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娟
摘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主要存在学术型教育和职业型教育两种类型,分别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和教学内容看,我国侧重于学术教育,商法也基本如此。由于传统的学术型教学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法学领域应当重视实践性教学已经得到共识,但由于特定部门法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到商法这一部门法,应当采取何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则应当慎重抉择。在商法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商法的特点采用“情景模拟法”,通过角色扮演,达到掌握法律知识并能够在商事实践中加以运用的目标。
关键词:情景模拟 商法 教学 应用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6-0020-02
一、商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生缺乏商事知识导致难以理解和掌握商事法律
就商法而言,学生对于商事实践知之甚少,导致其对于枯燥的法律条文一知半解,致使课堂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商事法律尤其是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与经济学、金融学以及保险学等其他学科知识联系紧密,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不具备这些知识,导致其在学习过程中对所学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民事法律更多依赖于生活经验,借助于道德理性和经验,一般人能够理解法律条文;但是商事法律具有技术性、实践性,很多时候是将商事实践直接入法,因而一旦缺乏相关学科知识,理解和掌握即存在一定困难。
2.教学方法不当导致难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
目前商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不能充分反映日新月异的商事实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法教学与商事实践的隔阂日益加深。针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大声呼吁:“商法教學应当改革,应当从实践出发,坚持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创新。”为了符合实践性教学要求,在商法教学中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方法,但基于前文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收效甚微。
二、“情景模拟法”在商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的必要性分析
教学方法对于教学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进而实现教学目标。
不同的学科之间由于教学内容存在差异,因此所应当采用的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毫无疑问的。甚至在法学学科内部,不同的部门法基于其教学内容的特性,所应重点采用的教学方法也存在差异,例如在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无疑是最合适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然而在商法教学中,正如前文分析,模拟法庭教学法并非是最佳选择,也不适宜作为商法的常规性教学方法。
商法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金融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这些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这些特点要求教师在商法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商事实践的介绍和相关经济学知识的讲解,使学生在了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学习和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并提高其将所学法律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学习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情景模拟法”通过对商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景进行模拟,使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将所学法律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基于上述方面的考虑,非常有必要探讨“情景模拟法”在商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为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供实施方法。
三、“情景模拟法”在商法教学中的组织实施
所谓情景模拟法,笔者认为是指在商法教学中,对商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景进行假设,由学生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模拟商事实践,在操作过程中根据所学知识提出如何防范风险或者寻求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案,从而使其加深对商事法律的理解,并提高解决商事实务问题的能力。“情景模拟法”的组织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实施“情景模拟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1)“情景模拟法”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对法律实务有丰富的经验,同时,需要教师事先拟定“情景模拟法”的教学方案,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调动学生的参与性。“情景模拟法”不失为商法教学的最优方法,但是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因为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学生需要用更多的课余时间来完成相关任务,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关于此问题,可以以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为切入口,通过多样化的期末考核,达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动的目的。
(3)教学课时需进行合理分配。商法的教学内容较多,而课时量较少,教学任务繁重。“情景模拟法”相比于讲授法,需要占用更多的教学时间,如果采用“情景模拟法”,则更加重了教学内容多和课时量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学生在课后完成大量工作,包括预习课堂教学内容、提出问题、拟定解决方案等,而课堂则主要作为一个展示和集中解决问题的场所。
2.角色分配
由教师对学生进行分组,主要分为“问题制造组”和“问题解决组”,根据教学内容,可以在两个组内部进行细分。如在公司法教学中,可以将学生分成“提问组”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假设一个公司,说明这个虚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构成、出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情况。在票据法教学中,分成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3.角色扮演
法律文书的书写是法律实务中的关键。如企业与公司法理论与制度中绝大多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最终都集中体现在这些法律文书的撰写中,撰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是公司经营管理法务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因此,在教师的指导下,由“经营管理人员组”负责虚拟一个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起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从法律文书的书写中掌握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达到实际应用的效果。或者制造出资人之间的冲突,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所写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解决这一冲突,如果无法解决,则请学生修改并完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再如,要求学生扮演不同角色(大小投资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并提出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维护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利益。或者要求“问题制造组”学生提出所学法律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所提问题需具体明确;然后由“问题解决组”就所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教学反馈
学生所提问题中,有一些是“问题解决组”可以解决的,而有些可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根据学生所学法律并不能解决,甚至在现行法律中可能都没有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为节省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可以要求学生在课后拟定解决的方案。对于优秀的解决方案,在下一堂课中进行展示。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写作能力、团体协作能力等。而对于现行法律所没有规定的一些情形,教师可以补充介绍国外经验或者学术研究成果,引导学生对这一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四、结语
基于上述研究,本课题组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针对商法课程技术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法在实施中均存在一定弊端,在商法教学中并不适宜作为常规教学方法。其次,在商法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商法的特点采用“情景模拟法”,通过角色扮演,达到掌握法律知识并能够在商事实践中加以运用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困惑与反思——以商法教学为例[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6):2.
[2]曹兴权,汪世虎.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2008(6):22,6.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