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志强 罗陆海
原告南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称,自2016年起,被告江西省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挂账消费,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消费欠款55138.47元,经原告催缴,被告尚欠原告12609.69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消费款12609.69元及逾期利息4539元,共计17148.69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西省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消费签单,双方签订信贷协议,协议约定:每月2万元信贷额度,被告收到酒店月结单七天内清缴挂账款项,逾期三十天未结账项按月息1.5%征收逾期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处陆续签单消费,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共计消费55138.47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原告42528.78元。剩余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信贷协议、对账单、消费明细单、催款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酒店消费服务,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收服务后理应履行支付消费服务费的义务。因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260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6年8月25日开始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1260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9.6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开始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此,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