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律师可申请调查令

2018-11-19 18:31发自湖南长沙
清风 2018年11期
关键词:规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文_本刊记者(发自湖南长沙)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近日,湖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程》详细介绍了律师调查令内涵、适用范围、申请要求、审查签发等内容和程序。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程》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但如果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申请调查令,并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等需要说明的具体事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应当载明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等内容,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规程》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义务等,规定代理律师如果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等滥用行为,签发法院可以予以惩戒。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适用也参照此规程。《规程》后还附有调查令申请书、调查令、调查令回执样式和具体适用须知。《规程》内容全面,条例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是一种制度,主要为了提高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律师调查令能够增强调查取证能力,便于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供更多有效证据,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能力。《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当事人举证能力。

调查令制度的施行得到了法律界广泛认可。据媒体报道,199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推试点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调查令制度正式登场。2004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全面推广调查令制度。2013年3月,安徽出台了《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制定了有关民事诉讼调查令的指导性文件,另有多个省份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试行调查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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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范围

近日,湖南高院联合湖南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覆盖范围,推进全覆盖的工作方案》,规范了被告人辩护权利告知程序,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简化受理和指派流程,保证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律师辩护。从2018年10月1日起,湖南法院按照方案要求扩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覆盖范围,并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纳入审判管理考核。

据悉,这次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除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工作方案对完善人民法院保障辩护权利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被告人,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又要求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指派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后,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

工作方案还从强化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质量管理、协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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