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暴力伤害,这三种情况非工伤

2018-11-25 01:54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7期
关键词:社局小鹏工伤保险

杨学友

当下,在工伤认定上,许多人都有一种误解,以为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遇伤害,就理所当然认定为工伤。殊不知,《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有着非常明确、限定性的规定。至少下列三种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一、工作期间被暴力伤害,与履职无关未必是工伤

[案例]小鹏是一家娱乐厅服务员,2016年11月20日晚23时许,小鹏于工作时间,送一批客人出门离开,客人走出音乐厅后,小鹏借机站在音乐厅门口边点上一支烟吸起来。此时,从娱乐厅消费的客人宋某出来后,因娱乐厅夜晚的灯光暗淡,宋某将小鹏误认为他人,趁其不备将小鹏臂膀扎伤。小鹏经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上臂贯通伤;肱动脉部分断裂;肱二、三头肌断裂;失血性休克。手术治疗、病情平稳后,小鹏向所在娱乐厅提出工伤认定被拒绝,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又诉至法院,同样未能得到支持。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鹏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显然,小鹏受伤害之时,是送顾客返回后在音乐厅门口小憩吸烟,虽然是在时间、工作场所,但其被伤害确实并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引起。换言之,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故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因工作发生争执受伤,未必就是工伤

[案例]赵小娜是某宾馆前台接待工作服务员。2017年12月2日赵小娜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刘某发生争执,赵小娜先动手引发双方相互厮打而受伤。经送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外伤,口唇黏膜裂伤,牙齿外伤,颈外伤。”赵小娜与刘某的治安案件,某公安分局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赵小娜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赵小娜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由于工作问题与刘刚发生口头争执,但双方发生争执后,赵小娜先对同事动手进而导致双方相互厮打。双方口头争执并不是导致赵小娜受伤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赵小娜先动手推搡刘某继而引发双方相互厮打,最终造成赵小娜受伤,因此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三、工作中被同事扎伤,与履行职责无因果关系

[案例]佟宇与许阿强同是某公司员工,2012年5月9日21时许,也就是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的当日晚上,佟宇用事先准备好的卡簧刀将正在工作的许阿强臀部扎伤,之后两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佟宇用刀将许阿强的左手掌、右小臂、左小腿等部位扎伤。事后,许阿强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获得支持后,其所在的公司经复议后诉至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分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释义的答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佟宇与许阿强系因私人琐事产生矛盾,引发伤害致其受伤。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但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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