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影响、现存问题及发展对策

2018-11-24 10:44阎沭杉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普惠金融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以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其中,P2P网络借贷以其门槛低、收益高、方便快捷等特征成为时下最热门的投资理财方式之一。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自身的定位与普惠金融的诸多特征相契合,使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行业自律不足、监管缺位等问题的存在,P2P网络借贷在初期呈现野蛮生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如业务违规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P2P网络借贷能否摆正位置、找准定位,切实发挥服务普惠金融的作用,关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将分别对P2P网络借贷和普惠金融各自的特征进行梳理,从而发现P2P网络借贷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内在逻辑,并在分析当下该行业所面临的发展障碍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P2P网络借贷更好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普惠金融;问题与对策

一、 引言

普遍认为,传统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排斥的现象。在金融市场化条件下,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较小,且贫困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逆向选择”,从而加大金融机构风险。因此,金融资源不断向优势群体集中,其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分配将越来越不均衡,最终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受阻。而普惠金融的提出与发展正是为了解决金融排斥,深入推进包容性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普惠金融”写进党的决议,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从而把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性推向新的层次和高度。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自在我国诞生之日起,实现了迅猛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在特征与理念等方面与普惠金融高度一致,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之一,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二、 P2P网络借贷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影响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普惠金融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并在此基础上更加侧重弱势群体;二是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更高、成本更低;三是普惠金融强调通过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四是普惠金融不是简单的金融援助或政策帮扶,而是强调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其具备商业可持续性;五是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备和优化的政策环境,需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金融机构在商业盈利方面所做出的牺牲。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有益扩充;第二,P2P网络借贷具有交易方式灵活,操作简便、高效等特点;第三,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参与门槛低,且能同时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收益,便于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群体参与其中;第四,P2P网络借贷加快了金融脱媒的步伐,有利于倒逼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第五,P2P网络借贷有利于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传统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P2P网络借贷在诸多方面具有普惠金融的特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P2P网络借贷将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在参与门槛上,P2P网络借贷为投融资者均设置了较低的参与门槛,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广泛参与性。其次,在参与成本上,P2P网络借贷能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双赢,体现了普惠金融的优惠、实惠性。再次,在操作方式上,P2P网络借贷交易方式灵活、操作简便、高效,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方便快捷性。最后,在商业模式上,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收取信息中介费用可满足自身的运营与发展,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此外,P2P网络借贷在模式与技术创新、改善客户体验以及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等方面具有的特征均与普惠金融的理念相吻合。

三、 当前P2P网络借贷服务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有专家指出,P2P网络借贷是普惠金融资金的提供者、普惠金融覆盖面的解决者、普惠金融体系均衡利率的践行者、普惠金融教育的探路者。但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脱实向虚”等当前金融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与障碍,弱化了P2P网络借贷对发展普惠金融的助力作用。具体而言:

1. 平台实际操作中偏离原本定位。按照对P2P网络借贷活动的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投融资双方信息的审核与披露。然而在实践操作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不少平台将自身定位成信用中介,从事吸存放贷、设立资金池、自融资金等违规金融活动,并衍生出多种经营模式。这些特有的模式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偏離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另类的金融机构。典型的有平台担保、刚性兑付、利率决定、债权转让、股票配资、大额融资等模式。无论在上述哪种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已不再是单纯的信用中介,其服务的对象也不再聚焦于具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债权转让、股票配资等模式的设立初衷已与普惠金融的理念相去甚远。

2. 大量问题平台倒闭。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在行业发展不成熟、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平台出现倒闭现象,部分平台老板甚至在平台出现问题时携款跑路。其中,2013年出现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倒闭潮”。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 448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985家。截至2017年7月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3 826个,其中跑路平台有1 147家,占比达30%。在经历了初期的野蛮式发展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和问题不断暴露,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使其市场热度大大降温,甚至整个行业出现被妖魔化的倾向。究其根本,出现倒闭、跑路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上述提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偏颇的问题;二是不法分子打着“P2P网络借贷”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原有民间融资机构向P2P转型时专业支撑不足。此外,针对不同发展时期,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点不同,如不能进行差异化风险预警与监控,则可能引发潜在风险点的爆发。

3. 行业征信困难。作为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制约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投资者不能准确的获取融资者的真实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能根据足够的融资者信用记录对其违约概率、适用的利率等做出精准的判断。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多数平台只能对客户的投资进行担保,在融资者违约时进行刚性兑付,从而将投融资风险转移至平台。具体而言,造成当下P2P网络借贷征信困难的因素一方面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权分享国内现有的官方信用资源,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间征信发展缓慢。此外,当前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建征信系统又面临着样本数量有限、操作成本高等障碍。

4. 外部监管发展滞后。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野蛮式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除了归责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身之外,外部监管的缺位与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发展初期金融监管滞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三是现有监管措施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除了上述内容外,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投资者适当性教育、网络安全隐患等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障碍。

四、 促进P2P网络借贷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在监管逐渐收紧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进入深度调整期,初期的野蛮式增长方式已不可持续,整个行业将进入规范发展、有序壮大的发展“新常态”。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因此,促进P2P网络借贷“脱虚向实”、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主力之一,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1. 引导平台回归原始定位,加强自身征信建设,并进行差异化发展。一是要回归原始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原始定位是信息中介,而非实践中很多平台扮演的信用中介角色。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举措是加快平台去担保化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力度。一方面,去担保化可以打破平台对投资人的隐形保障,帮助投资人树立“担风险、享收益”的理念,并可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实现项目风险与融资利率的匹配。具体而言,可利用股东增加实缴、增加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服务专款等作为去担保化的可行性措施;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最主要职责所在,只有切实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才能实现风险从平台向投资者的转移,最终实现去担保化。具体而言,首先应尽可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商业模式、预期违约率等信息,其次要定期安排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借款资金账户和财务账户进行审计并进行披露。

二是将构建自身征信系统作为开展业务的发力点,并与多类机构合作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展服务范围。一方面,与传统征信机构以采集结构化信用数据为主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关注行为数据,对行为数据的采集与积累将成为传统征信方式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针对地处城市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平台可尝试与各地信誉较高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当地担保公司寻找和推荐优质融资项目,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以及连带责任担保;针对地处偏僻地带的农村客户,可与当地的农信社、资金互助社甚至村委会进行合作,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最终撮合借贷双方的投融资需求。

三是不同平台找准自身定位,进行差异化发展。在行业逐步进入强监管的背景下,行业洗牌加剧,不同平台要依据自身特征找准未来发展方向。大平台可充分利用自身综合优势,通过集团化等方式横向拓展投资品类,在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的同时实现资产端与资金端的多样化发展;中小平台应根据自身特色深耕细分领域,在纵向上深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端相关资源。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平台间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作为普惠金融的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考量监管成本。英国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成熟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其成立的P2P金融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力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已于2016年3月25日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一步可在借鉴英国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尊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引导和支持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不断完善平台管理,监督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从而使行业协会成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与外部政府监管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局面。

(2)建立不同平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同时在不同平台针对同一事项进行借款的事件发生,进而放大投资者的出资风险,并引发平台间的无序竞争。因此,应组织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不同平台实时掌握相关信息,合理做出相应决策。

3. 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外部监管环境。

(1)加速行业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为鼓励金融创新,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行三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在保障上述监管举措切实能够落地、得到落实的同时,应在立法的层面,加快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步伐,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2)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P2P网络借贷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贫困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随着行业的发展,由于商业模式本身具有逐利性,当下如果试图使所有平台仍保持公益性已然不现实。因此,在监管时不同类型的平台应区别对待,针对偏公益性质的平台可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加强补贴,保障其正常運营与存续。另外针对不同合规程度的平台也应采取分类措施,对合规平台应进一步加以规范,对不合规平台应立即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平台应坚决予以取缔。

(3)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适度放宽部分监管细节。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前我国进行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上述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借款金额上限、经营模式调整、ICP登记证办理、资金银行存管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此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整治了行业乱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抑制了行业发展活力。因此,应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针对某些可能约束行业发展活力的细节进行适度放宽,例如可适度将严苛的牌照发放程序化繁为简,并适当地放宽部分平台的业务范围,形成多层次的平台格局。

(4)逐步实现平台与官方征信资源的有效对接,并鼓励民间征信机构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有效降低平台初期的征信成本,平台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将更加真实、全面和有效。此外,平台上形成的信用数据将对央行征信系统形成反哺,并可倒逼借款人自觉履行合约、维护信用。因此,应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渐放开官方征信系统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限制。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发展民营征信机构,丰富和健全我国征信市场。

4. 加强投融资者教育与管理,实现双方合理匹配。

(1)针对投资者,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注重投资者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P2P网络借贷利用的技术、运营的模式等对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较为陌生,对于普惠金融侧重的社会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进行投资者评估时,首先要谨慎确定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要素,其次要运用金融科技(Fintech)准确分析投资者的客观实力,最后要精准衡量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此外,还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扫除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活动中所遇到的专业性盲点。

(2)针对融资者,应切实把好融资项目考核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将项目本身具有的风险分为由高到低不同的等级,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风险、借款人管理能力、历史信用记录等因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工具对融资风险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考量。

(3)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合理匹配。在完成上述两方面精准评估的基础上,以“将合适的融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为目标,在投融资双方之间构建合理、有效的匹配体系,力求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其自主投资权利的同时,使得融资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资金服务,从而达到普惠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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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沭杉(1990-),男,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博士生,研究方向為金融政策、金融监管等。

收稿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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