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雪
在《The Singer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 和《Famine,Affluence,and Morality》中,彼得·辛格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维持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都应该捐赠给那些因贫困而危及生命的人。辛格认为,因缺乏食物、住所、医疗而导致的痛苦和死亡是坏的;在不牺牲任何相应的道德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阻止坏事发生,那么我们就应该这么做。基于这两个原则,辛格指出:我们在拥有维持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的情况下,不能对贫困的人坐视不理,而应该把维持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捐赠给这些人,同样的,富裕国家对饥荒国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以说,辛格理论的出发点是正义的,因为这一理论旨在呼吁人们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消灭贫困、捐助难民、阻止坏事发生。然而即便如此,彼得·辛格的世界贫困理论却面临着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捐多少是彼得·辛格世界贫困理论中至关重要又悬而未决的问题。辛格认为,“这个算术很简单:你花在奢侈品、非必需品上的钱都应该捐出去。”①根据辛格的理论,假设一个人一年的生活必需开支为六万元,那么,一个年收入为十万元的公民就应该捐赠四万元给那些因贫困而遭受痛苦的人,同样的,一个年收入为二十万元的公民就应该捐赠十四万元。但事实上,我们不大可能看到,在不久的将来,富裕的人会普遍地将他们大部分的财富捐赠给陌生人,因为在“赞扬或指责别人的行为的时候,我们倾向于使用一个平均行为作为标准。”②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年收入为三百万元的人只捐赠了他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他捐赠的数额也远远高于其他许多人捐出的数额,即高于平均行为。
进一步设想,如果帮助一个地区的贫穷者需要一万元,而我们有一百个人,那么,每个人只需要捐赠一百元就足够了,如果“我们”的人数更多,那每个人就可以捐的更少,因此,我们不需要捐赠超出一百元的财富,这样的做法似乎才符合我们的常识。然而辛格指出,每个人捐赠一百元只是理想情况,实际上有一部分人可能会选择不捐或捐赠少于一百元的财富,我们捐赠的数目超出一百元,就比只捐赠一百元更能帮助贫困者。但这样一来就涉及到了“谁来捐更多的财富”的问题——由于一部分人捐的少或者不捐,另一部分人就要捐的更多,谁来做这部分捐的更多的人?
假设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已经明确了谁应该捐赠以及应该捐赠多少,接下来我们再来探讨应该捐给谁以及如何捐的问题。
对于“应该捐给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给出明确的回答,即捐给贫困者,捐给那些因贫困而遭受痛苦的人。但怎样捐给这些人?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很难一对一进行捐赠。况且,即使一对一进行捐赠,一个年收入十万元的人和一个年收入三百万元的人能够捐赠的财富也是不同的。假设一个人一年的生活必需开支为六万元,那么,年收入十万元的人最多只能捐出四万元,并不能满足贫困者一年六万元的基本生活开支,而一个本能救助更多贫困者的富人,将会剩下两百九十四万元供自己消费,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财富将会被用于购买奢侈品以及各种非生活必需品。
此外,还有一种更加颠覆我们直觉的可能性。假设我们已经明确了年收入十万元的人应该捐赠四万元,年收入三百万元的人应该捐赠两百九十四万元,在一对一进行捐赠的情况下,年收入十万元的人无法满足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年收入三百万元的人却会使贫困者变得比自己更加富有。
即便采取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模式进行捐赠,也同样存在困难。显然,六个年收入七万元的人才可以保证一个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开支,而一个年收入六千万元的人却要与九百九十九个贫困者保持联系以完成捐赠。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对捐赠进行统筹安排?
我们很容易想到政府或者慈善机构,但仔细想想,除了税收之外,我们几乎没有向政府缴纳过任何私人财富。而由于法规、运营等多种原因,慈善机构始终存在信任危机。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向政府缴纳的税款也会被用来救助贫困者,事实上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正如辛格在《The Singer 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我们也知道,至少在明年,政府也不会拿出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零点七去做这些事情。目前只有百分之零点零九,不及日本(百分之零点二二)的一半,更不到丹麦(百分之零点九七)的十分之一。”③
而除了政府和慈善机构之外,我们很难找到另外的值得信赖的“中介”。
通过对“捐给谁与如何捐”这个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相比于其他的慈善机构或个人,由政府充当“捐赠的中介”似乎更为合适,而要使政府成为捐赠中介则又需要我们解决政府救助贫困者的数额占国民生产总值过低的问题。
二零一四年,联合国给对外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出的目标是百分之零点七,直到现在,能够满足这个标准的国家也寥寥无几,而丹麦长期位居“对外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高国家”之列。事实上,这与丹麦的高税收政策息息相关。
在丹麦,政府征收的全部税收总额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百分之五十,“这些税收大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诸如教育、托幼服务、失业救济、健康医疗、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保障金,以及其它的社会福利事业。”④也就是说,丹麦的高税收政策“使得不同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才华横溢的幸运人不得不把他们所得的一部分分给那些不那么走运的人。”⑤这实质上和彼得·辛格的世界贫困理论相契合。富裕的人将自己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捐赠给那些遭受贫困、疾病、饥荒等痛苦的人,没有人拥有太多,以至于很少或者不会出现一个人把自己的财富用于购买奢侈品和各种非生活必需品;没有人一无所有,以至于减少甚至消灭因贫困而危及生命的人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痛苦。
可以说,高税收政策规定了哪些公民应该缴纳赋税以及这些公民应该缴纳多少赋税,这相当于回答了“捐多少与谁来捐”的问题,并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符合现实情况的、明确的规定。同时,高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捐给谁与如何捐”中存在的一对一捐助、多对一与一对多捐助模式实现的困难性。在解决彼得·辛格世界贫困理论实践上的困难的同时,高税收政策也有力地落实了彼得·辛格所希望看到的结果:公民在拥有维持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的情况下不对贫困者坐视不理,而是把自己维持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捐赠给那些贫困的人。
高税收政策虽然是当前情境下实现彼得·辛格世界贫困理论的可行性方法,但其与辛格的理论相比,不会要求人们把自己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全部捐出去。
那些通过缴纳赋税成为“捐助者”的人,即使他们仍然拥有生活必需之外的财富,也是正义的。其原因在于,如果我们要求每一个人都只保留自己生活所必需的财富,那么可能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没有人再从事劳动生产活动,因为事情的结果不会有任何差别:在一部分人从事过劳动生产之后,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东西,“不劳而获”的现象将会逐渐充斥整个社会。在这一点上,高税收政策似乎做得更好:在实行高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即使富有的人需要缴纳更多的赋税,贫困者也不会和他过一样的生活。
此外仍需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个人遭受贫困所带来的痛苦是由于自身的懒惰还是其他一些不可避免的因素的影响?如果一个人天生残疾,无法从事一些对身体素质要求高的工作从而导致其贫穷,或者一个人由于出生地连年战争、饥荒而遭受痛苦,那么我们无疑应该帮助他们。可如果一个人由于自身懒惰、不知进取从而导致他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必需开支,那我们便很难心甘情愿地支持政府对这些人进行帮助。对此,彼得·辛格说道:“我不是说儿童比成年人更值得救助,但想必没人能说儿童的贫困是他们自找的,让他们自己解决。”⑥虽然辛格意识到了一些人的贫困是其“自找”的,但他却没有反对为这些人提供援助。然而实际情况是,对于需要给予捐赠的贫困者,我们应该进行区分,即使这会带来很大的困难且不被辛格所同意。
总而言之,彼得·辛格世界贫困理论就其出发点而言是正义的,即使这一理论在实践上面临着一些巨大的困难,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困难可能会有更多的解决途径。在当前情境下,高税收政策是彼得·辛格世界贫困理论得以实现的最佳途径。
注 释
①P Singer《The Singer 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New York Times》 1999年9 月5日,第63页.
②P Singer《The Singer 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New York Times》 1999年9 月5日,第62页.
③P Singer《The Singer 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New York Times》 1999年9 月5日,第63页.
④朱富强《由社会管理的转向看税收管理的优化》岭南经济论坛暨广东经济学会年会2012年.
⑤刘娜《丹麦:没有人拥有太多,没有人一无所有》《中国商界》2008年02期,第96页.
⑥P Singer《The Singer Solution to World Poverty》《New York Times》 1999年9月5日,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