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判决制度废除论

2018-11-24 03:55李月文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共利益

李月文

摘要:情况判决制度,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然,情况判决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权衡和考量,更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这项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对于国家法治完善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应正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解释论的角度,客观看待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情况判决。

关键词:行政诉讼 情况判决 公共利益

情况判决.由日本最先确立,具体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般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是作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判决。本文针对行政诉讼的情况判决制度废除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我们的立法现状与现实需求.并进一步阐释我国情况判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提出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情况判决制度。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情况判决

情况判决是一种“变通性判决”。是对一般法律规则的一种变通。通常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法院应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但由于情况特殊,不宜撤销而只能做出情况判决。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则做了如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情况判决更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情况判决是否应当废除?主张废除论的学者认为,情况判决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忽略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助长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筆者认为,情况判决是利益权衡的结果。适用此项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行为被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因缺乏起事前规制作用的行政程序法,而违法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基于行政的公定力、执行力等效力,在被撤销之前已经衍生了庞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如果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反倒会使既成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失去依据,其影响已非单纯的个人利益受损,而是整个社会遭受损害的问题。所以有采取情况判决之必要。”因此,情况判决制度有其存在的自身价值。

二、我国情况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在现有规则体系框架内,“公共利益”已成为法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它不仅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所言,“公共利益不仅仅在法律、法学、行政以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上类似或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被普遍适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用以构架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尽管如此重要。但“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确是模糊的,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

2.补救措施不够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相应”的过于抽象和宽泛,难免产生歧义,在解读时,是应当由原告主张国家赔偿?还是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确切的说,实践中行政案例的复杂性,在补救措施上若缺乏明确的规定,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不确定性,需要法院在个案中做出具体的利益权衡,其“关键是如何认定这种违法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状态,以及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略对原告个人权利的保护,更不代表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因此滥用职权。

三、我国情况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

1.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界定“公共利益”时,应综合考量社会效益。这同样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确立情况判决制度的法理基础。公共利益所依托的价值观念具体是指“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不仅为构建一个合理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为一个民族的团结一致提供了凝聚力。”这种理念,不是某个行政机构的,不是法官本人的,而是社会所公认的。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我们应综合权衡某一案件的社会效益,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分析,来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从而决定是否应当适用情况判决制度。

2.清晰“补救措施”的认定。补救措施,是指违法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后,行政机关采取的赔偿损失之外的一切手段,带有补偿的含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一切情事,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者变更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相似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行政法的实体两个方面,来清晰具体的补救措施,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权衡机制,弥补原告的个人利益损失。

结语:情况判决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权衡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项制度终将被废除,但就目前而言,情况判决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体现了我国公益优先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观念,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应正视在当前法律规则体系下,情况判决本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对比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情况判决制度的立法体系和制度建设,弥补漏洞与不足,从而发挥出情况判决应有的价值,为解决实际的行政诉讼问题提供更多具有参考意义的启发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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