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

2018-11-23 08:42桑莱丝
人民论坛 2018年31期
关键词:规制主播权力

桑莱丝

【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规模急剧扩张,促进了网络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为追逐暴利,一些包含低俗内容的网络直播频频出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乱象横生的网络直播行业引入行政权力进行规制已是势在必行。为此,我国亟需健全行政规制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规制主体的职能,优化行政規制方式,从而促进行政权力规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行政权力 网络直播 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该文件要求,为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需要实行用户实名制,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完善直播内容监控、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与2016年公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相比,该文件对网络直播监管工作的部署显然更为明确与细致,这无疑唱响了网络直播行政规制的最强音。引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不仅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助于真正释放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潜力。

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的必要性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毫无疑问,网络直播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引入行政权力进行规制十分必要。给行政相对人立规矩、划红线是加强网络直播监管、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弥补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其一,网络直播内容低俗,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聚众淫乱罪等;其二,观众打赏金额过高,涉及逃税罪、漏税罪等;其三,网络直播内容存在侵权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等;其四,网络直播内容暴露公民隐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五,网络直播内容传播反动思想,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法对于网络直播内容、主播行为标准的认定还不够清晰。因而,网络主播存在打“擦边球”以逃避刑法的规制。此外,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的语言暴力由于存在匿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少受到开怯规制。因此,需要依靠行政规制,弥补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

弥补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网络直播可能触犯民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了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但由于网络直播规模的扩张速度过快,网络直播是否触犯了民法、触犯了民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还难以进行有效界定。例如,在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过程中,由于网络直播平台数量、主播人数以及直播内容众多,对直播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判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问题与举证难度。即使能够判定直播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也难以实现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在现阶段民法还难以对网络直播进行有效规制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入行政权力进行规制,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弥补市场调节存在的不足。网络直播行业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势必会受到市场调节作用的影响。然而,市场的调节作用还难以全面引导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运营、网络直播服务的健康发展,更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网络直播行业中存在的直播内容低俗化、同质化、数据造假等各种乱象来看,市场不是万能的,理应通过行政规制进行干预。行政规制的介入,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引导网络直播行业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需健全行政规制的法律体系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社会价值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304.5亿元,平台数量达到200余家。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数量则高达4.22亿,超过了我国网民总数的一半。然而,网络直播行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令人不安的问题。网络空间并非藏污纳垢之地,更非法外之地。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行政规制,构建和谐的网络生态,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还网络空间以天朗气清。

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推进,网络直播立法主体过多的问题将逐步得到有效解决,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也将得到有效落实。首先,为避免立法重复与立法冲突,提升立法的完整性与执法效率,需针对网络直播进行集中立法;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直播相关的各项制度与标准,避免不同主体执行不同规范时出现冲突。最后,为促进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还需针对网络设施、直播内容、直播主体以及直播受众等推进分层立法,针对直播基础、内容、应用、安全、犯罪等推进分类立法,从而明确划分各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主体的责任,避免留下行政规制的“空白地”。

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需明确行政规制主体的职能,优化行政规制手段

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主体不单单是规范的制定者,同时也是监管者与服务者。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很大的商业潜力,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网络直播行业,不仅要利用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也要利用行政权力引导其向精品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首先,行政规制主体应当做到弱化强制、强化引导。对网络直播进行行政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故而行政规制主体既需要适度进行强制监管,也需要加强网络直播宣传工作,使得社会对网络直播形成科学的认知。同时,随着网络直播热潮的持续升温,直播内容违法、同质化等问题势必会随之加剧。这便需要行政规制主体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

其次,行政规制主体应当做到弱化管控、强化服务。过度的管控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行政规制主体需要合理控制自身的管控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实现服务与管控二者的有效结合,以管控促服务,以服务协调管控,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再次,行政规制主体应当做到弱化微观规制、强化宏观规制。微观规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的规制,在网络直播行业的跨行业发展趋势下,微观规制的效率会被削弱。所以,还需强化宏观规制,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引导。

最后,行政规制主体应当实现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与事后惩罚的有效结合。在事前,需要对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用户实名注册;在过程中,需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及时排除;在事后,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关停,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主播进行及时清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平台用户进行追责。

对于网络直播的规制,不应过度依赖强制性手段,还应适当引入柔性手段。例如,行政指导或奖励等。一是网络直播已然横跨多个行业,而刚性的行政规制手段则愈发难以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政指导,以柔性手段引导网络直播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利用奖励手段能够在网络直播行业中树立起行业标杆,引导从业人员优化直播内容,加强自我约束。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政奖励,确保奖励标准与程序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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