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松元
许多事故初期只有1人或几人遇险,但在救援处置过程中,因盲目施救、不当措施导致伤亡人数增加,事故等级上升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何才能杜绝盲目施救,防止悲剧重演?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要将应急管理落到实处。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许多生产经营单位虽然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并未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的应急预案没有体现基于风险的思想;预案编制工作流于形式,片面强调预案文本编写,忽视了预案的定期演练,重形式、轻效果;预案评审人员不专业,审查把关不严格,现场评审走过场,评审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预案就是废纸一叠,对指导事故救援无任何益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切实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认真编制适合自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让从业人员知晓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唯有如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旦事故发生,能够迅速启动预案,不至手忙脚乱。
二是要将审批制度落到实处。生产作业单位必须对自身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遵守作业程序。实际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高风险场所从事动火、临时用电、抽插盲板、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活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任何机构、任何个人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作业票证,未采取可靠措施的,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这必须作为一条铁的纪律,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杜绝高风险场所作业的随意性。如果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事故灾难是能够避免的。
三是要将教育培训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这些刚性规定表明,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既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从业人员的义务,更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但是,从日常检查情况看,许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由一人代签,涉嫌造假;有的培训内容侧重生产任务,无视安全要求;有的考核试卷只见考核总分,不见判分细项。这样的教育培训,怎能达到前述工作目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真、做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万一有人遇险,能够积极稳妥应对,安全高效处置,防止不计后果、鲁莽行事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