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决议重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明确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规定检察院可以就此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群众举报,这些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协同共治”的理念,有利于更好地整治老年保健品市场乱象。为依法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决议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了我国首部围绕国家公祭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为“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等纪念馆设施以及相关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