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 兵,程六兵,王竹泉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审计质量是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也是审计研究最关注的话题。但由于审计过程难以观察,审计师决策依据亦不可见,外部人员并不能对审计质量做出直接评判,因此,当前经验研究主要采用替代变量对其进行间接衡量[1],如事务所规模、审计收费、盈余质量、审计意见等。其中,非标准审计意见往往表示审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的合规性或公允性问题,被认为是高质量审计的标志[2]。然而,通过阅读我国上市公司2001—2016年2060份非标准审计报告,本文发现即便同是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信息含量也存在天壤之别,其依据事由有简单重复公司已公开信息的*如金亚科技(300028)2016年非标事由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有怀疑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式合理性的*如世纪星源(000005)2010年审计报告。,也有避重就轻的*如智慧能源(600869)2003年非标事由是公司将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尚未完成,而实际上该公司当年已经亏损约724万,且存在多起因拖欠工程款、广告费的未决诉讼。等。因而,仅根据非标准审计意见本身并不能直接判定审计质量的高低,必须结合其信息含量水平才能做出合理的评判。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逐步出台新的法规,要求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2016年底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新的审计报告准则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要求审计师提高审计报告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可见,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水平已成为实务中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指标。
企业借款逾期信息作为事关投资者决策的重要负面信息,证监会2001年底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这种外部制度限定给研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供了机会。当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后,外部投资者已经知悉,审计师再在审计报告中提示逾期信息并不会产生增量信息。而在公开披露之前,外部投资者并不知悉,作为具有专业能力且掌握更多私有信息的审计师可能已经观察到了借款逾期风险,此时,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及时提示逾期风险信息,将会为外部投资者带来增量信息。事实上,关注并及时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正是审计准则的要求,《中国审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规定审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借款逾期风险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予以重点关注,并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审计师对借款逾期信息披露时机的选择来直接观察审计质量的高低。
以2001—2016年我国A股市场首次披露存在借款逾期的公司为样本,本文研究发现:(1)与逾期前一年相比,审计师更有可能在逾期当年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信息,存在延迟披露行为;(2)依据逾期前第二年是否发生亏损、是否出现营运资金为负进行分组,结果显示延迟披露行为只在未出现亏损、营运资金为正的组别明显存在;(3)2006年破产法的实施使得审计师在逾期当年和前一年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无明显差异,即减少了延迟披露行为。综合来看,只有当“坏”消息已经被企业公开时,审计师才更可能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延迟披露是低质量审计的体现,提高审计师的法律风险有助于抑制审计师的延迟披露。
本文的研究贡献有两点:(1)提供了研究审计质量的新思路。本文观察审计师对同一家公司在借款逾期成为公开信息前后发表审计意见的差异,从信息及时性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视角更直接。(2)为审计监管提供参考。本文研究表明审计师可能会推迟披露客户的负面信息,降低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监管机构应该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审计师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提高其保留信息的成本。
第三方审计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外部审计不仅可以发现并披露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的违规行为[3],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一种合理保证,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4]。然而,审计过程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一个“黑箱”,是无法被直接观察到的,投资者难以对审计质量做出直接的判断,相关研究也主要采用事务所规模、审计收费、审计意见及盈余质量等替代变量来间接衡量审计质量。
就事务所规模而言,DeAngelo认为事务所规模越大,其对客户所拥有的准租金越大,降低独立性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因而事务所规模可以成为衡量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3]。但相关经验研究却得出了不一致的结论,DeFond 和 Jiambalvo等学者发现“四大”的客户存在更少的报告错报和违规问题、更低的操纵性应计利润、更高的盈余稳定性和及时性等[5-6],而刘峰等学者则发现“四大”并没有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7]。对此,叶凡等指出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正向关系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审计团队的基本稳定和对特定客户的持续性审计;第二,市场会“及时驱逐”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第三,事务所拥有准租的决策权,否则,将不能保证正向关系的成立[8]。
审计费用之所以被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衡量指标,是建立在大事务所审计质量更高的隐含假设前提下的。通常情况下,大事务所审计会耗费更长的时间[9],在业务培训上比小事务所也会有更大的投入[10],能够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保证,因而也会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然而,由于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正向关系并不确定,这一推断也变得不可靠。事实上,审计定价除受事务所规模影响之外,还受客户规模、客户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水平、同行竞争、客户压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1-14]。通过审计费用衡量审计质量必然存在较多的干扰项,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简单的正相关关系,特别是在异常高收费的情况下反而会损害审计质量[15-16]。
就客户盈余质量而言,由于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是审计师与客户协商后的结果,财务报告的盈余质量高低代表了审计师的可容忍程度,因而可以作为审计质量的间接衡量指标。已有研究主要采用了操纵性应计利润、会计稳健性、盈余市场反应系数、会计报表可比性等指标来衡量盈余质量[17-21]。然而,这些指标在应用中并没有考虑盈余质量测度指标本身的误差问题,也没有考虑现实情境的多样性,可能无法得到关于审计质量的一致结论。谭楚月和段宏就指出当客户本身并没有进行盈余管理或审计师对客户的盈余管理活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时,盈余管理本身就难以衡量审计质量[22]。
就审计意见而言,非标准审计意见通常表示审计师发现并披露了客户会计系统中的合规性或公允性问题,被认为是高审计质量的体现。已有研究在使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替代变量时,多以事务所规模、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程度、审计费用等作为解释变量,考察其对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可能性的影响[2,23-24]。但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能够衡量审计质量仍然存在疑问,审计意见本身并不能代表审计质量,而应当关注审计意见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贡献程度[4]。
尽管已有研究获得了关于审计质量的丰富认知,但在替代变量使用上普遍存在交叉论证、兼容性等问题,无法保证研究结论的一致性,甚至会产生相互矛盾的结论[22]。更为重要的是,已有研究并没有考虑样本选择的异质性问题,由于审计客户本身在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财务系统及会计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审计风险水平并不相同,据此审计师发布不同的审计意见与收取不同的审计费用等很有可能均是恰当的,并没有审计质量的高低之分,因而会削弱研究结论对经济现实的解释价值和指导意义。因此,部分研究开始考虑特定情形下的审计质量问题,以尽可能降低样本异质性对审计质量判断的干扰。这些特定情形包括监管机构处罚、事务所诉讼历史、对外担保规模、财务困境、客户未决诉讼、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媒体负面报道、纳税诚信状况等[25-32]。然而,抛去这些研究仍然采用审计意见、审计费用、盈余质量等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外,不难发现,所谓的特定情形实际在审计报告发布之前已然是公开信息,或者与审计报告同时披露,此时便无法区分相关信息是由审计师提供还是客户自身披露,简单地根据审计意见、审计费用等当然不能对审计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借鉴已有研究[33-34],本文从审计师是否推迟披露企业逾期借款信息的视角来判断审计师是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增量信息,从而可以对审计质量做出直接的观察和评判。
上市公司一旦发生借款逾期,不仅表明公司资金链处于非常紧张的状况,而且说明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趋于恶化而无法获得债务展期,这将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在持续经营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负面信号。如果上市公司对该信息进行隐瞒,将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重大的投资决策失误。对此,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单独列示贷款单位、金额、利率、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经偿还。2007年、2010年、2014年该规定的修订版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外部审计作为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可靠性的一种重要保证机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对借款逾期信息等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信息予以重点关注。中国财政部于1999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修订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明确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借款等对持续经营假设适用不再合理的情形,审计师在编制报告时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其后,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6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审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准则及应用指南延续了这一规定,要求审计师应当对上述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或情形进行评估,并根据具体评估结果及管理层的应对计划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意见。不过,由于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以及相应的应对计划多是对未来某些事项或情况的预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审计师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之后也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这些预判结果的必然实现。对此,相关审计准则也规定了相应的豁免条款,如《中国审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持续经营》指南指出:“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未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不应视为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的保证。”
综上可见,借款逾期信息作为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负面信息,监管部门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外披露,还要求审计师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前对借款逾期风险予以重点关注,并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但由于借款逾期风险是对未来事项或情形的预测和判断,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保证预判结果能够百分之百实现,相关审计准则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豁免条款。审计准则一方面要求审计师关注企业的借款逾期风险,一方面又制定了免责条款,这种相互矛盾的制度规定也就给了审计师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在审计实务中,审计意见是审计师综合诉讼赔偿风险、市场声誉、同行竞争、客户压力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的结果[4,35-36],是审计师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结果。究竟是选择及时披露客户的借款逾期风险信息还是推迟至客户本身公开借款逾期事项之后再提示逾期风险,取决于客户压力、诉讼赔偿风险、市场声誉以及同行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师私利的负向影响程度,哪一种披露方式的综合负向影响程度更小,审计师就会倾向于哪种方式。
首先,客户压力降低了审计师及时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的动机。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是当前我国企业更为主要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及其与银行等债权人关系的好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一旦发生借款逾期不仅表示企业资金链紧张,而且向外界传递企业与银行等债权人关系恶化的信号,引发资本市场过度的负向反应[37],导致更加苛刻的借款合约[38-39]。因此,审计师出具与借款逾期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会存在较大的压力,可能面临客户降低审计费用、更换事务所、降低非审计业务购买等报复性行为[40-42]。在客户压力下,审计师就有可能会选择推迟披露方式。其次,诉讼赔偿风险、市场声誉以及同行竞争未能抑制审计师的自利行为。在中国当前审计市场环境中,审计师所面临的诉讼赔偿风险较低。吴溪对1999—2006年72例审计失败公司的统计显示,只有28家事务所或审计师受到了处罚,平均受罚金额仅为40.49万元,低于同期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平均额50.85万元,且监管机构对审计责任的认定总体上明显趋于缓和[43]。李莫愁和任婧对2001—2013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事务所进行统计,依然发现与之类似的结论[44]。我国审计市场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声誉机制,市场并没有对声誉受损的审计师进行“及时驱逐”[8]。同时,事务所还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尤其是本土事务所,绝大多数事务所的市场份额都普遍偏低[45]。较低的诉讼风险、声誉受损的审计师依然被市场接受,降低了审计师推迟披露的机会成本,而激烈的行业竞争又增强了这一动机,这将诱使审计师倾向于推迟披露选择。最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境与审计准则的豁免条款为审计师的推迟披露选择提供了空间。从现实情境来看,我国资本市场退市机制严重畸形,退市率非常低,年均退市率约为0.35%,远低于成熟资本市场6%以上的年均退市率水平。“僵尸企业”“不死鸟”等可以在资本市场持续进行交易,其壳资源具有极高的重组价值。即便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困境,作为其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名片”,当地政府也会通过财政补贴、税费返还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46]。因此,到期不能还款公司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小,极大地降低了审计师因保留逾期风险信息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前文制度背景分析显示,尽管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关注企业的借款逾期风险,但同时制定的豁免条款又给了审计师是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选择权。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具有强烈的“隐藏”客户借款逾期风险信息的动机,客户压力和激烈的行业竞争降低了审计师事前及时披露逾期信息的动机,较低的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减小了事后审计师被处罚的成本,相对宽松的审计准则亦提供了审计师延迟披露的选择权。在此环境下,审计师就很有可能帮助企业“隐藏”逾期信息,直到逾期信息被企业自身公开,此时审计师再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信息,既不会产生明显的信息增量,又可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据此,本文提出假设H如下。
H: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与借款逾期前一年相比,审计师倾向于在逾期当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借款逾期风险信息,存在延迟披露行为。
本文从年报中手工收集了2001—2016年A股上市公司期末是否存在逾期借款的数据,主要关注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附注信息。年报中披露逾期信息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标明借款是否逾期;二是披露逐笔借款的起讫日期,与当年年末相比,若截止时间小于期末,则判断为逾期借款。选择从2001年开始主要是因为该年年底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披露相关信息。由于2001年之前企业是否存在借款逾期事项并没有强制披露,且为了降低多次逾期之间的相互影响,本文选择2003—2016年信息增量最大的首次借款逾期作为初始样本[注]例如,2001、2002年公司无逾期借款,而2003年披露存在逾期借款则判定2003年为首次逾期当年。,并进行了以下筛选:(1)剔除属于金融行业的公司;(2)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了借款逾期前一年和当年的样本数为437对,共874个公司年度观察值。审计意见数据和其他财务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还将模型中主要的连续变量,处于0—1%和99%—100%之间的极端值,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为了检验假设,本文构建以下Logit模型:
MAO(Overdis)=β0+β1Firstover+βi∑Controlls+ε
(1)
其中,被解释变量MAO为审计意见哑变量,当审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MAO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都定义为非标准审计意见。
为了进一步区分审计意见的内容,本文还将非标事由是否提示借款逾期风险信息作为因变量(Overdis),当审计报告提示了企业逾期风险时,Overdis取值为1,反之为0。通过查阅审计报告,本文将披露以下信息之一的情形定义为提示了借款逾期风险信息:(1)直接提示企业存在逾期借款;(2)营运资金为负或者偿债压力大;(3)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之相对应,本文将非标准审计意见依据事由是因为“应收账款过大、投资不确定性、收入真实性[注]相对应的案例可分别参阅2004年中银绒业(000982)、2007年ST新都(000033)和2004年海信科龙(000921)的审计报告。”等判定为没有提示借款逾期风险信息。
解释变量Firstover用来检验审计师在企业首次逾期前一年和当年发布审计意见的差异,逾期当年取值为1,逾期前一年取值为0。本文预期审计师倾向于事后即逾期当年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因此,变量Firstover的系数预期为正。另外,在模型(1)中,本文还控制了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现金流量债务比(CFOdebt)、公司年龄(Age)、企业性质(NSOE)、是否亏损(LOSS)。为了控制行业和年度的固定效应,本文还加入了行业和年份哑变量。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见下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定义
表2 借款逾期、审计意见年度分布表
注:表2中第(1)列表示逾期公司总数,第(2)列表示首次逾期公司数,第(3)列表示首次逾期当年非标意见数,第(4)列表示首次逾期前一年非标意见数,第(5)列表示表示首次逾期当年提示逾期风险的公司数,第(6)列表示首次逾期前一年提示逾期风险的公司数。
1. 借款逾期和非标准审计意见
2001—2016年存在逾期借款的上市公司数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统计信息见表2。第(1)列显示,2001—2016年期末存在逾期借款的公司数目基本呈现下降趋势;第(3)列和第(4)列对比发现,样本公司在逾期当年和前一年收到非标意见的总数分别为132、66,相应占比为30.21%和15.10%;第(5)列和第(6)列对比发现,两期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的公司数分别为98、34,占比为22.43%和7.78%;卡方检验显示两组差异都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在逾期当年较前一年更有可能收到非标意见,初步与假设预期一致。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 Panel A显示874家样本公司中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重占22.7%,但只有15.1%的审计报告披露了借款逾期风险信息。样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平均达到59.9%;资产收益率偏低,均值只有-0.024;经营活动现金流对负债的保障倍数也较小,平均值为0.063。另外,样本公司中非国有企业占比为37.1%,被“四大”审计的公司只占全样本的5.1%。综合可见,本文所选择的样本为破产风险相对较高的公司,此时,事务所提供低质量审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更高,理论上应该促使事务所更有可能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本文进一步分组统计了企业逾期前后变量的均值差异,见表3 Panel B。逾期前一年与逾期当年相比,公司平均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低,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披露逾期信息的可能性也明显更小。公司特征方面,逾期前一年的ROA显著高于逾期当年,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逾期当年(1%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存在恶化的趋势。为了降低公司财务特征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将在后面的多元回归分析中控制这些变量。表4统计了因变量和主要连续变量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公司规模、资产收益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越高,资产负债率越低的企业,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越小,且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披露逾期信息的可能性也更低。总体上,“四大”事务所倾向于不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且不披露逾期信息。控制变量之间,除资产负债率(Lev)与资产收益率(ROA)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36较大外,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较小,且Vif值平均为1.55,表明本文回归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并不严重,对研究结论影响较小。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表4 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统计
注:矩阵左下(右上)部分为Pearson(Spearman)相关性系数。
本文预期在审计师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小的制度背景下,审计师存在强烈的动机将客户存在借款逾期风险的“坏消息”予以保留,直到“坏信息”已经被上市公司公开。因此,本文比较企业首次出现借款逾期前后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差异, 来检验审计师是否存在延迟披露的行为, 结果见表5。第(1)列显示,变量Fristover的系数为0.901(1%水平上显著);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后,变量Firstover的系数为0.474(10%水平上显著),计算其边际效应,发现审计师在逾期当年较逾期前一年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高4.3%,符合假设的预期。进一步地,本文还以审计报告中是否披露逾期风险信息(Overdis)为被解释变量,结果如第(3)列所示。变量Firstover的系数为0.693,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与逾期前一年相比,审计师更有可能在逾期当年披露逾期风险信息,与前文的假设预期一致。
由于不同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反映了客户财务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本文还根据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类型赋予序数值,用变量Opintype表示[47]。审计意见从“标准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变量Opintype相应地取值为0到4,取其自然对数为因变量进行OLS回归,结果见第(4)列,依然显示逾期当年较逾期前一年,审计师更有可能出具更严格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综合而言,整体上审计师更有可能在企业公开存在逾期借款当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信息,延迟披露降低了信息的及时性,是低质量审计的体现。
表5 审计师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时机选择
注:括号内的数字为经White(1980)异方差修正后的Z、T统计量;*、**、***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1. 破产法实施对审计师延迟披露的影响
审计师在借款逾期风险披露上存在两类错误:披露逾期风险信息,但事后企业并未发生借款逾期(第I类错误);发表干净的审计意见,但事后企业发生借款逾期(第II类错误)。无论是哪一类错误,审计师都需承担相应的成本,如损失客户的成本、被诉讼的成本、声誉受损的成本等。以2006年《破产法》的实施为背景,本文认为在破产法实施前,由于政府干预、“壳资源”的存在,发生借款逾期公司破产清算的概率较小,第I类错误出现的可能性较高。此时,审计师可以推迟披露逾期信息,避免第I类错误的发生,相应地减少损失客户的成本。《破产法》实施后,逾期风险较高的公司发生破产的可能性上升,第II类错误出现的概率增加。此时,审计师可以加快逾期信息的披露,避免第II类错误的发生,相应地降低诉讼和声誉受损的成本。经验证据上,Mo等研究发现2006年《破产法》实施后,国内“十大”事务所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概率明显增加[48]。参照他们的做法,本文以《破产法》的实施为分界点,将样本期划分为2001—2005年与2006—2016年两个时段分别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见表6。
第(1)列显示,审计师更有可能在逾期当年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现象主要发生在2001—2005年,而2006—2016年逾期当年与逾期前一年的差异不再明显。以是否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为因变量,Logit回归结果表明破产法实施后,审计师依然更倾向于在逾期当年披露借款逾期风险信息。
进一步地,本文设置哑变量Overt、Overt-1分别反映逾期当年、逾期前一年。比较存在逾期借款公司在这两个时间点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是否明显高于从未发生借款逾期公司,结果如第(3)列所示:2001—2005年、2006—2016年,审计师在逾期当年和逾期前一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都明显更高,且Wald检验显示2001—2005年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在借款逾期当年明显高于前一年,但2006—2016年两者差异不明显。对比可见,《破产法》实施后,审计师在逾期当年和逾期前一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都更高,且两者差异不明显,但前一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更有可能是依据客户的非借款逾期风险信息而出具,这与Menon and Williams发现市场对于因融资困难而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负向市场反应更为一致[37]。破产法实施后高风险促使事务所减少了延迟披露行为,但可能仍然存在避重就轻的选择。
2. 信息含量水平对审计师延迟披露的影响
本文假定审计师延迟披露可能源于客户压力,压力越小,延迟披露非标意见的动机越弱。对客户而言,如果在逾期前期,与借款逾期风险信息类似的其他负面信息已经公开,逾期信息对客户的消极影响将可能会大幅度减弱,客户要求审计师保留坏信息的需求就会降低。此时,在逾期当年和前一年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信息的差异可能会减小。
表6 破产法的实施与披露时机选择
注:括号内的数字为经White(1980)异方差修正后的Z统计量;*、**、***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从未发生借款逾期的公司或首次逾期前一年,变量Overt取值为0,首次逾期当年变量Overt取值为1;从未发生借款逾期的公司或首次逾期当年,变量Overt-1取值为0,首次逾期前一年变量Overt-1取值为1。
1998年证监会要求在“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名称前加ST,以提示退市风险。可见,净利润小于0是较为严重且易观察的负面信息,如果公司在借款逾期前已经存在亏损,那么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所带来的负面信息含量就会下降,客户保留该信息的动力将会减弱。据此,本文以逾期前第二年(简称T-2期)净利润是否小于0来区分信息含量水平,将样本划分为未亏损和亏损两组,分组检验审计师的延迟披露行为,结果见表7。第(1)列显示,只有T-2期企业还没有亏损时,审计师才更有可能在逾期当年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符合审计师选择在负面信息含量较大时推迟披露的预期。第(2)列亦表明在未亏损组审计师才延迟提示逾期风险信息,而T-2期已经亏损的企业,审计师甚至更倾向于在逾期前一年提示逾期风险。另外,本文还以T-2期营运资金是否大于0反映企业的负面消息是否已经公开,将样本划分为资金紧张组和资金未紧张组,结论基本保持不变。
1. 样本的重新选择
由于2000年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无法判断,因此前文选择2003年作为样本的起点,在此,本文在原有样本上加上2002年首次披露逾期借款的公司,即2001年无逾期借款且2002年存在逾期借款的样本,共加入49组数据,重新利用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显示,除在全样本情况下,以是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为因变量,变量Firstover的系数显著性水平有所降低外,其他按照T-2期是否已经发生亏损与营运资金是否小于0进行分组检验,研究结论与前文基本一致。[注]限于篇幅,具体结果未报告,留存备索,下同。
表7 是否亏损、营运资金是否紧张与审计师延迟披露
注:括号内的数字为经White(1980)异方差修正后的Z统计量;*、**、***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
2. 基于PSM+DID的结果
为了降低样本选择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取倾向值得分匹配(PSM)的方法,对样本进行筛选。具体如下:①设置哑变量Befover,当公司从未发生逾期借款时取值为0,首次逾期公司在逾期前一年取值为1;以哑变量Befover为因变量,选择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CFOdebt)、公司年龄(Age)、企业性质(NSOE)和事务所规模(Big4)等七个解释变量,进行Logit回归,计算倾向得分值(PS值)。②根据PS值,采取1∶1最近邻匹配方法,获得433组“控制组”和“处理组”样本。在此基础上,本文设置哑变量Treat,取1时表示处理组,取0时表示控制组;设置哑变量Post,取1时表示逾期当年,取0时表示逾期前一年。据此,构建双重差分模型(2)进行回归分析。
MAO(Overdis)=β0+β1Treat+β2Post+β3Post×Treat+βi∑Controlls+ε
(2)
结果显示,以是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MAO)、是否披露逾期风险信息(Overdis),交互项Treat×Post的系数尽管大于0,但不显著,与前文结果不一致。由于以哑变量MAO为因变量会丢失很多信息,本文以审计意见的严重程度(Opintye)的自然对数为因变量,进行OLS回归,变量Treat×Post的系数为0.062,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审计师倾向于在公司逾期当年发表更为严格的审计意见,与前文结论一致。
3. 基于应计质量与会计稳健性的结果
从审计意见的角度,前文发现审计师存在延迟披露行为是低质量审计的体现。在此,本文进一步从应计质量和会计稳健性的角度,检验逾期前后审计质量的差异。根据修正的Jones模型,本文计算公司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TAC,并预期在逾期前一年,公司为了从银行获得新的借款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资金,存在向上调节盈余的动机,而一旦违约信息公开,公司向上调节盈余的动机降低。本文认为应计质量是审计师与企业达成一致的结果,若审计师未能限制企业盈余操控的动机,也是低质量审计的体现。结果显示,在全样本中,变量Firstover的系数-0.015(10%水平上显著),表明与逾期前一年相比,在逾期当年公司向上调节盈余的程度明显减少。同样,按照T-2期是否已经亏损、营运资金是否出现负值分组,结果显示上述现象只在未亏损、资金未紧张组存在,说明只有在逾期的负面信息增量较高时,审计师才会允许企业在T-1期调高盈余。另外,本文还根据会计稳健性模型,检验了公司逾期前后会计稳健性的差异。结果表明,在T-2期末亏损组,与逾期前一年相比,公司逾期当年的会计稳健性明显更高[注]实证结果未报告,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综上可见,与延迟披露一致,审计师在逾期前一年也允许企业更多地调高利润、更少地确认损失,这都是审计质量不高的体现。
不同于以往大多研究用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审计费用、客户盈余质量等间接途径衡量审计质量,本文从审计师是否及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一崭新的视角,对审计质量做出直观的判断。以2001—2016年借款逾期公司为样本,本文发现审计师存在延迟披露行为,他们倾向于在企业公开存在逾期借款当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逾期风险,且这种现象只在公司事先还未出现其他负面信息时存在;2006年《破产法》的实施提高了审计师的法律风险,使得审计师延迟披露的行为明显减少。本文的实证结果与审计报告中常见的“如报表所述”式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事由一致,皆反映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缺乏信息含量,并没有为投资者发挥“及时雨”的作用。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当前审计准则改革要求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撑。在当前审计环境中,审计师审计失败的机会成本较低,审计师迫于客户压力很有可能推迟披露坏信息,待客户自身公开相关信息后进行简单的重复,或者避重就轻,披露一些次要信息,如此便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无法发挥审计对财务信息质量应有的保证功能。
究其根源,本文认为相关审计法规和准则的模糊性、监管处罚成本过低以及资本市场退市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因此,相应的改善、纠正措施应当多路并进、多管齐下:第一,审计准则改革应当降低各审计法规和准则之间的模糊性,加强审计师关于客户未来期间风险评估的责任力度,并进一步推进审计报告的个性化披露要求,扩大和提高审计师对其审计工作重点和风险关注结果等信息的披露范围和详细程度;第二,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失败的处罚力度和及时程度,完善审计市场的声誉维护机制,并扩大审计失败的认定范围,不仅关注审计对财务信息合规性的责任,更要关注对财务信息公允性的责任认定;第三,推动资本市场退市机制的常态化发展,尤其是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财务状况严重不良等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执行力度。
本文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由于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观察,用延迟披露非标意见来反映审计质量,可能依然难以避免样本异质性对研究结论的负面影响。但本文比较公司逾期前后审计意见的差异,且尽可能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响,样本异质性的负面作用相对较低。另外,本文还在稳健性检验部分,增加了从应计质量、会计稳健性两方面来探讨审计质量,对此亦进行了印证和补充。二是样本的限制,压缩了研究的维度。本文选择首次逾期的公司为样本,此时审计师面临的风险较高,是观察审计质量的好时机,但样本数量较少,且“四大”审计的公司数相对更少,难以进一步检验不同性质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差异。
本文将难以观察的审计质量,通过审计意见发表的时机来反映,提供了未来一个新的研究思路。自2014年“超日债”违约以来,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公司数越来越多。样本量的增加有助于研究维度的立体化,且银行贷款与债券两种不同的债务违约,审计师可能有不同考量,对比研究将有助于获取增量信息。另外,审计师延迟披露是否获得了更多的审计收费或者其他租金,亦需要进一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