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文献综述

2018-11-25 21:40教授博士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商业会计 2018年20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研究

□张 玲(教授/博士)李 倩(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0)

一、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现状

(一)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

英国著名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 1924年出版的《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他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需要的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道德。但是,由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足够认识,他的观点当时并未引起普遍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之父”伯文 (Howard R.Bowen)在1953年出版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描述才使得这一概念第一次有了较为清晰确切的定义。伯文认为,商人应根据社会合理的目标和价值来经营企业,企业的行为决策,应向政府政策靠拢。企业的行为动机,不仅仅是出于经济与利益的目的,而应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带来的影响。1960年,Davis Keith对“责任定律”进行了界定,他指出,企业要适度承担社会责任,不承担社会责任或者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都会对企业带来消极影响。如果管理者只关注企业短期利益,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短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当期成本,但从长期发展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未来得到补偿甚至获得更多的收益,但补偿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1968年,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进入新阶段,美国会计学家 David F.Linones发表了题为“Social—Economic Accounting”的文章,首次提出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衡量和分析政府及企业行为对社会公共部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企业的管理者不只需要对企业负责,还需要对社会承担受托责任,企业的资产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承担着载体的作用,企业家代为管理社会财富,就应当使社会财富效用最大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这篇文章引起了美国社会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热烈讨论。

1979年,Carroll在《公司绩效的三位概念模型》中提出了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自愿责任和道德责任四个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三个维度,分别是:社会责任、社会响应和社会问题。

2008年,Juan L.Nicolau提出,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1981年,李·H·瑞德堡和杰佛里·S·阿潘比较了不同国家社会责任会计在核算内容、计量方法及披露形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企业对环境、社会关系的关注,还可以提升企业所处地区的整体经济、环境和生活水平等。

Harlan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提出,企业撰写社会责任报告时,可按照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差异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分类。2010年,Lina Dagiliene用年报的形式研究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方法。通过这样的形式进行披露,可使利益相关者更有效地获取相关的信息。2014年,Belen Fernandez-Feijoo、Silvia Romero、SilviaRuiz 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分析,认为企业向利益相关者传递社会责任信号最有效的方式是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应当通过报告的形式向外界详细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国外社会责任会计实践研究现状

1974年2月,美国会计人员协会的企业社会绩效委员会在《管理会计》杂志上发表了第一篇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专题研究报告,报告中将社会绩效分为四个主要范围:人力资源、社会关系、产品或服务贡献、自然资源和环境贡献。

美国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社会责任会计在产生之初就得到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师协会(NAA)、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会计三大协会的大力支持:AICPA发表了《企业社会业绩》研究报告,为社会责任会计建立了初步的计量系统;NAA成立了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界定了社会责任会计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沟通方式等内容;AAA成立了多个委员会进行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法国政府也在1977年制定了社会责任披露方面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上对社会责任披露的模式、框架进行了细化,并规定了94个强制披露指标,多侧重于对职工福利和环境的保护。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出版的 《公司报告》一书中鼓励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英国政府原则上是自愿披露,但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披露范围,实质上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

20世纪末期,西方各国都出现了关于CSR多边组织,这些多边组织在CSR的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并切实起到了推动作用。

经济优先权委员会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简称CEP)是一个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2001年12月12日,经过深入的公开咨询和研究,发布了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SA 8000标准修订版(SA 8000:2001)。

二、国内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现状

(一)国内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系统研究。1985年,华惠毅发表的《企业社会责任——访南华公司催化剂厂》中,首次出现“社会责任”一词,比西方国家迟了半个多世纪。1990年,袁家方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解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维持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为维护国家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该定义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更加深入。1998年,李炳毅、李东红提出,企业不能被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应将社会责任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理念中,体现在企业的战略管理中,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刘俊海教授(199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重视员工、消费者、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应以股东盈利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机构也积极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本文认同《中国企业管理年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企业出于对自身长远发展的考虑,必须关心、承担的责任,既有强制性的法律方面的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方面的责任。”

2006年,随着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提出,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引起了强烈关注,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研究文献也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关注并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及实践研究中去。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实施和国资委、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等的积极倡导,各类企业开始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但由于社会责任机制体制设计不完善,缺少行业规范,绝大多数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没有太大的使用价值。

杨海林、张集琼、王光(2010)对我国 2006—2009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深入分析,结果显示,社会责任披露主体以国有企业和沿海地区企业居多,报告内容基本为企业对自己的标榜,多空话套话,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尽管愿意披露社会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一份合格的、客观的、有可利用价值的报告并不多见。

赵馨燕 (2013)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整理,分析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合采用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的形式,且我国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监督和指导,需要政府强制要求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和措施提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改进社会责任会计现状。

杨敏(2014)通过博弈分析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顺利推行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刻不容缓。

彭红利(2015)认为,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应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他提出通过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联动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长效机制,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有效合作与良性互动实现和谐共赢。

杨蕊、吴贤龙(2015)运用聚类分析对53家能源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价,研究结果为整个能源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处于中等偏低,这基本吻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

冯丽艳、肖翔、赵天骄(2016)认为,自愿披露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效应,良好的经济绩效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但在强制披露要求下,企业会降低对经济目标的关注,经济绩效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效应会减弱。

(二)国内社会责任会计的实践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于2009年在《WTO经济导刊》中发表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为首次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发展状况的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受到社会公众空前重视,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但报告内容水平不高,报告指标覆盖率和国际化程度不高,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仍存在不足,与利益相关方要求和公司价值体现尚有一定差距。

2009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第一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便携手册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CASS—CSR 1.0)》。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工作,该中心又制定并发布了我国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标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2010)》,并邀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者、研究者以及各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一个开放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级。2011年,该中心在广泛听取各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CASS—CSR 2.0)》,随之更新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2011)》;2013年3月,中心再次对评级标准进行修订、优化和完善,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2012)》。通过六大指标对报告进行量化打分:完整性、可比性、可读性、实质性、创新性、平衡性,并对六大指标赋予了不同的权重。此外,报告评价采取星级制,对评价方式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这一系列的行为推动提升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

三、研究评述

综上所述,西方各国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总体进展要远远超过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从西方国家诞生至今,产生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很多国家也在法律法规、制度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实践提供借鉴。虽然西方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上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体系尚没有完全地建立,实践方面也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呈上升趋势,研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理论研究现状可总结为研究范围覆盖较全面,研究深度有待加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在理论基础、披露、计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优秀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概念及可行性研究方面,关于披露、计量等方面很少有重大突破。实证研究也不足,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研究。另外,相关法律尚未完善,政府对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相关法律的建立可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和进步。

虽然,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还不成熟,但可以相信社会责任会计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会计学中的地位也会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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