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武平(副教授) 李章婷(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4)
近些年,气候与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纷纷向低碳经济转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继续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实现经济转型,我国制定了要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下降大约40%—45%(基准对比年为2005年)的目标,兼顾“低碳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构建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法规并搭建相应平台。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可通过构建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严密监控企业碳排放状况,持续动态地根据企业提供的最新数据,分析企业碳排放的情况,并以此作为政府制定以后年度碳减排目标的重要依据;企业则可通过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全面了解自身内部碳排放状况,调整减排结构,在改革中寻求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机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国外学者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在碳信息披露内容上,Gibson(1996)提出,碳信息披露应该采用生态模式,在披露传统财务信息时应兼顾气候问题等非传统财务信息的披露。在碳信息披露框架构建上,Jones(2010)认为应构建全新的多层次碳信息披露模型,在以资本导向、货币计量,以业务为中心的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加入环境风险、公司责任、产业和环境之间的新关系等内容。Andrew等(2011)认为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将为利益相关者有关决策提供参考,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碳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参考国外相关研究,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单纯地复制国外的企业碳排放披露体系并不可行,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郭道扬教授曾提出 “建立会计第二报告体系”的研究构想,致力于披露“绿色经济时代”相关信息。龚蕾(2010)认为,我国的环境报告及其信息披露的侧重点要随着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变化实时调整,应将通用财务业绩指标与碳排放强度、碳排放交易绩效等指标有机结合,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体系。汪方军等(2011)认为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体系,包括法律层面、指南与披露层面、分析层面。在法律层面强制要求碳排放高的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在指南与披露层面通过设计报告指南规范企业编制碳排放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在分析层面,政府应以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与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提出碳排放信息分析报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决策的信息支撑。肖序和郑玲(2011)认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几部分:碳核算、碳审计和碳管理,其中碳核算是整个信息披露框架的基础,碳管理可降低最终报告的审计风险,而碳审计可保证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的可靠性,三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较符合我国低水平碳交易的国情,能为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李思佳等(2014)认为构建我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可靠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从两个方面构建基本准则,一是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对碳排放信息进行审计应遵循的基本审计准则。刘浪(2015)认为,目前碳披露项目(CDP)是国际上最为认可的碳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模式,CDP披露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碳风险与碳机遇、碳排放核算、碳减排管理、气候变化治理。其中,碳风险与碳机遇方面应披露法规风险与机遇、有形风险与机遇、其他风险与机遇;碳排放核算应披露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数据分析、碳排放绩效、碳鉴证或审计等;碳减排管理方面应披露低碳目标、减排行动、碳交易与碳成本、低碳减排管理战略等;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应披露碳减排责任与碳管理激励机制。李秀玉等 (2017)认为应由政府出面构建一个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这个平台首先要包括企业碳排放披露场所,其次至少还要包括如下内容: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的对象、对碳排放信息的审计和鉴证、社会公众监督机制等,要求进行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必须定期披露碳信息。政府可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大小等,来制定差异化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分级政策,假如某一家企业是属于高污染行业、高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则应强制要求该企业必须披露所有碳排放信息。
实现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学者们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对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也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这些研究也可以引导企业在碳管理上的改革,进而企业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的质量。
当今,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制定了有关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标准,旨在要求该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必须主动按政府规定披露碳排放信息。
美国是强制要求高排放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先驱。美国能源部于1994年颁发《自愿披露温室气体计划》,随后逐步强化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中的强制性报告、登记和披露义务,同时建立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盘查管理体制。此外,美国政府还责令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州政府以及地方组织也在大力推进温室气体的管制与披露工作。
英国于2008年颁发《气候变化法案》,正式将温室气体减排纳入国家战略发展框架。英国政府强制要求所有上市企业要全面披露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细节。2013年政府颁布《温室气体排放(董事会报告)规则草案》,进一步规范企业披露董事会报告中量化的碳排放信息。
加拿大政府从2004年开始就要求,在一年内碳排放量超过10万吨的企业必须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指导下强制性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2009年将此标准进一步下调为5万吨,并尝试建立一个安全经济的温室气体报告体系,旨在为企业提供披露指南、碳计量方法等。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响应政府严密开展碳监管的行为,于2005年颁布 《披露气候变化与其他环境问题影响的报告 (解释草案)》,首次从会计准则层面来讨论如何识别和应对来自气候变化的财务风险。
总体来看,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都颁布了指导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也构建了政府监督体系,但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时依据的标准却各不相同。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几类碳信息披露框架虽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但由于采用的各项标准在国际上并未统一,导致各国企业最终披露的碳信息不具有横向可比性,使政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决策信息。
目前我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国内企业对于碳信息的披露基本处于自愿性披露的状态,缺乏独立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为完善我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因此我国可在基础法律框架内,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披露体系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符合我国战略发展目标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尽快完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意愿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与 “无法可依”有关,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披露标准,企业即使有披露意愿也不知从何着手。为此我国政府应尽快构建一个稳定、标准统一的全国性信息披露平台。而鉴于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评估检测技术还不成熟,政府监控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政府可本着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则勒令其按时在平台上更新碳排放信息,其他企业则视情况部分披露。政府可对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并实施减排策略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将企业碳排放战略规划作为政府考核的一项内容,对重污染并屡教不改的企业实施重罚。政府应通过引导、奖惩和监管等手段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
目前,国内有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着碳排放行为,但是这些企业尚未意识到要主动向社会披露企业碳排放信息。但是,企业是碳排放交易的主体,政府对碳排放信息的监管必然要从企业层面入手。因此企业应认识到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自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企业将节能减排作为战略发展目标,短期内可能对收益有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一战略目标会带来一系列绿色改革,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更长久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