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土社会是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人们彼此熟悉,其生活富于地方性。在传统社会中,乡绅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乡约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宗族是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它们共同维系着乡土社会的有序运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现代性为取向的民主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村民自治制度成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法治秩序成为乡村治理的规范,社会组织在民间的影响力日益增大,它们共同形塑着乡村社会的治理机制。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相互影响下,乡村社会既存在现代性的制度架构,又存在隐性在场的传统内生性资源,二者在乡村社会相互博弈,力量失衡,呈现出疏离化困境。
传统中国社会中封建政权不会直接干涉乡村事务,皇权止于县政,乡土社会自发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理秩序。国家政权悬浮于乡土社会,村落的日常生活是天高皇帝远,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内生性力量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以内生的地方性知识为基础,基于地缘、血缘文化而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力量经教化而主动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村落成员依托乡绅、乡约和宗族实现了乡土团结,激发了村落共同体的活力。
乡绅阶层是官与民的缓冲地带,调节着乡土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平衡。一方面,乡绅生长于乡土,熟悉民风习俗,和乡里百姓互动密切,可以为乡民代言,反映民生疾苦。另一方面,官方利用乡绅在乡里德高望重的文化地位管理广阔的农村腹地,治理成本低,并能得到百姓的信任。乡绅是儒家文化的传承者和德行纯笃之士,他们不仅以自身德行为乡民做出表率,还建书院、办义学教化乡民,维持乡村和谐。乡绅拥有正统的、道德性的文化知识,往往成为矛盾的仲裁者,调解纠纷,敦睦乡邻。乡绅也是村落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他们利用自身的财力修墙开路、赈灾救民、修建养济院、育婴院等慈善机构,为乡民供给公共物品。乡绅阶层建立了乡土社会的治理架构,成为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活跃力量。因此,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
乡约指乡里百姓从实际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相互合意的方式订立的、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乡约作为乡土自治规范,来源于乡民的行为规范,依赖乡土精英和自治组织的支持而发挥制度性作用。乡约是惩恶扬善、制裁失范行为和维持乡村治安的制度保障。乡约内含了乡土社会的地缘情结,根植于乡土社会,获得乡民对其内在的信仰,从而使乡民获得较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乡约规则的指导下,乡土社会建立起一种关系共同体,人与人之间获得生产、生活和交往的合理性。如果有违反乡约的越轨行为,将受到共同体成员的舆论谴责甚至经济惩罚,沦落为孤立的个体。乡约是乡土社会稳定的润滑剂,是维系乡土秩序的软约束,通过满足乡民的利益需求,乡约内化到乡民的思想意识深处。
宗族是由同一姓氏祖先的直系男性后裔组成的血缘群体,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从功能主义角度看,宗族满足了乡土社会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和归属需求。在物质层面,宗族确立了“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宗资之”的规范,为族人提供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赡养老幼妇孺,办学堂为宗族子弟提供启蒙教育。在社会治安层面,由于传统社会战火不断,匪盗猖獗,宗族建立了保安队伍,可合全族之力有效抵御外来风险。疾病相扶层面,宗族有恤忧患、实义仓的族规,一家一户的力量实在薄弱,宗族用血缘将族人联合起来使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互相帮助。在精神层面,纷繁的祭祖仪式让族人将血脉凝聚起来,建立起对家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宗族作为历史延续的结果,形成了强大的功能性血缘联盟,使个体的集体意识打上宗族的烙印,维持着乡土社会的稳定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乡村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期,传统乡土社会发生巨变,内生性力量式微,外生性力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外生性力量是在乡村社区有效治理的话语体系下,政府和市场因素逐渐向乡村延伸从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国家法治规范和乡村社会组织等,多种外生性力量共同建立起乡村基层治理架构,维系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自治的有效途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村民的代言人,维护村民的政治需求。此外,村民委员会还承担着发展乡村经济的职责,兴办乡村公共事业,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在日常事务中,村民委员会组织交通水利设施的修建,承担新农合、新农保等管理工作,调解日常纠纷和家庭矛盾,满足了村民的合理需求。
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乡村秩序的自我维护,乡村公共事务的民主解决。在微观层面上,村民自治是一种民主形式,让村民自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对村民进行民主启蒙,培养村民民主参与的习惯。在宏观层面上,村民自治以民主参与为基础,建立对国家的认同感,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理性主义和逐利原则冲击着人们的价值观,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规范,农村经济纠纷、家庭暴力屡见不鲜,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法治是国家通过理性建构设计的秩序,通过文字的权威性结成契约关系,使村民表达利益需求更加制度化和程序化,法治规范对于变迁的乡村社会具有嵌入性特征。
法治规则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呈现刚性特征,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律保障。法治规则渗透乡村,可以帮助村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为乡村民主建设培育法治土壤。乡村法治规范了经济交往行为,对商业市场进行制度性约束,推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更加公平、公正。法治的权威性遏制了搭便车、贿选现象的发生,监督基层权力的使用,处罚以权谋私行为,有利于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乡村社会组织,是指以村民为参与主体,为乡村和村民服务而设立的非政府的农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维权组织、老年人协会和儿童福利组织等,涉及乡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成为缓解乡村治理危机的主体。乡村社会组织的功能包括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也是社会自治的形成过程。
乡村社会组织是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是联系村民和政府的纽带。在乡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政府只能起到引导和调控作用,而社会组织却能够直接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乡村社会组织能够将个体化的村民凝聚起来,形成互助机制,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推动乡村社会的发展,为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提供了新的载体。
内生性力量与外生性力量的张力是形成乡村社会秩序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内生性力量不断解构,以隐性在场的状态嬗变与延续;另一方面,外生性力量悬浮于乡土社会,呈现出各种异化现象。内生性力量与外生性力量互相博弈,不断产生张力,社会秩序失去活力,形成乡村疏离化困境。
村民自治制度的主体不在场。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在乡村的大多是老人和妇女,缺乏文化素养和民主意识,乡村呈现出空心化趋势。村民深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民主意识薄弱,主要是被动式参与,很少有人关注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重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村民自治停留在口号化与形式化阶段,呈现出主体不在场的现象。
村民自治制度趋于行政化。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的代言人,但在实际运行中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对上负责,不能满足村民的各类诉求。
法治与人情相悖,村民法治意识不足。基于乡村社会的人情、面子和礼俗等传统,面对不易解决的纠纷、矛盾和冲突,村民首先考虑的是通过村中权威加以斡旋。法律诉讼意味着人际关系的破裂,面子和人情的丧失,形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在村里抬不起头来。因此,作为维护村民自身利益有效武器的法律脱离于村民的日常生活,在实际运行中遥不可及。
法治规范程序繁杂,使用成本高昂。当村民无法依赖乡村权威化解矛盾纠纷时,法律途径成为解决冲突的最终选择。一方面,文化水平和教育程度较低的村民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陌生疏远;另一方面,法律诉讼程序严格,审判结果等待漫长。面对一系列复杂的司法程序和不熟悉的法律知识规则,人们顾虑重重,望而却步。
传统规则失效,村民行为失范。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村民日益注重个体与家庭利益,公德意识消退,难以有效地进行组织动员,合作能力下降,村落共同体的利益大大弱化。成员间的社会交往因理性计算而陌生化,传统规则被漠视,互动成本逐步升高。
乡村组织式微化,村民认同隐性化。伴随着家族的衰落和凋零,宗族成员间的社会联系随着空间的变化而疏远,尤其是外出打工者,对家族的归属感逐渐消失,村民间的互助行动明显弱化,血缘亲情逐渐淡薄,熟悉关系陌生化。乡村逐渐失去了原来的传统约束力和向心力,社会伦理秩序基础遭到破坏。
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结构逐步消解,乡村社会秩序产生疏离化困境,但村落成员的社会关联不可能完全丧失。建构乡村社会秩序,走出疏离化困境,既要发扬传统内生性力量,也要充分依靠外生性力量,实现二者的均衡与融合,建立多元治理机制。
村民是乡村自治的主体,其自治意识和治理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自治的成效。完善农村选举制度,确定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避免基层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过多行政干预,调动村民参与村落自治事务的积极性。监督和规范乡村干部的言行,推进各项村务制度的透明化,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使村民自治走上合理的发展轨道。
法治规范在乡村的有效实施,村民学法知法是基础,司法机构严格执法是关键。要建立乡村法律咨询服务平台,通过普法下乡、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村民掌握法律知识,培育村民法治思维,让法律在村民心中生根发芽。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对基层司法权力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避免人情、关系的过度干扰,提高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威。
利用地方性规范推动村民参与自治,促使村民自发建立社会组织。
利用地方性规范将村民凝聚起来,弘扬传统伦理道德。传统地方性规范是村落治理过程中潜移默化自发形成的,扎根于乡村,内化到村民的内心深处,能够更好地成为乡土社会结构分化的缓冲器和联结乡村社会关系的纽带。同时,地方性规范可以有效处理人际纠纷,消解城市化带来的交往功利化、关系疏离化的问题,监督乡村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运作,促使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
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发挥它们在公共事务空间的影响力,有机链接村民自治制度,形成乡村社会治理合力。通过建立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公益服务组织等,能够将村民凝聚成各类新型公共性群体,维护村民权益,拓展话语空间,影响治理决策。同时,乡村社会组织成为联系政府与村民的桥梁,是完善乡村社区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
培育乡村社会组织的过程,不仅是促进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过程,也是培养村民公共精神和再造乡土团结的过程。国家和政府应当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制定灵活政策,提供相应经济支持,拓展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乡村社会组织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遵守相应制度规范,成为乡村社会秩序重构的重要载体。
积极培养新型乡贤,重塑道德机制,规范村庄民主治理。在乡村中,新型乡贤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道德示范和社会作用运用到具体的生活实践中,能够发挥规范村民行为,加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作用。同时,在村庄社会建设上,新型乡贤上传下达,担当各项事务的组织者和发言人,也能够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引导村民投身到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与自治当中。
培育新型乡贤,提高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新型乡贤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济资源回馈家乡,建立乡村企业,走现代化农业道路,带领村民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开拓进取,吸引乡村劳动力重返家园,助力乡村经济建设,提高乡村发展竞争力,重塑乡土社会关系。
因此,从传统到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变,不仅仅是乡村治理主体、制度规范以及组织载体的转变过程,其核心应是内生性力量与外生性力量的有机融合。在乡村社会秩序建设实际过程中,内生性力量和外生性力量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运行基础和治理逻辑,任何力量的单一主导,其效果都差强人意,甚至产生不可预见的危机。只有在二者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契合当前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实践,才能弥合新旧秩序之间的断层,推动乡村社区的治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