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虽然公司拖欠我的工资,但却没有向我提供欠薪条,导致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没有证据。我到底该怎么办?”现实中,许多劳动者都有过这样的疑问和无奈。其实,欠薪条固然属于证据,但QQ聊天记录、微信语音、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同样能助你一臂之力。
[案例]谢萍香虽然从一家公司离职将近一年,但经其多次催收,公司似乎就是没有向其支付2万元欠薪的迹象。由于公司没有出具欠薪条,谢萍香尽管极为不满却又不敢发作,因为自己没有任何凭证,担心公司翻脸赖账。经人提醒,谢萍香一次与公司负责人QQ聊天时,装作漫不经心地口吻提到:“就公司欠我的2万元工资,您是知道的,还得请求您多多关照,尽快给我哟!”该负责人回复:“是的,放心,我会尽量设法安排。”随后,谢萍香依此为凭,加上同事的证言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支持了这起请求。
[评析]本案涉及电子数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QQ聊天记录因完全符合该特征而当属其列。谢萍香在与公司负责人的QQ聊天记录中,不仅明确表明欠薪的金额,而且明确指出公司负责人知道,公司负责人也已明确表示认可,甚至提出让谢萍香放心,其会作出安排,意味着谢萍香完全可以达到证明的目的,即使没有欠薪条,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蔡晓芳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郭健,因郭健经营不善,导致拖欠蔡晓芳六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蔡晓芳离职后,曾多次索要,郭健对欠薪也表示认可,但拒绝向蔡晓芳出具欠条。久而久之,蔡晓芳担心自己口说无凭,于是给自己留了一手——在与郭健微信聊天留下语音:“郭健老板:你欠我的18000元工资已经半年了,日前,我母亲患病住院急需用钱,能不能多少先调剂一点给我应急。”郭健回复说:“实在对不起,可我又确实没有办法。”事后,郭健果然赖账,好在蔡晓芳已经证据在握。
[评析]微信语音同样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在使用微信语音作为索要欠薪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故必须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且不要经过任何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拷贝到光盘或u盘中,也不要将原始录音删掉,以便在对方拒不认可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二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不仅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还必须要有欠薪时间、金额、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案例]卢娟娟虽然平时大大咧咧,但却是一个有着一定心计的女孩。这不,当2017年4月1日她从公司离职时,面对财务人员告诉她,因为公司经营亏损,一时难以支付给她15000元欠薪,经理要求转告她两个月后再来领取、且不愿出具欠薪条时,卢娟娟便以向经理核实为由,给经理打了电话,并悄悄地全程录音,内容是复述了一遍财务人员说的话,且表示只要是经理意思,她可以接受。经理当即爽快地承认了。两个月后,卢娟娟前往索要时,经理、财务人员竟然异口同声地否认欠薪。而在听了卢娟娟播放的录音后,又不得不 “认栽”了。
[评析]电话录音也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对这类偷录证据的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以合法手段取得且没有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在实践中,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时,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当属有效。有鉴于此,以电话录音方式作证的,还应当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如劳动合同、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关系证件、劳动者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