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用友ERP—U8V 10.1下受托代销业务处理解析

2018-11-25 22:08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商业会计 2018年21期
关键词:委托方视同应付账款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受托代销业务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销售商品的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代销方式、价格和数量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实务中包括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模式。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通过销售产品,最后取得手续费的收入,销售代销商品是平价进行的,不存在差价,无法产生利润,手续费是受托代销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其销售代销商品是不进行收入确认,而是确认负债。在视同买断模式下,因为其利润的来源主要是商品的差价,因此销售代销商品需要确认为收入。

在用友ERP—U8V 10.1中进行业务处理,需要进行以下基础设置,在销售管理选项:启用“受托代销业务”;在存货档案:新增存货“手续费”,属性设置为“劳务”;客户档案:新增委托方资料;供应商档案:新增委托方资料;仓库:新增“受托代销商品仓”。

一、收取手续费模式

收取手续费模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收入。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2016年5月31日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若为低税率货物,则为13%。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本例中货物税率为16%。手续费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属于“现代服务业”,其税率为6%。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应税收入的确认是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认。此处与会计上确认收入有差异,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中需要调整。

例1:乙商贸公司代甲厂家销售A商品一批,数量为200件,主要条款约定如下:不含税销售单价为100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手续费为A商品不含税销售额的5%,即 1 000元。

第一步:乙签订受托代销订单,A商品到货后,乙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数量为200件。乙进行业务处理:填制采购订单并审核,注意业务类型需选定为“受托代销”,办理到货,填制到货单并审核,在库存管理模块生成入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模块进行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第二步:乙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只能按照约定价格100元/件对外销售,销售数量为200件。此时乙商贸公司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销售成本,但要冲销受托代销入库货物。乙业务处理如下:填制销售订单并审核,注意业务类型需要选定为受托代销,开出销售专用发票并复核,在应收模块中进行审核,生成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 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200在库存管理模块进行销售出库单审核,在存货模块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第三步:乙开具代销清单给委托方,将对外销售情况告知甲厂家,甲厂家收到代销清单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收到专票后,进行受托代销业务核算。在ERP—U8V 10.1系统中填写受托代销结算单并审核,自动生成采购专用发票,在应付系统中进行审核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200

贷: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23 200

第四步:乙确认收入并开出手续费发票。在销售系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应收系统中进行审核,生成凭证:

借:应收账款 1 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第五步:乙支付款项给甲厂家,完成受托代销业务。此处支付给委托方甲的款项金额=售出数量×不含税结算单价×1.16-不含税手续费×1.06,即完成应收冲应付操作后,应付账款的余额 22 140 元(20 000×1.16-1 000×1.06)。此处也可使用应付冲应收,但出于操作方便角度考虑,使用前者进行。在应收中进行应收冲应付,生成凭证如下: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1 060

贷:应收账款 1 060

在应付系统中填写付款单据并审核,生成凭证如下: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22 140

贷:银行存款 22 140

二、视同买断模式

视同买断模式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签订订单中已经注明,包销,即受托方收到货物后,若货物未对第三方出售,那么受托方不可退货。包销下视同买断的处理同普通的赊销和赊购,不在此叙述。二是双方签订订单中注明,非包销,即受托方收到货物后,若货物未对第三方出售,受托方有权将未售出商品退还给委托方。此种模式下,受托方赚取的是货物的价格差,但不承担未售出货物滞销风险。

例2:乙公司代甲厂家销售A商品一批,数量为200件,主要条款约定如下:乙与甲厂家不含税结算单价为100元,乙对外销售A商品时有自主定价权,在签订合同起一个月内,乙有权利可将未售出商品退回甲。

第一步:乙填制采购订单并审核,在业务类型中注明“受托代销”,生产到货单并审核,在库存管理模块中生成入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中进行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第二步:乙对外进行销售,将不含税单价定位为105元,售出200件。因商业模式对公司盈利造成影响,此时确认销售收入21 000元,结转销售成本2 000元。业务处理流程如下:乙填制销售订单,业务类型选定为受托代销,并审核。生成销售专票,复核并审核。在ERP—U8V 10.1环境下处理同正常的销售业务。在应收模块生成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360

在存货核算中,进行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第三步:乙开具代销清单给委托方甲。甲收到代销清单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业务处理如下:填写受托代销结算单并审核,自动生成采购专票,在应付模块中审核,生成凭证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200

贷: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23 200

第四步:乙进行付款操作,填写付款单,并在应付模块中审核,生成凭证: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23 200

贷:银行存款 23 200

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模式的异同

(一)相同点

1.收到商品时:无论在何种模式下,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均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但需单独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两个账户对收到的代销商品进行核算。

2.对外出售代销商品时:开具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应付账款方式相同,填写受托代销结算单,自动生成采购专票,确认应付账款。

(二)不同点

1.受托方确认利润的方式不同。在收取手续费下,主要是通过手续费的确认,来确定利润。在财务业务一体化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导下,需要在销售管理中,填写销售专用发票来进行手续费的确认。此处与“营改增”前有变化,在“营改增”前,手续费的处理是通过虚拟付款单或红字应付单的形式进行处理。在视同买断非包销方式下,因不涉及服务,故“营改增”前后处理是一致的,利润来源于货物的价差。

2.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的确定方式不同。在收取手续费下,受托方无定价权,因此受托方对外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其主要的利润来源是手续费的收入1 000元。但在视同买断非包销方式下,受托方有定价权,因此受托方对外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在视同买断下,乙的利润来源于商品差价 1 000 元(105×200-100×200)。

3.涉税处理不同。(1)增值税:“营改增”前,手续费属于营业税的项目,现在属于增值税项目。在视同买断非包销方式下,增值税的处理未有变化。(2)企业所得税: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受托方对外销售商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下因货物所有权转移,视同取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等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但在销售收入基数有变化,需要调增受托方对外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金额,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传费”项目的扣除金额。在视同买断非包销方式下,因税法和会计处理一致,故不存在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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