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
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9日,公司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着手办理离职手续。我希望再续签合同,可公司坚决不同意。由于续签不成,我只好与公司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6日起正式终止,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6260元。同年10月25日,我经医院妇产科超声检查,已经怀孕5周。之后,我以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请求撤销自己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医院检查材料予以证明,可公司不同意。请问:我可以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读者:周靖宇
周靖宇读者: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会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该条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你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你希望续签而公司不同意续签,虽然最终双方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这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进行的协商,而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尽管公司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时并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约束。该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当与你恢复劳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当然,你应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退还公司。
有备孕打算的女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定要判断好自身情况,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怀孕。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在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才发现怀孕,虽然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也必将伤神耗力。吴律师
吴律师:
焦某向我借款20余万元,由于他在还款期满后一直未还,我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焦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负责执行的法官说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久前,焦某父亲去世时,留下遗产90余万元,继承人有焦某、焦某的弟弟和母亲3人。本指望焦某分得遗产后还我的钱,没想到他竟然写下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我认为,焦某放弃继承遗产是为了继续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出于恶意。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读者:雷亮臣
雷亮臣读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对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焦某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放弃对遗产继承的声明,具有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会致使你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焦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他必须从其父亲的遗产中拿出相应钱来归还欠款。
你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现在可以向法院对被执行人焦某应继承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焦某对其父亲所遗留的90余万元财产拥有相应份额。
吴律师
吴律师:
甲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毕业生,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在准备与新聘员工签订合同时,有人提出等试用期届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可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应当多长?
读者:张临宪
张临宪读者: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合同中对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劳动条件等内容均会有明确的约定,可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的工作期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企业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签订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无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吴律师:
2016年3月的一天,刘国庆在超市购物时因身上所带零钱不够,就向秦家璐借了10元钱。后来刘半开玩笑半认真地以自己买的5注面值2元的体育彩票作为还款给了秦。谁知彩票中有一注中了1000元的奖金,刘闻讯后找到秦说,他只是还秦10元钱,奖金应当归他。请问:刘国庆的说法对吗,该1000元奖金应该归谁?
读者:秦家妍
秦家妍读者:
1000元奖金应该归秦家璐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㈡意思表示真实;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从本案情况看,刘国庆开始欠秦家璐10元钱,其应当以人民币来还债,但是后来两人同意以彩票偿还债务。这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发生了变更,在此变更中,刘与秦自主、自愿,而且内容合法,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刘是“半开玩半认真”,但在他将彩票给秦的那一刻起,秦就对该5注彩票具有财产所有权,即依法取得了该彩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该1000元奖金正是彩票的“收益”所得。因此,秦对该1000元的奖金拥有所有权,刘无权享有。
吴律师
吴律师:
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腿部及腰部受到伤害,最终获得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款共计8.5万元。因为我受伤后身体多有不便,所以家里的许多事情落到了丈夫身上。近来,丈夫对我常有怨言,夫妻经常争吵,感情急剧恶化。现在我丈夫向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我因交通事故获赔的8.5万元平均分割。丈夫的理由是:这8.5万元赔偿款是我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8.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汤女士
汤女士读者:
这8.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不需要与丈夫平均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一切财产无一例外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你因交通事故受伤获赔的8.5万元,属于上述法条第二种情形,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平均分割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受到伤害者今后生活的基本需要。也就是说,你的这笔赔偿款是“养命钱”,对方是无权分割的。
吴律师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办公室后,办公室主任不时会让我去旁边一处小卖部赊购烟酒、果品等用于招待客人,但没有向我出具任何指派或委托凭证。因我与店主早年相识,店主也没有向我索要任何代表公司购物的凭据,便一再同意赊购,只是要求我在购物单上签名确认品种、数额和金额。一周前,店主找到我要求结清5000余元货款,理由是其到公司找过财务结款,但公司一口否认曾让我购买烟酒,相反,由于我既会抽烟又爱喝酒还喜欢吃零食,所以坚持这些货款都是我个人所欠。请问:在办公室主任遭遇车祸死亡,我如今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自掏腰包?
读者:邱丽萍
邱丽萍读者:
你的确只能自掏腰包。
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即如果办公室主任确已代表公司指派你前往赊购物品,或者公司予以追认,你对由此产生的款项的确无需承担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并支付欠款,问题在于在公司不认可指派,也不追认,甚至明确表示否认,而你所赊购的物品又非办公所需,且只是以你个人的名字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你自然必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由于你除了自己陈述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店主自然有权凭借你签名的单据向你索要货款,而你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吴律师
吴律师:
半年前,我在一处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车。一周后,我不慎将小车驶出公路,造成小车严重损毁、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我当场昏迷、造成面瘫九级伤残,与驾驶员座位上的安全气囊在出现严重碰撞时没有及时爆开弹出存在直接关联,我曾多次要求车行赔偿损失,可车行固执地认为:一是安全气囊并非在任何撞击力度下都会被爆开弹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配合角度、力度才能发挥作用,我不能仅仅因为受伤便判定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二是其只是经销商,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我也只能找制造商承担责任。请问:车行的说法对吗?
读者:姜雪菲
姜雪菲读者:
车行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安全气囊未爆开弹出,应视为存在质量缺陷。汽车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它要求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自动爆开,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性保护,如在特定条件下安全气囊没有爆开,无疑是对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自然构成产品质量缺陷。正因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在严重碰撞下没有爆开弹出,未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决定了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当属存在缺陷。而你恰恰是因为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爆开弹出,导致当场昏迷,造成面瘫九级伤残,也就是说,安全气囊的缺陷与你的伤残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你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并列的,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产品销售商赔偿,也可以要求产品制造商赔偿,甚至可以要求产品销售商、产品制造商共同赔偿。与之对应,在你已经选择产品销售商——车行担责的情况下,其无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你损害的产生毕竟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而你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决定了车行只能承担约70%的损失,其余应当由你自负。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