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
摘 要:可预见性规则是在人们履行规则的时候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重要保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这些因素不能够归结于任何一方,这时候可预见性规则就会产生效用,如果一方违约,可以根据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我国到目前为止在可预见性规则这一个领域中的研究过少,对于合同的履行保障是十分不利的,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研究中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本文主要研究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相关知识。
关键词: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使用条件
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的实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预见性规则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合同法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可预见性规则的效力,使得可预见性规则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当合同的其中一方出现违约现象时,只需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可预见范围的损失可以不进行赔偿。但是对可预见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界定需要人们进行充分的研究。
1 设立可预见性规则的必要性
1.1 维护社会公平
我国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所有的公民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而可预见性规则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在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民自愿的规则,但是在公民履行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造成当事人的违约,这种违约会造成可预见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在意外发生之后,如果还要人们按照原来的合同来履行职责,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规则,是很不公正的处理方法。这时候,可预见性规则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可预见性规则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后为人们提供一个好的处理结果,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管理,这样的结果在很大的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保证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和权力。
1.2 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可预见性规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的未来,那么可预见性规则的存在也是必然的。在我国的早期社会,可预见性规则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当人们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如果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人们需要仍然按照原定的合同履行任务,这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不仅会损害人们的利益,还会牵涉到很多方面。在我国发展的进程中,可预见性规则越来越重要,虽然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考虑问题越来越全面,发生意外的情况在不断降低,但是依然不能够完全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在不同的情势下,人们需要履行不同的合同,将合同最大的平等化,维护各方的正当利益。我国的社会是瞬息万变的,可预见性规则在这样的经济市场中应该更好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
发展。
1.3 为了与国际接轨
可预见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将中国推向了国际化。这是因为在国际上,有很多的国家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可预见性规则,并且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了可预见性规则的重要性,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还是很少的,因为我国没有经验,因此在发展可预见性规则的时候要大量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我国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够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更好的实现国
际化。
2 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条件
我国应该对可预见性规则的使用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这样才能够使可预见性规则得到更好的应用。
2.1 需要有可预见性的事实
在使用可预见性规则的时候需要有可预见性的事实,这是实行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因为在成立合同的时候,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轻易违约,就需要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如果对不可预见的部分也需要进行赔偿,那么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机会。因此,要判定意外情况对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影响才能够实行可预见性规则,确定在改变合同构造之后能够对合同当事人造成更小的影响,更加公平和公正。是否构成可预见性的事实有一个标准,这是为了使可预见性规则更加规范化。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行需要有可预见性的事实才能够实行,这样才能够使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2.2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之前实行
可预见性规则需要在合同成立之后未完全履行义务前实行,可预见性规则是为了为违约方减去一些不可预见的损失赔偿,因此要在合同成立之后才有可能发挥可预见性规则的效能。如果可预见性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对变更的结果是不知情的,那么可预见性就不成立,依然需要按照正当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来执行。在人们履行合同之后,可预见性规则也不能够再实行,因为人们履行合同之后,发生的可预见性与合同已经没有关系了。因此,人们应该把握好可预见性赔偿条件实行的具体时间。所以当事人需要在合同成立之后、违约方还没有履行义务之前实行。
2.3 可预见性必须因意外事件引起的
可预见性规则在实行的时候必须是合同受到意外的事件的影响。如果由于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对合同造成影响的时候,合同是不能够使用可预见性规则的。因为如果合同的当事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合同也能够在可预见性规则的支持下发生变更,就会造成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制造意外事件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必须严格的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行条件。意外事件的发生对合同造成影响意味着当事人对于意外情况的发生没有责任,这时候在修改合同的时候更容易得到合同当事人的共识,从而更好的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使可预见性规则更加完善。违约人在违反合同法的约定之后应该负责可预见范围内的责任,但是可预见性时间必须要由意外事件引起的,如果可预见性不是由意外事件引起的,就不应该由违约人来赔偿,不可预见事件也不應该由违约人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相关责任人的合法利益。
3 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针对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充分的研究,这样才能够使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更加服众,为更多的人带来法律层面的保障。其次,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制,针对一些可预见性规则中的纠纷,给出更好的处理措施,行政部门应该为管理机制提供足够的保障,这样才能够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造法律的人员应该有远见,对于一些还未发生的社会活动有先见之明,加强立法,这样才能够保障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每个法律都要等到事件发生之后才开始做出相关的处理措施,就会损失很多人的正当利益,法律的存在也成为了一种善后措施。完善法律体系要接近人们的正常社会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3.2 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水平
在制定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相关法律时,国家还应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公水平。在选拔人才的时候要严格对待,选择高素质的人才,这样才能够保障相关的司法人员工作的高效性,使未来的立法更加完善。其次还应该不断地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我国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也越来越迅速,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应该紧跟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这样才能够永远满足人们的需求。相关的司法人员应该对社会中发生的关于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纠纷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知道了问题所在,在研究和制定法律的时候才能够更加贴近社会经济活动,维护更多人的正当经济利益,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水平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法律规制的制定。
3.3 调动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可预见性规则
每个行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得到了一定的规范,才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好的发展,因此,最终的受益者是行业本身。相关的司法部门可以调动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合同条款,政府应该对行业进行正确的领导,这样才能够保证行业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次政府还应该鼓励行业自愿加入到合同法可预见性的法律规制工作中来,为法律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能够为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规制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也能够使各个行业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的规定。其次,政府应该鼓励各个行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入到法律的规制工作中来,企业的工作人员往往能够最直接的反应我国的可预见性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法律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入了解也有积极的影响。
4 总结
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现代发展进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对此进行研究,不断地发展我国的法律,才能够使得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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