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研究:国际经验和中国探索

2018-11-28 10:52王华磊穆光宗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老年人政策

王华磊 穆光宗

(北京大学 人口研究所,北京 100871)

一、研究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解析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国内学界也有称作长期照护保险、长期照料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名称的不同反映出学界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内涵还存在不太统一的看法,即长期护理服务应该包括生活照料还是医疗护理的问题。[1]国内政策文件一般统一使用“长期护理保险”的名称,内涵上既包括基本生活照料,也包括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长期护理保险“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综合来看,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长期护理而产生的各种费用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可以分为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而长期护理是指个体由于意外、疾病或衰弱等导致身体或精神受损,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里,需要他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交往和临终关怀等方面给予广泛帮助。长期护理的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从服务形式上,长期护理又可以分为入住专业护理机构和居家接受护理。[2],[3]

长期护理保险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在荷兰出现,随后在以色列、德国、卢森堡、美国、日本等国家推广,21世纪初期进入我国并逐渐引起重视。目前,我国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已经开发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主要有国泰人寿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重疾长期护理)、中国人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等。

(二)中国为什么需要长期护理保险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需要”和“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具有普遍性,反映在我国发展的各个领域。[4]具体到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这种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特别是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迫切“需要”与我国长期护理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间的矛盾,势必影响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影响人民幸福安康生活的实现。

我国人民对长期护理的迫切“需要”是由我国人口严重老龄化和老年高龄化、老年失能化和残疾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具体来看:

第一,严重老龄化和老年高龄化。我国老龄化形势将进一步加剧。根据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人口预测数据,到203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预测达到4.3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将高达30.5%;到2050年,老年人口数量将接近5.3亿,占总人口比例高达38.1%。同时,我国老龄化明显呈现高龄化趋势。预计到2035年,我国8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达到7900万,占总人口的5.6%、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18.3%;到2050年,高龄人口将接近1.6亿,占总人口的11.4%、老年人口的30%。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依赖性需求程度将不断增加。[5]我国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的快速增长,在未来将会产生巨大的护理需求,对我国护理服务的供给提出严峻的挑战。

第二,老年失能化与残疾老龄化。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数量较大,约有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数据来源: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又有预测推断我国失能老年人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增加到4200万,2030年增加到6168万,2050年增加到9750万。[6]此外,我国残疾人口也出现老龄化的趋势。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中60岁以上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24%;全国重度残疾老年人超过1000万人。[3]随着失能和残疾老人总数的增加,护理的压力会急剧增加。

第三,疾病谱由急性传染疾病转变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随着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疾病谱逐渐向以慢性病为主转变。2010年我国老年人慢性病患病例数为10945万例,预计2050年将为29565万例,年平均增长2.5%,绝对数增加了1.7倍。[7]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老年性痴呆、慢性阻塞性肺炎等是老年人健康损失的最主要疾病。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虽然在延长,但带病、带残生存时间同样延长,对慢病管理、康复和长期护理的需求增加。

我国长期护理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表现在“人”“财”“物”等方面,[1]即长期护理服务人力资源不足、长期护理资金负担大、长期护理制度不健全等。

第一,长期护理服务人力资源不足。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存在这种不足。[7]从家庭来看,由于长期计划生育的影响,我国生育率持续下降,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四二一”“四二二”结构的家庭大量出现。中年人面临多重压力,被称为“三明治一代”,既要从事繁重工作,又要照顾老人孩子,他们无法承担老人长期护理的重任。[8]此外,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空巢”家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造成大量老人留守,他们的照护问题被忽视,健康风险大大增加。从社会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大约需要1000多万养老护理人员,而现有养老护理人员仅3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不足10万人,且现有护工大多无法满足长期护理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技术含量高的要求,缺口很大。[7],[1]

第二,长期护理资金负担大。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疾病经济负担不断增大,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沉重的压力。据测算,2011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的疾病经济负担为8935亿元,预计到2050年将为247638亿元,增加27倍。[7]截至2011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5亿,平均来看,每位老人的疾病经济负担为4830元;若按上文中的人口预测数据,2050年60岁及以上人口达5.3亿,平均每位老人的疾病经济负担将高达46724元。而在2010年,我国城镇老年人平均年收入为17892元,农村老年人平均年收入为4756元。[7]基本的医疗费用对老年人来说已经是不小的开支,如果再加上长期护理的高昂费用,老年人更是无力负担。同时,据估计,2011年长期照料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为0.25%—0.66%,到2050年将高达0.64%—1.7%,将给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7]

第三,长期护理制度不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从上至下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从政策层面,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政策缺少对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关照、无法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同时,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专门文件,包括它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都处于试点期。从个人层面,民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了解还不够广泛,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还不够充分。

二、中国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分析

(一)我国已出台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梳理

本文主要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来检索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在检索时,主要使用了“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照护保险”关键词。此外,根据政策出台单位的不同,本文又将检索到的政策文件归为两类:国家层面政策和地方层面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政策文件31个,地方层面政策文件23个。

对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本文主要针对文件数量变化、参与政策出台单位变化、不同政策类型、政策内容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本文将着重分析各地方出台文件的内容,包括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筹资模式和给付方式、给付标准等。最后,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其研究之间的关系。

(二)国家层面政策文件分析

1.政策数量分析

本文从数据库中共筛选出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31个,具体时间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总体来看,从2006年起,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出现在我国政策文件中,此后数量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并在2016年达到波峰,近年有下降趋势。具体来讲,2006年出台的《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顾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6年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繁荣年,42%的相关政策文件都是在当年出台的。特别是在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国家层面首个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性政策,它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和管理服务作了方向性阐释,奠定了地方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的基础,有力推动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快速建设。

2.参与政策出台的单位变化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出台得到了各部门的广泛参与,共有18个国家层面的不同单位(分别为国务院、卫计委、保监会、民政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医药局、中共中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教育部)参与出台相关政策。*若一个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多个单位参与出台时,则每个单位单独记一次。其中,参与次数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国务院(17次)>卫计委(5次)>保监会(4次)=民政部(4次)>人社部(3次),发改委、财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等四部门参与次数为2次,其他部门均参与1次。可以看到,国务院是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出台的主要力量,参与次数高达17次,稳居首位。其中原因可能在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养老事业紧密相关,养老事业又被国务院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看待。

3.不同政策类型分析

根据不同政策类型,31个政策文件可以被分为四类,分别是:意见类(11个),规划类(10个),通知类(9个),决定类(1个)。这些类型的文件的优势是制定流程短、落地快、效率高,其劣势在于政策缺少法律效力、约束力不够。同时,上述文件中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表述很少,且实质性内容不多,更多停留在倡导“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层面。目前,国家层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性文件只有1个,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件几乎没有。面对未来民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巨大需求,我国必须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制度层面保障民众对长期护理的需要。

4.政策内容变化分析

通过分析,本文发现政策文件中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表述经历了多方面的转变:由初步探索到建立试点,由老年人到重点关注残疾人、重度失能人员,由引导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到倡导商业性保险与福利性护理补贴相结合。2006年,我国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2011年开始提出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并在2016年正式出台关于试点的专门性文件。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出现在《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中,重点关注残疾人照护、重度失能人员生活照料服务,助力健康中国。

此外,在2011年至2016年间,我国政策文件中频繁提到要“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继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而从2016年开始,逐步提出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

(三)地方层面政策文件分析

1.地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基本情况

经过筛选,本文从数据库中共检索到23个城市出台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其中15个是2016年人社部指导意见中公布的试点城市出台的,其余8个是各地自发出台的。从时间上看,大多数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都是在2016年6月人社部颁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印发的。但长春和南通的文件出台都在2015年,早于人社部《指导意见》颁布时间。值得注意的是,青岛市也在2012年6月和2014年12月相继印发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是2018年2月《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从名称上看,大多数城市都使用“长期护理保险”,长春使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南通使用“基本照护保险”,青岛早期使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名称虽然不统一,但实际内涵类似。[9]详见表1。

除表1中的市级文件之外,山东和吉林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也由省政府印发了推进省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文件,解决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问题。此外,各地还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文件,特别是上海市印发的配套文件多达9个,它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细则、护理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评估费用、保险结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有效推进和落实。

2.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

关于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2016年人社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地区在试点方案中也都制定了“保重点、保基本,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通过试点初步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举措,之后再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

表1.23个城市出台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

表2.23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

表3.23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和给付形式

如表2所示,从参保范围上看,各城市方案可以分为四类:长春、吉林市、松原、南通等6个地方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主要涵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荆门、石河子、嘉兴、青岛等6地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都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上有所扩大;承德、上饶、安庆、成都等10个城市则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上海方案比较特殊,它涵盖了所有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而城乡居民医保只纳入了60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从保障范围来看,大多数城市方案的保障对象都限于重度失能人员,包括长春、南通、荆门、吉林市等17个地方;而苏州、青岛、威海3市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成都除了规定保障对象必须达到重度失能标准外,还需要连续参保缴费2年及以上并累计缴满15年;上海和松原都对保障对象的年龄作了限定,上海规定待遇享受者必须年满60周岁及以上,松原更是将年龄限制提高到了85周岁及以上。

3.筹资模式和给付形式

在筹资模式方面,各地区基本都是按照人社部《指导意见》的做法,采取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医保统筹基金余额划转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同时接受社会捐赠。[9]但在试点阶段,各地方采取的具体筹资方式和筹资标准还有明显不同。如表3所示,松原市主要采取个人缴费方式;石景山区采取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三方共同负责一定比例的资金;安庆、齐齐哈尔、重庆采用个人缴费和医保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上饶市施行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和单位缴费相结合的措施,除此之外,成都还增加了政府补助的渠道;南通、荆门、承德等5个城市则采用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和政府补助三者结合的模式,在此基础上,石河子、威海、嘉兴还通过福彩公益金增加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资;还有7个城市如长春、吉林市、上海、广州等只采用医保统筹基金划转的方式,苏州增加了政府补助。总体来看,试点阶段,多数城市还是采取多元筹资模式,只有8个城市按照单一的模式来筹集资金。[10]

在具体的筹资标准上,各地的方案差别也较大,这与不同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且多数方案对职工参保人和居民参保人的缴纳标准作了区别。此外,各地的给付形式主要为给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只有上海、安庆、上饶制定了服务和发放现金补贴相结合的政策,现金补贴主要是发放给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对象。如上海为鼓励居家养老,对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护理服务1个月至6个月(含)的,可以获得40元现金补助;居家护理服务6个月以上的,可以获得80元现金补助。

4.给付标准

从给付标准来看,各地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和医疗机构护理。其中有的地方又把居家护理进一步细分为定点机构上门护理和亲属居家护理。此外,青岛市还开发了社区巡护制度,由护理服务机构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巡诊照护服务。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上,各地也制定了不同的方案,如:荆门市采用定额包干方式,全日居家护理每人每日限报100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苏州市规定享受机构护理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每天报销26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天报销20元。总的来看,各地的基金支付水平都控制在人社部《指导意见》提出标准的70%以上。详见表4。

(四)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其研究的关系分析

本文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关键词,从CNKI《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检索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相关文献,并借鉴其计量可视化分析结果。最终,本文检索到的研究文献总数为1792篇。*检索文献日期截至2018年6月18日。最早的研究文献是在1998年出现的,之后文献数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特别是从2005年开始明显增长,在2006—2007年达到第一个小高峰;之后研究文献数量稍有下降后,又经历了两次增长加速期,2009—2014年较快速增长,2015年至今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具体来看:

初始阶段。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文献早在1998年就已经出现,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最早在2006年才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研究文献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的指导作用。该阶段,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体现在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浅议、国外经验的零碎介绍、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设计等方面。[1]例如,有研究者介绍了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范围、承保方式、给付方式、保险费的收取等,并提出上海市场完全有必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如何举办长期护理保险提出了一些建议;[11]还有研究者详细阐述了长期护理保险险种的开发模式和具体操作模块。[12],[13]

表4.23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标准

2006—2007年的小高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出现在我国政策文件中,这带动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的小高峰。该时期的研究重点解析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探讨我国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行性和模式选择。有学者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两国制度在制度覆盖面、保险缴费率、建制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4]还有学者提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应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采用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用社会保险性质的模式。[15]

2009—2014年的快速增长期。2007—2010年间,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政策文件中“销声匿迹”,其相关研究数量也有所下降。从2009年开始,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开始回升,并保持快速增长,此时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数量也呈现波动增长趋势。该阶段的研究视角由宏观探讨转向微观多维度分析,集中研究了长期护理保险供需及影响因素分析、筹资给付模式等。[1]有研究运用2008—2010年我国21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从宏观角度实证分析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探讨了居民储蓄存款、城市化、老年人口抚养比、平均家庭户规模等因素对长期护理保费收入的影响;[16]还有研究基于浙江省17个县市的调查,得出将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保障对象,采用基金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17]

2015年至今的高速增长期。2016年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入繁荣期,相关研究文献也随之进入高速增长期。该时期由于我国开始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学界也开始围绕各地的试点方案进行了分析。有研究者对青岛、南通两市试点的现实背景、模式特征、制度设计作比较分析,并结合国际模式经验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提供借鉴;[18]有研究者系统比较了我国试点地区出台的具体措施,认为各地在监督管理、护理服务提供等方面尚需论证,并需处理好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关系。[9]

三、国际经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道路

通过上文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对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发展脉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更深刻的印象。带着问题看国际社会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将更有针对性,也更有效率。结合我国现有政策,本文认为我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国际社会学习:

1.如何解决从家庭到社会都存在的长期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从国际经验上看,民众对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大量增加,将会刺激社会对护工的需要,在未进行人力资源储备的情况下,社会出现长期护理人力资源不足现象是正常的。如据韩国保健福祉部预计在2008年需要约4.8万名护理师,但缺口 3.4万人,2009 年以后,需要持续性地每年培养0.4万到0.5万名护理师。[19]各国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岗位培训、提供学习资料、引进国外护理人员等方式提高护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确保供给足量、优质的护理服务。[20]

2.如何兼顾长期护理保险的“广覆盖、保基本”功能和“可持续性”目标?

纵观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路径,他们主要从开源和节流等方面实现长期护理的需求和成本控制间的平衡。首先,在资金来源上,多数国家都坚持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个人、国家和单位共同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个人各承担50%;德国政府财政补贴占基金的1/3,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保险费的50%。[20]其次,各国通过精细化设计待遇给付各个环节,如制定明确的失智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制定基本护理项目清单、坚持实物给付为主的给付方式、确定合理的给付标准等,实现服务供给的精准提供和资金的合理利用。值得一提的是,各国还将预防失能作为重点工作,如丹麦实施了高龄者附加金制度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供给吸气和部分生活费,预防先于护理的理念值得借鉴。[20],[21]最后,各国对低收入贫困人群也建立了护理救助制度,嵌套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在保险费缴纳和服务享受报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免除费用。[20],[19]

3.该选择怎样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国际上主要有四种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丹麦为代表的福利型,财源是税金,由行政部门实施;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型,财源是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来经营;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财源是保险费,由国家来运行;以日本为代表的保险福利型,财源来自保险费和税金,由基层行政机构来组织。[6]纯粹的商业型长期护理保险或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都无法平衡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对长期护理的需要。

4.该建立怎样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在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上,各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如:以色列在1986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德国在1995年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法典》,日本在1998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韩国也在2007年国会全票通过了《老人护理保险法》。此外,各国还构建了与法律相配套的系列法规,如资料审查制度、护理津贴制度、护理人员考试进修制度、受护理者申诉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21],[19]其次,各国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也值得我们思考。德国、韩国等国家主要依照“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的原则,主要依据医保范围来确定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其优势在于目的性强、能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精准服务,其劣势在于护理与疾病界定不清、容易混淆。以色列、法国等国家则依照“护理保险遵从养老保险”的原则,参保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其优点在于考虑到护理保险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其局限在于忽略了其他失能失智人群。[20]

5.该如何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研究间的互动?

在这方面,国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教训。在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之初,有些国家并没有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人群数量、护理服务需求、护理保险费率缴纳等问题进行深刻的研究和论证,导致最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中宽松的受益资格评定、高标准的护理服务,给各国带来了巨额的财政负担,[21]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启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1.未雨绸缪,从家庭和社会多方面重视长期护理人员的培训和储备

首先,在家庭方面,我们要重视和充分挖掘非正式护理人员的价值。[20]居家护理是各国积极倡导的,家人对失能人员的照顾将大大缓解社会压力。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为家庭非正式护理人员提供奖励性津贴、无偿的技能培训和喘息服务。

其次,在社会层面,我国要加强长期护理专业人员的开发和培养。[21],[19],[22]影响民众选择长期护理工作的因素主要有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合理测算护工工作量,提高单位时间工资待遇,增强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爱护护理人员的氛围,提高护工社会地位。

2.坚持从开源和节流等方面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充足和可持续

第一,我国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充分调动个人和企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第二,我国要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各环节,及时出台明确的失智失能等级评价标准、服务供给清单和服务给付标准,突出长期护理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功能,减少各环节的浪费,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要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特性,对经济困难群体不抛弃、不放弃,制定缴费和服务享受优惠政策,严把资格认定关,让真正需要的群众受益。

3.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社会保险为主,尽可能广泛地覆盖所有人群,保障民众的护理需求。但同时,人民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日益增长的,且是多样的和有差异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无法充分满足这样的需求,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十分必要。

4.构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我国需要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性文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文件,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落地和运行。

其次,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的长期护理保险应该成为独立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之外的险种,这样更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高效运行。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在起步阶段就坚持全国统一,如统一的实施范围、需求等级评估、给付内容、制度管理等,避免后期制度并轨产生的问题。但全国统一并非“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具体内容。[20]

5.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研究间的互动

政策制定者需要学界研究的支撑,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确性;学界需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础理论和应用的研究,特别是对失智失能老人数量、护理服务需求、护理需求等级评估体系、护理保险费率水平和待遇给付标准等要进行更加精准和扎实的研究,[20]为政策制定提供坚强和科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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