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病残嫌疑人的应对措施

2018-11-26 05:48陈卫斌
商情 2018年45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应对措施

陈卫斌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但在某些城市的人群聚集场所、城乡结合部,还会经常发生案件。而这些案件,多数是由艾滋病、心脏病、尿毒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患者或自伤自残人员(以下称为病残嫌疑人)实施的。我国现有法律为了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患病或身体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的病残嫌疑人不予收钟,导致这批病残嫌疑人员流散社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危害社会治安。

【关键词】病残嫌疑人 公安机关 应对措施

一、病残嫌疑人概况

病残嫌疑人主要指在生理上、心理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肢体残缺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常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采取自伤、自残行为,达到一定损伤程度的人员,如果对他们进行强制隔离羁押,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或生理残疾程度使其无法正常生活,羁押场所不予收押的人员。病残嫌疑人多数为男性,主要由吸毒人员、无业人员组成,年龄多数介于二十岁至六十岁,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生性懒惰、不务正业,没有固定台法经济来源,游离于社会底层边缘,常通过违法犯罪途径获取财物以维持生计。

二、病残嫌疑人主要违法犯罪形式

病残嫌疑人违法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形式,作案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农村住宅区、农贸市场、公交车站进行盗窃。白天人民多数外出工作,病残嫌疑人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利用撬锁工具撬开门窗等方法,进入室内,将财物盗走;在农贸市场、公交车站人员密集区,病残嫌疑人利用镊子或刀片,打开受害人的口袋或挂包,将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扒走。

(2)在偏僻路段进行抢劫。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外来务工流动人口较多、鱼龙混杂的偏僻路段,病残嫌疑人会携带刀具躲藏在隐蔽地方,或采用尾随方式持刀拦住威胁受害人,抢走受害人身上财物。

(3)故意制造纠纷,达到敲诈勒索目的。病残嫌疑人故意在被害人身上找茬,假称损害了嫌疑人的利益,威胁被害人并向受害人索要赔偿,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4)通过贩卖毒品等违禁品,获取利益。病残嫌疑人多数为吸毒人员,其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维持高额毒品费用的开支,他们便从事贩卖毒品或枪支等违禁品,从中获取暴利维持开销。

三、病残嫌疑人违法犯罪应对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防范于未然

病残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前,多数是出于对违法犯罪的认知不足或心存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犯罪的。政府、公安部门、社区居委在平日里,可以多渠道宣传违法犯罪相关知识、犯罪所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等,让群众多接收法律知识,以减少违法犯罪苗头的产生。

2、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引入正常生活轨道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政府为主导对居民进行管理的基层单位,其中职责之一是了解辖区病残嫌疑人的生活动态,为其解决生存困难。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设立机构,由民政部门联同街、镇、村、居委相关工作人员,对这类生活困难且有犯罪倾向人員进行针对性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思想上进行引导纠正,在工作技能上进行培训,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劳务衔接,让他们掌握基本生存技能,通过劳动获取合法经济收入,过上正常人生活。

3、完善巡防设施,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作用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打击违法犯罪技术设备也日新月异,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应多采用高科技来协助破案。可以在重点路段、场所,车站、医院等重要区域布控高清电子摄像头等设备,来捕捉嫌疑人的身影,记录嫌疑人的轨迹,对累犯、重犯要有预警提示,案发后要能够清晰完整记录嫌疑人到来及逃跑路线轨迹,以在尽短时间内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以起到震慑犯罪嫌疑人不敢再次以身试法作用。

3、规范执法,预防自伤自残

部分病残嫌疑人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被抓捕后,他们会寻机吞食锐物或撞击硬物自伤自残,迫使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因此,侦查人员在抓捕嫌疑前,应充分掌握嫌疑人的人员、携带凶器等情况,要事先做好各项抓捕预案,要明确抓捕地点,分析四周出入口情况、抗抓捕指数。公安侦查员在抓捕嫌疑人时应明确分工,要快、准、狠,不让嫌疑人有反抗之机。控制嫌疑人后,应立即戴上手铐,现场对其进行人身搜查、排除嫌疑人身的危险物晶,做好安全措施后双人带离,将嫌疑人自伤自残系数降到最低。

4、完善羁押机构,羁押兼顾治疗

我国现有司法羁押场所,因受场所条件、医疗能力等因素的影晌,以及医疗配套资源不足,软件硬件不完善,不适于羁押病残嫌疑人,导致他们得不到应有惩罚。根据《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地方政府应牵头成立收治病残嫌疑人员的区域、场所和医疗机构,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人员,为其提供治疗保障,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病残嫌疑人集中收押在具备治疗服务的收押场所,以达到羁押、治疗两不误。

针对病残嫌疑人,我们要多部门联动,宣传、打击、教育、帮扶多措施并举,让其彻底认清所犯下的是害己、害人、害社会的罪行,要悔过自新,杜绝再次有违法犯罪行为之想,病残嫌疑人回归社会后,在多方帮助下,使之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参考文献:

[1]马会海.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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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建国.对“三类人员”无法羁押引发“捉放潮”带来社会危害的调查和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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