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红
十九世纪中期英国作家夏洛蒂勃朗特的作品《简·爱》的发表轰动了整个文坛,夏洛特在《简·爱》中讲述了一个经典的爱情故事,塑造了简·爱这个敢爱敢恨、自立自强、勇于追求幸福的女性形象,《简·爱》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自己的时代,在众多爱情经典中《简·爱》以自己独特的魅力脱颖而出,至今任然影响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对这部经典之作的解读绝大多数学者们从女权意识角度出发,也有从简·爱的爱情观或婚姻观入手的,本文将着手于简·爱婚姻中的爱情和尊严的问题探讨她的婚姻观。
简·爱与罗切斯特的婚姻事件可以分为两次,第一次的婚约是无效的,第二次是合法并幸福的生活着,第一次的婚姻事件因罗切斯特合法的妻子伯莎的存在,导致婚约的无效。尽管罗切斯特向简隐瞒了伯莎的存在,简却不恨他并一如既往的深爱罗切斯特,唯一担心的是怕自己太爱他而无法离开他,罗切斯特所提供给简的选择是离开英国在陌生的国度做他的情妇,以为如此生活,简可以免去很多的社会伦理压力,这样的安排加上他们彼此的相爱,似乎没有什么原因选择不。然而简为什么执意要离开这个她深爱并且也深爱她的男人呢?刘旭红,张玮玮认为在简的心中,没有合法地位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为甚么一定要合法化呢?本文将继续追溯其中的缘由。
简生活的时代,基督教信仰影响着整个欧洲大陆,尽管很多人已经不是真正的信徒,但是基督教文化依然主宰着西方的社会生活。因此要探知基督教婚姻的问题,就需要回到《圣经》中,在《创世记》二章中讲述说婚姻是耶和华神所设立的,在伊甸园中神造亚当和夏娃并主持了第一场婚礼,“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婚约是在上帝面前的所立的,受到上帝的祝福。又说“婚床不可玷污”,婚姻在圣经中象征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因此婚姻是神圣的,不可犯奸淫玷污婚姻。
了解了这一点再回到简从桑菲尔德庄园出走,她在自己所深爱的人和上帝所设立律法之间的张力中,选择顺服上帝的律法,她展现出来的勇气来自于自尊,而自尊来自于对自己和上帝的认识。简的信仰历程是从寄宿学校开始的,她虽然生活在基督教的环境下,灵魂、天堂和地狱是她生活的文化背景,却不是她的信仰,但在洛伍德寄宿学校受到海伦和谭波儿小姐的带领开始认真思考天堂和灵魂的问题,因此才会有她那一段被世人引用背诵过数千遍的表白,虽然她没有美貌也无财富,但穿越时空到上帝面前的时候,她的灵魂与罗切斯特的灵魂是一样的平等,因此她的自尊不是空悬来风,不是一个自卑人的空洞口号,而是一个认识自己是谁,并有独立的思想的人从内心发出的真实感受,她是有尊严的人。
在和罗切斯特第一次的婚姻事件中,有爱情,然而爱情本身不能给予她真正的尊严,一个不合法的婚姻既是违背上帝的律法,也将玷污她的尊严,玷污她的真实身份,这比爱情更大更重,因此她在极度悲伤和虚弱中遵从了自己清醒和理智时所选择的路,离开桑菲尔德离开罗切斯特。
圣约翰一个虔诚的信徒,却不明白信仰的本质,他压抑自己的情感,简本性中渴望自由享受生活的愿望也因着这种圣约翰式的敬虔而差点窒息而死,以信仰为由几乎到了逼迫简不得不和他结婚的地步,虽然他们若是结婚完全不违法,然而这是一个开始就错误的婚姻,没有相爱,甚至要简放弃自己的性情一味迎合他的喜好,这完全不是简信仰中婚姻的画面,只是圣约翰以为婚姻应该是这样的。简后来也意识到自己受圣约翰看法的左右,几乎失去了自我,清楚明白圣约翰不爱她,而她根本也不爱圣约翰,这样的婚姻既有了合法地位给予她当有的尊严,没有违背上帝的律法,然而没有爱的婚姻会是上帝所赐给她的婚姻吗?当她去寻找罗切斯特的时候她更清楚这一点,即使不能与罗切斯特结婚也不会和圣约翰结婚的,没有爱情的婚姻不是她要的婚姻。
罗切斯特在桑菲尔德大火中成为残疾,肉体的残缺使他重新思考自己的灵魂,他原本的引以为傲的力量离他而去,如同瞎了眼的参孙,需要别人的引导,他与上帝和解,此时原来阻止他们婚姻的伯莎已经死亡,罗切斯特与简一样成为与上帝和好的人,这使得他们的真正的可以幸福的结合在一起,这是完美的结局,爱情和尊严在这个婚姻中得到满足。
夏洛蒂笔下的简·爱瘦小却不软弱,在瘦小的躯体中有一个强有力的生命力,这生命渴望幸福,然而她不愿她的肉体屈从于诱惑,“法律和原则并不是用在没有诱惑的时候,而是用在像现在这样,肉体和灵魂都反抗他们的严格的时候”,她持守预先定好的意见和决心,在与罗切斯特的第一婚姻事件中选择离开,但是她的婚姻选择却不能少了爱,尽管圣约翰各项条件都合适,但没有爱的婚姻不是她所期望的,最终在伯莎死后可以坦然与罗切斯特携手进入她渴望的婚姻殿堂,爱在这本书中是厚重的,因此当简选择离开时,更加凸显了尊严对她的意义是何等重大。
[1]Bronte, Charlotte. Jane Eyre[M].北京: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1994.
[2]齐宏伟.丰盛的筵席[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5.
[3]刘旭红,张玮玮.《简·爱》与基督教的婚姻制度[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33):86-89.
[4]圣经[M].南京:中国基督教协会,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