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说到法治,许多国人都会想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想到法家。有的人似乎还会说,法治在中国古已有之。在论及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时,人们难免会说到商鞅、韩非、李斯等人,说到法家诸多的思想家。人们免不了要引用他们大段的论述来论证今日之法治。恍惚之间,似乎中国的古人们,尤其那些法家的先辈们早已是多么重视法治了。其实,这是有意无意的误解,我们很有必要再谈一谈法家与法治的话题。
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家重视法律,但更重视王权。他们眼里和口中的法律,不管用语如何,首先都是王权下的法律,王权自始就高于法律,甚至永远高于法律。与王权相较,法律并不拥有至上的地位。现代法治的一个直接标志就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真正至上的不是法律,而是王权,是皇帝。在王权之下的法律,谈不上法治,与现代法治无关。
其次,中国古代的法家强调法律,但并不重视权利,更不重视社会民众的个体权利。任何法家所关注更多的还是义务,尤其是民众的义务,民众个体的义务,一个关键词就是“服从”,服从于法律,服从于君王。整个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不是张扬权利,而是强化义务,要求人民普遍守法。对于民众个体与群体的权利总是忽略的,对于民众个体的权利更是轻视或者忽视的。
再次,中国古代的法家强调君主,但并不重视民主。他们所拥戴的是君主,并不是人民。对于人民为天下之主的观点虽然有所论及,但是多为浮泛的表述,更无具体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考量。即使是他们眼中最令人羡慕的唐尧禹舜时代,最崇高权力转移的也只是禅让,根源还是君王的美德。禅让所彰显的是既有圣王的美德与后继圣王的伟大,他们交相辉映,而人民从来都是暗淡无光的,都不是主角。在法家那里,人民没有走上权力舞台的中央,也没有发挥过决定性作用。
是否法律至上,是否保障权利,是否尊重民主,是现代法治与中国古代法家的三大主要区别。我们说传统法家非法治,并不是强求古人,也不是要否定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而是要警醒历史传统的不良影响。不可沉醉在历史文化中,使我们正在建设的法治成为历史的复归。那将是现代法治的不幸,也是我们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