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东荣,韩 华
(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发展规划处,济南 250103;2.济南市长清区华东师范大学济南实验学校,济南 250307)
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恩格斯则指出:“我们谈的是为所有的人创造生活条件,以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2]“(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3]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的生存状态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其中“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4]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形成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建立初期普遍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是苏联在内外敌人环伺的情况下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产物,其特点是:在政治上实行高压政策,通过不断的政治(肃反)运动清除或惩罚反对派;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计划经济,重视以军事工业为主的重工业发展;在社会领域实行单位制,将每个公民及其生活嵌入到工厂、商店、集体农庄等单位中,日常生活和社会保障与单位密切相连。斯大林模式带有明显的战时特征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强调集中人力、物力快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暂时受到限制或漠视,影响了人的自由发展。因此,在政权巩固后,社会主义国家均进行了改革,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人的自由发展奠定基础和条件。
我国改革开放的肇始是从尊重人的创造性即人对自由发展的追求开始的。小岗村村民尝试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都是人们在计划经济的边缘发挥自己的主动性、追求自我发展的结果。正是看到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活力,我国才彻底打破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盲目崇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教育等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创新,形成和保证了人的独立性,为人的自由发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的是十年“文革”造成的乱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遭到严重破坏,因历史原因特别是“文革”时期阶级斗争扩大化形成的“黑七类”分子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对象存在,个人权利方面受到限制;广大居民被“单位人”制度、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限制在户籍地或单位,实质是对单位或居住地的人身依附,缺乏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同时,决定停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重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5]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的决定》,决定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老实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群众评审、政府批准,一律摘掉帽子,地主富农家庭出生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一律定为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城市街道、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四类分子按同样的程序处理,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到1984年11月,有2000多万名地、富、反、坏分子摘掉了帽子。右派分子、资本家、黑帮分子等同期予以平反。这项政策涉及“黑七类”分子本人及其家人子女,涉及人口上亿,是我国政治生活最大的改革。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新宪法突出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保护措施。此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持续推进。2000年《立法法》实施,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2013年人大代表选举开始“城乡同比例”投票。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通过上述的法律建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得到了落实。随着公民政治权利的落实,其他领域的改革持续进行,公民对单位和居住地的人身依附关系被逐步消除,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成为现实。到2018年,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快速发展,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文革”砸烂“公检法”,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人的合法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受到冲击和破坏,法制建设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先是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理念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修订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继而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指导下完善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法律体系,2004年起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开始了与人的权利保障相关的法制工作。经过近四十年的努力,我国制定了220多件法律、约600件行政法规、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行政规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既有《宪法》对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刑法》《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和诸多行政条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其保护的具体规定。其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声誉保险试行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从不同视角对公民作为劳动劳动者的权益予以了保障。在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方面,先是198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承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接着是2007年《物权法》实行,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明晰化;随后是2017年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赋予了包括服刑犯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的其他权利及其保护也进一步步具体化。
“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穿用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可能获得解放。”[6]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生产力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1977年有1.4亿人平均口粮在300斤以下,处于半饥饿状态;1978年全国居民的粮食和食油消费量低于1949年,139万个生产队(占总数的29%)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2.5亿人属于绝对贫困;城乡恩格尔系数高达56.66%和67.71%;城镇居民人均住房3.6平方米,农村每户平均仅8.1平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的大多数属于租住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自有住房拥有率不到10%;耐用消费品主要是缝纫机、自行车、手表和收音机,每百户拥有率均不足15%。[7]改革开放解放了原来被计划经济束缚的社会生产力,激发了人民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到2017年,我国在绝大多数工业领域处于全球领先或先进水平,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2.7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产品供应极为丰富,居民在市场上可以买到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产品,包括世界各国生产的奢侈品。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生活条件获得极大改善。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城乡恩格尔系数分别为28.6%和31.2%;贫困人口仅余3046万人,贫困发生率3.1%。[8]在生活条件方面,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道路等基础设施实施城乡全覆盖,教育、文化、卫生、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接近全覆盖,汽车摩托车成为代步工具。即使在贫困地区,“通电自然村接近全覆盖,通电话自然村达到98.5%,通有线电视信号和宽带的自然村分别达到86.5%和71%,农村居民16岁以上家庭成员均未完成初中教育的农户仅15.2%,84.7%的农户所在自然村上幼儿园便利,88%的农户所在自然村上小学便利,近90%的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92.2%的户所在自然村有卫生站,61.4%的户所在自然村垃圾能集中处理”。[9]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2017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比1978年增加30.2、38.8平方米,城乡居民居住在钢筋混凝土或砖混材料结构住房的比例分别为93.5%、65%;居住质量明显提升,住宅外道路为水泥或柏油路面的城乡户比重分别是93.4%和 66.3%,管道供水入户的城乡户比重分别为97.7%和74.6%。[10]在生活条件普遍改善的同时,绝大多数城乡居民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改革开放的路线图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经过四十年的努力,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到158万人;[11]2017年底家庭可投资资产在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大众富裕阶层接近2092万人。[12]最具指标性的是庞大的中产阶级的涌现。瑞信研究院2015年认为我国有1.9亿中产阶级(中间阶层),其标准是个人净资产2.8-28万美元。[13]马云认为中国已有3亿中产阶级,未来10到20年将达到5亿。[14]何立峰认为我国中产阶级人口接近4亿。[15]无论从哪个口径看,我国绝大多数居民拥有了一定的个人财富,且部分人比较富裕。充足的财富为个人自由选择劳动时间和劳动方式提供了可能,也为具体的个人的自由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思想解放是一个社会活力的来源,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思想解放的过程。1978年5月开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突破了“两个凡是”禁锢,解决了人们对领袖的个人崇拜问题,确定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突破了凡事都问姓“社”姓“资”的禁锢,解决了人们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认知,确立了生产力标准的权威。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出我国社会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论断,创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认识。持续不断的思想解放运动打破了历史形成的教条式认知,引导着人们从实际出发认识世界,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人的思维和思想趋向多元化和务实化,能够自由地考虑个人的发展问题,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源动力。
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是“文革”十年破坏最严重的领域。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获得了快速发展。2012年小学和初中实现了普及性义务教育。2017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79.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99.91%,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8.3%,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5.7%,各类教育均比1978年有数倍的增长。[16]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每个人的成长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尤为重要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教育形成了科学的教育理念,强调素质教育,尊重学生的兴趣和个性。高等教育实施转专业制度、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和上课时间,为学生的自我选择、自我发展和自由发展提供了便利。
1978、2012、2015-2017年初中在校生规模与毛入学率[17]
1978、2012、2015-2017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与毛入学率[18]
2017年,全国铁路营运里程12.70万公里,其中高铁2.52万公里,电气化铁路8.66万公里,公路总里程477.35万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达49.72公里,绝大多数地区实现了村村通公路,运输能力大大提升。[19]高铁的出现和普及使得人们坐地日行数千公里,互联网进入居民生活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在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为人们及时获取全方位多领域的信息提供了方便。
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是个人的独立性,只有能自我决定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独立的个人,才能实现基于自我的自由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确立了人的基于物质依赖的独立性,并向人的自由发展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消除此前存在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健全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确立了公民的基于物质依赖的人的独立性。人的独立性的确立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
一是对残存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消除。包括对单位依附关系的消除和对户籍依附关系的消除。对单位依附关系的消除主要是通过单位改革特别是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的剥离实现的。这一过程经历了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以及同时进行的独立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其他社会制度的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结束。对户籍依附关系的消除主要是通过户籍改革、户籍附带的公共服务的剥离和面向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等实现的。这一过程包括农村户口向城市户口迁移的放开、城乡户口一体化,以及城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流浪人口由管制转向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等,这一改革仍在进行中。对残存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消除带来的是公民迁徙、居住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即公民获得了在法定权限内自我决定居住和从事职业的权利。
二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获得和保障。其中核心的是政治平等地位的获得、经济权利的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政治平等地位的获得是通过对“黑七类”分子的摘帽和平反、公民合法政治权利的落实实现的,它经历了《宪法》对公民合法政治权利的赋予、《立法法》对公民合法政治权利的保障、平等的政治权利的落实等环节。经济权利的保障是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的赋予和保障实现的,经历了《宪法》对公民从收入权到私有财产权的认可、《物权法》的公布与实施、《民法总则》的实施等环节。职业权选择权是针对改革开放之前《宪法》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和现实存在的大量的强迫劳动现象而言的。公民职业选择权的获得和保障经历了《宪法》对“不劳动者不得事”规定的取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各项劳动权利的保护和对强迫劳动现象的处罚,以及现实中公民自主择业权的赋予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落实,并与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建设密切相关。
在人的独立性确立的同时,我国公民在较大程度上获得了人的自由发展,具体表现自由时间增加、活动自主程度提升、自由个性实现度上升、自由表达意见渠道畅通等方面。
1.自由时间增加。能否自主地使用自己的时间是人是否自由发展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自主控制和使用的自由时间即闲暇时间大幅增加并获得了保障。公民闲暇时间的增加和保障是通过四个途径实现的:一是法定劳动时间的减少。改革开放初期实行每周六天工作日制度,加班加点工作现象普遍。目前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达到11天,公民的闲暇时间占到了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二是对加班加点工作的限定和相关权益保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薪酬计算和换班等保护。通过努力,“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中国劳动者工作时长越来越短。”[21]有消息称2011年中国人的平均工作时间为2700小时,2015年降为2000至2200小时。[22]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整体呈下降趋势。三是个人对劳动时间和劳动方式的自主选择带来的闲暇时间增加。个人财富的积累,使得部分人选择了闲暇时间更长、更有保证的自由职业,部分人可以短时间选择不劳动或选择打零工,而不是长期合同。四是社会保障网的编制,保障了公民退休后的待遇和公民生命的延长,增加了公民的闲暇时间。
2.活动自主程度的提高。活动自主程度体现在人们选择职业、住所、劳动时间、学习、外出旅游等方面,人的独立性的确立和保证,极大地提高了公民自主活动的程度。国内迁徙和自主选择居住方面,1982年人口普查时,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者仅1.13%,即只有1130万人实现了跨地域迁徙和居住。2010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居住和工作的达到261386075人,占总人口的19.51%,其中近三分之二属于外出务工。2017年全国有农民工28652万人,其中外出打工者17185万人。自主选择住所方面,2016年,全国城乡人口比例为57:43,与1978年(城镇人口17245万人,乡村人口79014万人)相比,城市化率提高了近40个百分点。[23]外出旅游是活动自主程度的另一典型代表。2017年,国内旅游人数50.01亿人次,平均每人外出旅游3.8次;出境旅游13051万人次,平均每10人出国一次。[24]
自由个性实现度主要表现为职业选择的多样化、业余生活的多元化,以及基于个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职业选择的多样化表现在所选单位的多样化和职位的多样化上。1978年在城镇就业的9514万人中,除15万个体户外,均在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就职。到2016年,在城镇就业的41428万人中,选择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仅6623万人,不足总数的16%,其他分布在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新经济主体中,其中私营企业集中了12083万人,占城镇就业职工总数的29%强。[25]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数据,2015、2016、2017届大学毕业生,受雇全职工作的分别占总数的77.4%、77.3%和77.1%,自主创业的分别占总数的3%、3%、2.7%。[26]同时有许多人选择了海外就业。2016年外派务工人员49.4万,年底留在国外的各类务工者100万左右。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海外务工人员总计接近1000万人。[27]社会宽容度随着改革开放而上升,也有助于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近年来每年都有一批大学毕业生选择自己在家复习备考或不就业。2017年有3.2%的专科应届生、1.7%的本科应届生选择不求学不求职,2016年的同一数据为3.1%和1.6%。[28]至于闲暇时间,其支配权完全掌握在公民手中,可以选择娱乐,选择体育锻炼,选择学习充电,也可以选择静思沉默和舞蹈,不一而足。自由个性实现度上升还体现在对未来人生的选择上,具体为学生对高校、专业以及就学地的自主选择。1978-2017年,各类出国留学人员累计达519.49万人,其中313.20万人回国发展,145.41万人留在国外学习或工作。2017年出国留学人员达到60.84万人。[29]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快速发展,人民以较高的热情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公民自由表达意见的渠道畅通。《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透明化,每次法律制定和修订,每次公共政策的制定,在进行专业调研的同时,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们可以通过书信、公开的平台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报名参加听证会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党和政府在主要媒体、政府官网设立了各种论坛和意见专栏,供公民发表意见建议和其他各方面的言论。部分政府施政在网络、电视、广播等平台公开进行,电子政务畅通,公民可以到现场或通过网络参与或监督政府施政。而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为人们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条件。渠道的畅通为公民自由参政或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便利,也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等领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人的独立性确立,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自由的发展。人的自由发展表现在自由时间增加、活动自主程度提升、自由个性实现度上升、表达意见的渠道畅通等方面。但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时间较短,人的独立性确立的任务还没有全部完成,许多领域还需改革和完善,人的自由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拓展,还需要我们在各个领域做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