (Lucius Tarquinius Superbus)在位期间统治暴虐无道,罗马王国朝野乌烟瘴气。李维在他的著作 《罗马史》第一卷当中记载了罗马王政的终结:望族布鲁图斯家族为首的贵族以卢克莱西娅受辱事件为契机,联合平民反乱,最终罗马人于公元前509年成功驱逐暴君塔克文二世。国王被驱逐之后,罗马成为由执政官,元老院 (Senatus),部族会议三权分立 (Comitia Tributa)的共和政体,执政官则由百人会议选出。
然而,王权的终结并不代表着罗马社会危机的终结,共和初期的罗马陷入了为期十六年的动荡,而动荡的根本原因是贵族对政治的垄断和对平民的残酷剥削。共和政体的主要执政者还是以新旧元老(Patres Conscripti)为中心的世袭贵族和按财产划分的骑士阶级(Ordo Equester),平民对于政治的影响力仍然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贵族地主制造的土地兼并现象激增,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连年战乱也使下层阶级难以承担重负。这种社会情况要追溯到罗马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的军事改革;他在罗马军队屡次战败,罗马城甚至被高卢凯尔特部族攻陷的情况下,改革了罗马的军制。他以财产为标准,将公民划分为五个等级,为罗马提供 193个百人队 (centuriā),同时建立了百人队会议 (Comitia Centuriata),每一百人队拥有一票,会议常用于选举长官,其运作类似于今日美国的选举人团。图利乌斯的军事改革固然强化了罗马军事,但是却又激化了阶级矛盾。政治上,下层阶级 (普通市民、自耕农等)可以发挥其政治影响力的唯一平台——百人队会议——他的权力核心却依然是第一阶级 (贵族、骑士)和第二阶级。最富裕的第一阶级在百人队会议中行使着与其实际承担的兵役义务不相等的投票权,而作为军队主力的下层阶级步兵百人队的票数却被限制,无法发挥决定性的政治影响力。经济方面,由于战乱频繁,平民被要求自备兵器口粮服长期兵役,并且要缴付重税以支持战争,这对于当时主要是自耕农的下层阶级来说是难以忍受的。而最富裕的上层阶级,尤其是以元老为代表的贵族们加大了土地兼并的力度,大量的自耕农破产,失去了他们的小块份地,这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基础生产资料,同时负上了沉重的巨额债务。基于当时的债奴制,破产债务人及其家族将沦为债权人的债奴,而债务人与债权人往往是破产农民与贵族。作为农业社会主要生产力和主要兵源,被剥削的农民 (下层阶级)强烈要求平分土地,反对土地兼并与债奴制,以及希望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然而,作为上位者的上层阶级自然不愿退步放弃既得利益,因此罗马社会两极的矛盾越来越深。
公元前495年,长期的阶级矛盾终于爆发,导火索是一位与家人一起沦为债奴的平民退伍老兵在公民广场上关于自己悲惨遭遇的陈词。这点燃了被压迫已久的民众的怒火,民众自发包围元老院示威,要求改善平民处境,但贵族们却不愿作任何让步。恰逢当时邻近的敌对部族正在向罗马城进军,平民们决定以拒服兵役作为斗争手段。如果失去了作为军队的主要兵源的平民阶级的支持,罗马军队将不堪一击,没有强力军队保护的贵族们将会在即将到来的战争中失去一切。在这样的情形下,贵族阶级被迫做出退让,承诺破产者参军可免除债务,本人及其家族可获得自由保障,不会沦为债务奴隶。得到保证的平民欢欣鼓舞,纷纷踊跃参军,击退了来犯敌军。然而,战后元老院与执政官屡次食言,激起平民对贵族政体更加强烈的不信任与不满,使平民做出进一步的反抗。
公元前494年,第一次平民撤离运动爆发,大量的罗马民众与罗马军人纷纷前往罗马东郊的阿文提诺圣山,筹备另建新城与新政权,这相当于瓦解了罗马贵族政体的统治根基,惊慌失措的元老们派出谈判团前往圣山并向平民妥协,保民官就是此次贵族民众妥协和解的重要产物。
保民官在最初的设置并不是作为一个官职,而仅仅是作为平民的代表。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简单了解一下罗马共和国的官制。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长官 (magistrates)经选举选出,可分成正规长官 (Magistratus ordinarii)与特殊长官 (Magistrarus extraordinarii) 两类,行政长官执掌政治、军事以及在某种情况下的宗教权力。
正规长官按照级别从低到高包括:财务官 (Quaestor)、市政官(Aedile)、 裁判官 (Praetor)、 执政官 (Consul)、 监察官 (Censor)等。正规长官每年由选举产生 (监察官除外),任期一年。每个级别通常分别选出至少两位正规长官,以防范一人权力过大。有元老身份的人可以通过所谓晋升体系 (Cursus honorum,字面意思为 “荣耀之路”),在服完兵役后,依次参选和担任官职。特殊长官包括独裁官(Dictator)、 骑兵统帅 (Magister Equitum)等,只有在国家危机极其严重的时候才会设立。
然而,在最初,保民官并不属于这两类之一。这是由于保民官的权力最初并不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是由其神圣性所决定,即从平民维护其利益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誓约 (我们称之为 “神圣约法”)中取得的。古罗马的传统文献中记载了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第一次平民撤离运动发生之后,在平民与贵族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平民选举自己的官员,对这些官员赋予了针对执政官采取行动的权力。另一种说法认为,保民官是由平民单方面地通过神圣约法而设立的。如果神圣约法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新的平民组织真的只是通过一种表示服从的宣誓,就获得这种承认,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贵族默认了平民的这种行动,但却没有给予它任何一种形式上的批准。实际上,传统文献没有给我们保留任何的证据,证明当时平民与贵族在缔结条约或盟约时,遵守了为这些活动所特有的通常程序。而如果考虑 “神圣约法”的特性,就应该反对那种将其看作某种条约的观点,因为这恰恰涉及了不相容的法律范畴。 “神圣约法”具有宗教性质的。因为违反它们的人将被献祭给神。这种 “献祭”的特点代表了这样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由共同体确认为对所有人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是不存在的。通过行使一种革命性的权力,平民确认了对保民官的承认和保民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特点。
这种状态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公元前471年,即第二次平民撤离运动以后,平民取得召开平民会议的权利,由保民官布布里利·沃雷诺提出的一项法律规定了选举保民官,并且在驱逐十人立法委员会之后,执政官瓦勒里和奥拉兹颁布的一部法律承认了保民官的不可侵犯性。 (关于平民会议的定义和解释:“平民会议是由保民官主持召开的平民部落大会,它以部落为单位,主要功能是选举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也可进行立法或审判活动,通过的决议称平民会议决议。”这样除了百人队会议和库里亚大会以外,产生了一个由保民官主持的平民自己负责决策的会议,这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又一重大胜利。)李维恰恰是说,在规定了不得设立任何不受申诉权制约的官员之后,执政官提出了另一项关于调整包括保民官在内的平民的官职的法律。此后就足够地确保了平民的利益, 一方面平民自身拥有的申诉权,另一方面有保民官的否决权。另外在经过长时间的间隔之后,还恢复了保民官的一些荣誉以及一些使其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仪式。此后,保民官的不可侵犯性不仅仅通过宗教,也通过一部法律确定了下来。根据该法律,任何侵犯保民官的人,都将被 “献祭给神”,其财产都在色列斯神庙、自由之神的神庙中被拍卖。这标志着保民官从法律上正式得到了城邦的承认,同时承认两个阶级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各项内容,并使保民官变成一种城邦性质的机构,将保民官纳入了罗马官制之内,拥有着与其他官职截然不同的权力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