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秩序的建构

2018-11-26 10:52谢婷婷刘加成
文教资料 2018年21期

谢婷婷 刘加成

摘 要: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亲情、乡情关系为依托建构起来的社会秩序。明清以来,契约观念深入人心,传统社会的乡土社会通过契约规范行为,为满足生活需要建构了一个“礼治”的社会秩序。作者在进行实地调研后,通过考证喻氏家族自乾隆以来的契约文书,从契约观念探讨荆竹坪传统村落的乡土社会秩序建构。

关键词: 乡土社会秩序 契约观念 荆竹坪 喻氏家族

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笔者在2016年7月份前往重庆市酉阳县双泉乡永祥村荆竹坪进行考察,发现村中遗存的大量契约文书中蕴含的契约观念对探讨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有重要价值。

一、荆竹坪村落概况

荆竹坪是酉阳县境内发现的规模最小且保存最完整的原生态土家山寨,作为土家十八寨之一,其历史悠久,经考证约有340年历史。据喻氏家族成员回忆,他们的祖先是明朝崇祯年代的武将,因为躲避战乱,才迁到此地。

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村民世代以务农为主,民风淳朴,村民的生活怡然自得。喻氏家族是最主要的家族,“文、常、忠、兴、正、国、天”是喻氏家族的辈分轮转。除了喻氏外,现在还存在其他几个家族,以冯、简、蔡为主,还有其他姓氏,大都是从其他地方嫁过来的媳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友善,不仅喻氏家族内和谐相处,对外族人也很接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十分和谐。因与外界的隔绝,才使得大量契约文书得以保存。在那样闭塞的环境下,村民们能自发形成契约观念,并能将这种精神传承至今,具有探讨价值。

二、荆竹坪村契约观念发展的历史脉络

荆竹坪从乾隆时期便开始注重立各种文书契约,由于喻氏家族的后人将宝贵的精神财富继续保护传承了下来,笔者有幸搜集了数篇材料,进行了考证分析。

《说文解字》载:“契,大约也,从大从 丰刀 。《易》曰:后代圣人易之以书契。”[1]可见在汉代,契已经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就“约”而言,在古代就包含许诺保证的意思。《辞海》:“约剂,古代作为凭信之文书契卷。”郑玄云:“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也。”“约”作为有约束力的文书一意由来已久。“契约”一词很少连用出现,直到清末修律时期,才正式确立“契约”一词作为民事交易文书的专有名词。古人在很多方面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文书,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确立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契约秩序。

荆竹坪的契约文书种类繁多。有转让契、借钱契、调和契、状契、当契、粮契、地契、补契等。其中,田房契约,尤其是土地买卖类契约的数量最多,情况最复杂。荆竹坪以山地丘陵为主,山高谷深,田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因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比较少,所以土地流转的程序意义重大。据笔者收集的荆竹坪契约中,最早的是乾隆十年,最晚的是民国十七年。在清代以来的契约中大量存在着白契,民国时期政府参与较多,如:

酉阳县人业户简长准恁中原业主喻天纪名下向□生落场地方东至西南至北至买契价经中人交割清……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九日给业收执

酉阳县地方税收支据发给收据事今据□粮置业一处契价银钱万千百八十钏遵照省公署令准徽收附加税定头应缴附加税银钱百十乙钏元□给业经如數缴足合行填发该粮户执据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日

以上契约脱离了清代时期契约的固有形式,交易方也需标明是“酉阳县业户”

并且强调了地域,具有行政色彩,在契约上“民治”与“法治”并存,政府介入较多,但总体上还是民间契约实践占主导,如:

立出永卖荒山熟土基上园屋土竹木水石阴阳二宅文契人喻文才仝李道全情因共宅房屋地基地名荆竹坪土□亲自请凭中证上门出卖与喻天纪名下三家缅议价值同钱一百零五千文……中华民国拾七年戊辰九月十五日立出卖山土阴阳二宅竹木水石文契人喻文才

虽然距清朝已十几年,但是契约中仍保留着先前的特色。足以说明乡土文化的传承性和乡土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三、荆竹坪村契约观念的主要特点

荆竹坪自乾隆以来,生产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是通过契约规范的,很早就形成了一定的契约观念,通过对各类契约文书的考察,荆竹坪喻氏家族的契约观念主要蕴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契约签订程序化

契约文书本身就是人们进行交易和社会交往的见证和凭证,具有法律功能。人们相信“空口难凭,立字为据”,在荆竹坪各类契约中,经常出现“空口无凭,立当约……为据”“今恐人心不定(难栓),立出……一纸为据”“一纸日后喻姓存照为据”之类的套语。同时,人们还十分注重契约签订过程中的程序,包括先问亲邻、中人制度、签押制度等,均被普遍认可。契约中常出现“三家议定(二家面议)价钱……文(两)整入手现交亲收明白并无少欠”可以看出,这个地方签订契约的方式是买方交钱之后双方亲自面议的。这一类套语和程序十分必要,是督促双方履约的保障,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排除他人干涉、减少日后纠纷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虽然荆竹坪地处偏僻,交通闭塞,但是从乾隆时期以来的契约已经表现得十分成熟并且程序化。在当时社会,时人明确指出:“民间产业,其祖遗者,自有先世置买文契并祖父分书为据。若新置者,自有卖主契、中证画押为据。此乃天下之通例也。”[2]费孝通先生曾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人口流动小,资源土地很少变动[3]。前人所用的生活经验,后人尽可借鉴,荆竹坪通过契约规范行为,为满足生活需要建构了一个“礼治”的社会秩序,并一代代传承下来。

(二)界限分明的财产观念

契约的签订是为了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权的边界在熟人社会是不言自明的,地方性知识在一定范围内很容易达成默契。

立出彿约夕契人王登高今将自己恁地名龚家沟山土乙圯其土界东至喻宅土梗为界南至夅本宅颈子为界西至夅喻宝土颈子为界北至夅简宅土埂子横通齐小堡喻宅土梗子为界夅登颈直上堡项喻宅士为界四至分明恁中出补于堂叔王丹射名下子孙为世业当日三家面议价银若干七两九钱整八手现交亲抆明白并无少欠自补之后认从再射子孙汞远种食管业……

买卖双方对交易土地的情况都是知根知底的。写明该块土地坐落的位置、大小及四至界线,但也有一些契约对于坐落位置和四至的说明并不明确,如“立出言讲局字人杨胜杰今因先年祖父之业地名抱木坨出凭众口卖壮子简应伸耕种无数年岁饥馑无数开狠仰请林众转口卖舆喻兴旺名下”,在这个契约中,只说明了地名,这并不影响交易双方对于标的认知情况,因为其位置和四至应该是不言而喻的,甚至过了几十年后其子孙也应该是明确并互相认可的。传统契约的很多交易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对于很多地方性知识,大家有共识。可以说,传统社会中的契约尽管言简意赅,但不影响契约的效力,不会产生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混乱不清的问题。人们明确彼此财产权利的边界,一般都能够墨守成规,公正地执行契约规定,维护彼此的核心利益[4]。在金钱和其他物品交易方面也是同样的,明确表明所借物数量和利息及归还日期。如:

立出借钱人喻正考科弟兄人情因无钱使用今耒上门借到冉李氏名下九五钱四千五百文正借日面议利息照街市行息不得短少其钱艮五日相还不悟……喻正考科笔

立出赊粮食人罗昌文今因家下无有用费今耒上门赊到喻国袂名下苞谷毫价斗□钱八百文足限至来岁拾月内交楚不悟如过拾月内无钱照园起利加三行息扣算不得短少……

(三)清晰的个体权利与义务意识

民间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荆竹坪的契约中,明文写出了“两家情愿中间并无押逼”证明了契约是自愿签订,具有效力,同时,人们很注重名誉,如“李姓族内人不得言讲异说如为言讲异说将自付公罚银十两”“卖主亲族内界人等不得异言切有异言系是卖主诚当”一旦交易完成,卖主就丧失对所卖产品的拥有权,卖主及亲属不能讲流言蜚语滋生是非,有义务承担此契约。

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血液之中。恶意的不履行契约,在传统乡土社会十分罕见。各类钱债纠纷中,大多违约是由各种贫困问题造成的。如:

立出转契文约人李天尚今将先年父亲之地名李家坨竹林口出卖与李天禄将转卖与喻宗龙兴旺叔侄二人名下李天尚请众言让转契局字喻姓出备转契局字二百文整天尚亲状领者终真欠分文自让之后日后不得李姓言……今恐无凭立出转契一纸为据 代笔喻贵才 嘉庆年三月二十八日立出转契局字人李天尚

立出请字见结仗人李天尚今補先年将业地名李家坨田土出卖于喻姓价明足税拨充当姓请众言让加补三文……李姓日后世代不得言补加补盆费约叚论喻宗龙叔侄二人出备铜钱乙千五百文整自李笳补盆费四次日后李姓夫妻老后人苛不得异言如异言兹是非存约邻简天凤赵应儒将请字结状将一纸赴公……

立出领复字据人龚京之同男龚大仁俌父子今因李天尚先年将业名李家坨花秋塆二处出卖与喻宗龙喻兴旺叔侄人业后加补七次于本年四月初三日有天尚同妻龚氏母子四人耒喻居赖骗寻缢死索苛情夫妇自愿请列岳父京之父子于中领到喻居八次加找铜钱一千三百文正龚居父业领故明日名倘李天尚夫婦再行与喻姓叔侄藉业毙非不口际有父子承当理有不亍喻姓之事如违将据禀公天尚并我父子自罪无辞此系我自愿将钱併天尚外子四人……嘉庆十一年四月初四立出领复字据人龚京之同男龚大仁俌

李天尚将祖业留下来的地喻宗龙喻兴旺叔侄二人,三番五次加补铜钱,其妻子龚氏到喻家寻死勒索,最终龚氏父亲出面协调解决。人们视周围所有关系为个人生活的总和,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总是要考虑社会中的多种因素。对于违约行为,一般寻求通过中间人或亲朋好友进行协调解决,而非首先考虑诉讼途径。契约中也提到了“如异言兹是非存约邻简天凤赵应儒将请字结状将一纸赴公”,其只是不得已才会有诉讼的倾向。

在民事纠纷中,失理的一方有承担过失的义务,受害一方将得到他人的支持和契约的保护。

立出认服照后字据人乡约简青荣祸因简应元父子同李仕贡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开欧齐伤有简青荣籍事勒搕喻正考铜钱五千父喻姓未在里面心怀不忿无辜被搕逩城具控有怜人不忍说息剖论简青荣出备酒礼凭众执出字据易日在不得暗弊纵讼妄害串搕如□诸事于中暗害喻姓父子艿日启在行暗害喻姓查出藉事勒搕喻姓钱五千以罚修神堂社庙如□青荣不遵喻姓执字赴公自罪无辞此系自己心耳悦服……

从契约中得知,简青荣借事勒索喻正考,后出字据不再勒索,被罚修神堂社庙,喻姓将有纸据为证,作为保护凭据。人们之间的锱铢必较,也表明荆竹坪的先祖们有着清晰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四)超越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乡土社会的秩序往往并不依赖契约文书本身来维护,而是通过熟人之间的关系来维护。契约的签订只是形式的、仪式性的,其主要目的是起到明示的作用。从此种意义而言,传统契约超越了法律功能,更具有道德性和伦理性。

中国传统契约并不是所有都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而是存在部分我们称之为“非法”契约,如各类人口买卖契约等。但在民间社会因其符合一定的伦理性或生存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不依法律而靠德行来约束彼此遵守契约。如因家境贫困,遇到饥荒年更是雪上加霜,如继续让孩子跟从自己,很有可能出现全家饿死的情况,一旦将孩子典卖给他人,孩子的姓氏跟从买家,不得再有异言,原宗室的人便不能对所典孩子进行教唆。

立出卖约人简才伯今为因今岁饥以将自己所三男简乾林今方十岁出卖典陈月□名下欲使教用二家面议其价银二两整人现交亲收明白并无后欠自卖之后从陈姓氏背欲使教简性不得言让异说正亲□内外款侄弟气人等不得刁唆言让加补赎取……

(五)契约语言的灵活性

在荆竹坪的契约中,通常是“立出”的字样代替“立卖”,笔者在翻阅大量契约文书的书籍,发现大多契约都是“立卖”,再者有“立推”。在秀山的一份田土买卖契约中发现出现了同样的字样“立出永卖山土水田水石文契人王朝见……付与买主子孙永远存照”,笔者推测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秀山县与酉阳县地域相近,同属巴渝地区,“出”相当于“推”的意思,体现了地方语言的一个特点。

二是在清代国家成文法的规定上,为了保障国家契约和赋税收入,因此在买卖契约进行干预,如契纸的买卖,契税的缴纳和税粮的过割程序上对于契约的双方,无疑会造成交易成本的上升[5]。官方在促进民间不动产买卖安全、有序地进行方面并没有很大作为,这注定了契约实践中民间不能自觉遵守,也为民间的“契约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促使其发展出一套比较有效的保证交易稳定、安全的习惯做法,如大量引进第三方参与。荆竹坪的大量契约就属于白契。在民国初期的习惯调查调查员在发现这种现象时就指出“手续简单,既可以省购官纸,又可以省纳税”。以“出”字样代替“卖”,可以避免诉讼和其他纠纷,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

三是买卖双方有或远或近的血缘宗族关系,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重视伦理亲情,顾及双方情感,避免“卖”字的出现。符合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是通过血缘、地缘为纽带,亲情、乡情关系为依托建构起来的社会秩序。

基于以上三点,从“立出”一词可以发现荆竹坪契约语言的地方特色,也体现了人们在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特定血缘宗族关系中设定契约语言的灵活性。

四、结语

自乾隆时期以来,在荆竹坪的生产生活中,契约文书对人们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起到了维持的作用,为人们追求理想生活提供了约束和保障机制及行为规范,使乡土社会有规则可循,从而形成了稳定的“礼治”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发展,契约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民间“契约自治”仍占主导部分,对此类契约文书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研究,对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探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2]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7)[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王云红.传统契约文书与中国人的契约观念[J].学术探索,2017(5).

[5]刘高勇.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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