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馨桐
(上海大学文学院 上海 200444)
二次葬作为一种古老的葬俗,曾广泛存在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主要和一次葬相区别。目前学界对于二次葬的定义尚未完全统一,由于对二次葬产生原因、尸体处理方式、所处地理位置等具体问题的看法不同,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争议。关于二次葬的定义,之前主流观点认为:“二次葬实质采用风化、土化、火化、水浸等不同方式使死者的皮肉、内脏等组织腐烂之后,把骨骼拾起来再作一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置的骨葬,有人称之为洗骨葬,或者捡骨葬。”[1]根据现有资料研究,并不能给予二次葬一个统一的定义,鉴于本文之后将会讨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对二次葬的界定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二次葬究竟是一种葬式或者葬法,仍有争议,本文所有的讨论将围绕二次葬作为一种丧葬习俗展开讨论。2.二次葬中的“二”不限定于第二次,具有“再”“多次”的意思,表示对尸骨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多次处理。3.二次葬最终归为的结果需要有骨骼遗存,此前宋兆麟先生从民族志材料的角度对二次葬的形式进行了多种划分(1),包括先土葬后瓮葬、先风葬后土葬、先土葬后火葬、先火葬后水葬等六种形式,特别是其中与火葬相关的包括两种,先土葬后火葬、先火葬后水葬,最终都没有骨骼遗存,类似这种形式的二次葬并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二次葬,而是火葬或某种葬式的延续以及尸骨处理方法的具体过程。4.对尸骨进行二次葬的时候通常具有仪式过程,有时候甚至丧葬规模比第一次更为隆重。
根据目前已知的考古资料以及民族志资料显示,不同的人群存在不同形式的二次葬,我们很难说明某一墓地的二次葬代表了何种意义,张锴生先生此前指出过:“对不同类型、不同文化的二次葬,需要作具体分析”。二次葬研究的众多解释与结论其实并不完全具有普适性,许多都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分析,本文将不对二次葬做宏观层面上的研究,结合民族学与考古学资料,就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讨论。
一
不同形式、不同地区的二次葬,其影响因素有所不同。
新石器时代的二次葬墓地,从埋葬人数上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为单人二次葬,其二为多人二次葬(包括与一次葬者合葬的二次葬),关于二次葬的影响因素,之前的很多研究中笼统归为两点,即灵魂不死观念以及氏族观念,从主观层面对二次葬的产生进行了阐释。实际上,不同形式二次葬的产生,确实有很多相同的因素,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其某些主导因素也存在差异。
单人二次葬,在新石器时期墓葬中大量存在,比如陕西的龙岗寺遗址中,曾发掘了属于老官台文化李家村类型的7座墓葬,除葬式不明的2座外,其余均为单人二次仰身直肢葬.。在宝鸡北首岭遗址中,发掘的451座墓葬中,有单人二次葬35座墓[2],以及临潼姜寨等地皆有发现。单人二次葬的存在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有密切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二次葬作为一种处理非正常死亡死者丧葬形式而存在,比如,儿童早夭,在仰韶墓地中,曾出土过一些瓮棺,里面存放有儿童的尸体;再比如,得病而死,《梁书·顾宪之传》有记载:“土俗,山民有病,辙云先人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崇。”以及新石器时期会对凶死者进行成人二次瓮棺葬,除此之外,壮族某些地区当今仍然盛行对非正常死亡死者进行“洗骨葬”,为去病或除祟,必拾死者之骨,刷干净,不能用手摸,用木棍夹起来再埋葬,以消除祸患、保佑在世人民。或者入棺后置于郊野停放三年,再择期焚尸拣骨,重新入棺,择地安葬,否则的话,将会伤害子孙后代。赫哲族猎人在山中狩猎而死,即将其装入就地制作的圆木棺中,放置于高树叉上,二、三年后尸体腐烂,由亲属把遗骨取回置于圆木棺内埋葬。[3]这些做法显示出人们早期对死者特别是非正常死亡的恐惧心理,以二次葬这种再次安葬形式达到安抚亡灵的作用。
多人二次葬的主导因素,和氏族观念以及家族观念的产生更为密切。到了仰韶文化时期,是二次葬最为兴盛的时期,不管是长江流域还是黄河流域,二次葬都普遍存在,但是这一时期,单人二次葬数量已经很少,主要以多人二次葬的形式存在,有单坑多人二次墓葬,也有大坑套小坑多人二次墓葬,横阵村大长方形集体合葬坑,大坑内套有小坑,同墓坑的死者共有一套生活用具的事实,表明他们生前是属于同一经济体或者说是同一氏族。这种多人公共墓地的产生,说明早期先民已经开始有氏族家庭观念,在民族志资料中,也有记载多人二次葬与氏族家庭之间的密切关联,如白裤瑶族,该族几户或者几十户占有一个山洞,一户一个大木棺,棺盖一端安一木柄,便于开棺。凡本家有人亡故,皆入棺内,少者三四人,多者七八人。”[4]《庆远府志》记载:“南丹有一瑶人,亲死不埋,置棺岩穴间,其家再有人死,则别覆其骨于别棺,取原棺回殓……各家一棺,村各一岩,不相混杂。”并且,民族志中记载,几乎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他们认为,同一氏族的人,都是一个根子生出来的,有共同的祖先,有着骨肉关系,活着在一起,死了也要在一起。因此,每个氏族的成员,死后必须葬到本氏族的公共墓地”。[5]
单人二次葬与多人二次葬某些影响因素虽然有差异,但也存在诸多共同性。例如,原始先民们“灵魂不死”的早期生死观,对于不同形式的二次葬都可以说得通,原始社会人类对于梦境以及生老病死的迷惑,产生了最早的灵肉分离观念,认为人是有灵魂的,生前附于人身体生存,死后肉体虽然逐渐消失殆尽,但灵魂却是永不消亡,这种早期的生死观促成了原始先民对亡灵的认识,于是便出现了以安置亡灵为主要目的的葬俗,包括各种各样随葬品、丧葬仪式,对尸体的处理等。再比如,二次葬可能与早期生产力水平低情况下,厚葬观念的出现有关。在郑洛地区仰韶文化墓地发现了大量成人瓮棺葬,且都是二次葬,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瓮棺大主要为陶罐,且带有一定装饰纹路,瓮棺内的人骨齐全,甚至连趾骨等微小骨骼都有,且附有随葬品在一旁,除此之外,其他墓葬中也有众多一次葬,但从其随葬品以及墓葬规格来看,都与瓮棺葬有一定差距。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明,瓮棺葬并非是凶死者或者早夭儿童的特定葬具,可能是一种早期先民们的葬具。另一方面,二次葬可能与厚葬有关系,新石器时期,人们生产力水平依然低下,人的死亡又往往是不可预期,突然死亡之后,人们来不及准备丧葬的相关物品以及仪式内容,因此会选择将尸体停放一段时间等待各项准备妥当,以二次葬的形式对尸体重新进行厚葬,表示隆重。其中,随葬品以及墓葬规格的不同,也说明出现了早期阶级分化的雏形,对某些德高望重或者位高权重的死者进行二次厚葬,以示尊重。
二
二次葬产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但对于二次葬的消亡关注却并不多。
二次葬作为新石器时代晚期普遍存在的一种葬式,最盛行时间主要在仰韶文化时期,集中于半坡类型晚段、史家类型和姜寨二期阶段。到龙山文化时期,二次葬在中原地区基本消失。但之后,二次葬俗在我国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一直保留了很久,尤其是西南地区,直到近代现仍有残余。二次葬存在的阶段性以及地域性特征,让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二次葬为什么会消失;为何在中原地区消失,之后却继续保留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等等。
丧葬习俗的产生,本身和早期人类对于生老病死认识有关,其具体内容的变化,与人们世界观的变化联系密切。讨论二次葬产生原因时,我们推测二次葬本身特别是二次厚葬,可能与祖先崇拜有关,但是,二次葬的消失很大程度上与早期人们祖先崇拜某些内容变化有关。从石器时代进入青铜时代之后,特别是随着奴隶制政权在中原地区的建立,人们对于祖先崇拜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理解,新石器时代二次葬中,大部分情况下都要对先人的骸骨进行二次处理,举办相关仪式之后隆重入土,体现了对祖先的尊重,但在殷周之后,挖祖坟、拾骸骨的丧葬习俗,显然与当时所宣扬的孝道是格格不入的,被视为大逆不道。故二次葬在新时期晚期后,尤其是殷周以后的中原地区逐渐消失,与汉族早期对于祖先崇拜内容理解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次葬在中原地区消失之后,为何能继续保留在少数民族地区?鉴于近代以来,众多西南、东北、西北等少数民族依然保留有二次葬习俗,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从民族志资料入手可能会得到更多信息。西南众多少数民族,如彝族、纳西族、哈尼族、拉祜族、基诺族、普米族等民族仍然保留着二次葬的相关习俗特征,死者逝去几年或者十几年后以至于数代之后,将再次为死者举行一次隆重的葬礼,将死者的亡灵一路送回祖上所在地区,这一环节也被民族学称之为“送魂”。除此之外,贵州安顺苗族还保留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在野外焚烧后,捡骨土葬或就地挖坑埋葬,以及壮族、苗族保留洗骨葬等。不同少数民族之间至今所保留的一些二次葬具体流程和仪式内容、葬式葬法等并非完全相同,并且与新石器时代二次葬也并非完全一致,但同样作为“二次葬”的大范畴,可以推断出一二。二次葬作为丧葬的一种,体现了特定阶段、特定地域的思想文化特征,丧葬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其产生首先和客观环境、需求有关。新石器时代之后,二次葬主要存在于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的四周,大多为边区半月形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区域与中原地区相比,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生活方式的不同,中原地区在青铜时代之后进入了相对稳定了定居农业阶段,而这些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甚至到上世纪中旬,很多还过着渔猎采集、或者是游牧的生活,这种经济生产形式之下,众多少数民族具有频繁迁徙的特征,比如闽粤赣客家地区客家人,迁徙的特点导致生者无安定之所,死者亦无葬身之地,于是第一次埋葬草率而匆忙,这在他们看来是对祖先的极度不尊重,[6]出于对祖先的尊重、宗教信仰、对一次葬的弥补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将先人的骸骨以及灵魂随之迁移,重新安葬,这种客观的迁移需求影响了人们的丧葬习俗,产生了不同的丧葬文化内容。二次葬存在的诸多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西南、西北或者东北,这些民族大多有着远距离或近距离迁徙传统,并且保持了很多年,甚至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有着二次葬传统的少数民族,如鄂伦春族、赫哲族等才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才逐渐开始定居农耕的生活方式,很多民族在摒弃传统迁徙生活方式,过上定居农耕生活之后,依然保留有二次葬的某些习俗特征,但具体保留多少尚未有明确统计。因此推测,居无定所,频繁迁徙的生活方式与二次葬的消亡有着极大的关系,但某一习俗的生成或是消失都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要经历一个过渡过程,所以也能解释,为什么在有的地方,这种迁徙特征的生活方式消失之后,二次葬习俗会依然存在一定时间、有所延续。
民族志中记载的二次葬中,出现大量的“洗骨”或者“烧骨”习俗,即在人死后,等到骨肉完全分离之后,将骨头收起用水清洗或者用火烤(也有直接火化)之后,重新入葬。洗骨的习俗在我国闽南地区民族、壮族等地区广泛存在,《贵州通志·苗蛮》记载:“人死葬亦用棺,至年余即延亲族至墓前,以牲酒致祭,发冢开棺,取枯骨洗葬,至白为度,以布裹骨复埋一二年余,仍取洗刷至七次乃止。《陔馀丛考》亦云:“江西广信府一带风俗,既葬二三年后,辆启棺洗骨使净,别贮瓦瓶内埋之。”“烧骨”习俗在贵州苗族地区普遍存在,他们认为凶死者不干净,刚死亡之后不能进行葬礼,草草埋在“鬼山”,三五年后掘坟取骨,用火烤之后还要放在盆中用水清洗,之后放入家族墓地中,据说这样是为了驱邪气。云南德昂族对于非正常死亡者也做相似处理,认为可用火焚鬼。不管是洗骨或是烧骨,其主要目的都是除崇,有的民族甚至有死者在逝去两三年后,若家中不顺,则掘坟取骨重新清洗,再入土埋葬,以求祖先保平安,免除对后人的祸患。一些新石器时期二次葬墓地中,也发现骨骼用火灼烧的痕迹,但是否有用水洗过,由于时间久远以及客观条件所限不可得知。这种行为与人们对于灵魂不死,对死者的未知恐惧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推断,新石器时期之后,特别是随着国家的建立,人们不管是在思想、经济、文化层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对于自身和自然世界更加了解,有了相对科学的判断,比如医学的发展,让人们对于人体死亡、各种死亡病理有了进一步合理的认知,洗骨或者烧骨习俗很大程度上是对未知死亡世界的恐惧,因此,人类对世界客观认知的进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类似于带有此种目的性的二次葬俗的兴衰。
三
新石器时期众多墓地中,一般都是一次葬与二次葬并存,二次葬中单人二次葬及二、三人二次葬,上百人二次葬等情况同时存在,单人二次葬的数量和多人二次葬的数量有多有少。河南舞阳贾湖遗址,发掘多座墓葬,就其葬式而论,有单人一次葬,单人二次葬,多人一次合葬,多人二次合葬,一次葬与二次葬混合的多人合葬五种。在谈到二次葬的情况时,报告者称:“单人二次葬也占一定比例。“如M330,墓主人为老年女性,四肢、骨盆、助骨等整齐地堆放于头骨东侧。”多人二次葬也占一定的比例,二至四人同穴。如M79、M281等。[7]宝鸡北首岭遗址中,共发现了451座墓葬,其中有单人二次葬35座墓,二人二次合葬5墓座;三人合葬1墓座,其中二人仰身直肢,一人二次葬;五人合葬1墓座,其中三人仰身直肢葬,二人二次葬。[8]陕西龙岗寺遗址中,发现了423座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葬,其中有单人二次葬23座,以及12座多人二次葬墓。[9]
这些墓葬中,有的单人二次葬的数目多于多人二次葬,而有的墓葬中多人二次葬多于单人二次葬数目,特别是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仰韶文化墓葬群中,多人二次葬占据了主要,因此单人二次葬与多人二次葬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一个纵向发展演变过程,其背后所包含的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有不同?
仅新石器时代的二次合葬,之前有学者将其发展过程大致划分了四段,并把二次合葬墓的出现与社会性质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由少量的二次单人和两三人小型合葬,发展到上百人的大型集体合葬,再转向二次瓮棺葬,这是史前黄河流域二次葬兴衰的简略历程。[10]正如前文所说,多人二次葬的主要原因与氏族家庭观念有着密切联系,这意味着在原始共和制下,衍生出了更小的集体,整个社会由此从母系氏族发展到了父系氏族,在从纵向时间上看,单人二次葬较多时处于母系氏族社会,多人二次葬兴盛时处于父系氏族社会,这样看来,表面确实是相吻合,因此有学者也指出,单人二次葬体现母系氏族价值观,多人二次葬则体现父系氏族社会,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方式是否合理依然有待商榷,史前时期的二次葬,从其初期就并存着单人二次葬与二次合葬两种埋葬形式,单人二次葬在葬具、墓坑形制等方面和一次葬无大差别,二次葬在葬具、墓坑形制等方面和一次葬无大差别,但是二次合葬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有两三人的小合葬,也有上百人的大合葬;有同性合葬,也有异性及男女老幼混合葬,以及不同时期具体葬制也有差异,因此,避开这些来讨论单人二次葬与多人二次葬,是不妥当的,只能说,二次葬从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其埋葬习俗等各方面有一定变化,或者是单人二次葬多存在于母系氏族社会,多人二次葬在父系氏族社会更加兴盛。从目前的证据线索来看,我们仅仅可以看出单人二次葬兴盛时间早于多人二次葬兴盛时间,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个紧密相联的演变过程,背后所代表的社会运行机制如何,尚且无法证实。
二次葬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在很多问题上我们都没有办法给予一个统一的回答,宏观上来看,二次葬可能与早期人们生死观、风水观、宗教信仰、厚葬观念、频繁迁徙的民族传统、采集渔猎的经济生活方式、社会制度、洁净与肮脏的价值观、祖先崇拜、对死者的恐惧等内容有关。但是如果细化来看,我们很难断言某个墓地的二次葬具有何种代表意义,不同形式的二次葬之间有无清晰的横向或者纵向联系,只能特殊问题特殊分析来对待。例如磨沟齐家文化墓地的二次葬,与齐家文化其他墓地,如秦魏家墓地、柳湾墓地等多数类型有所不同,客观因素对其的影响占主导,并非宗教因素,在磨沟齐家文化墓地发现的同穴同室二次扰乱墓葬多达14座,且骨骼有序放置,这种情况下的二次葬可能是由于这一地区由于早先墓葬结构所限制,墓葬空间有限,旧的尸骨为了给新入葬尸骨腾出地方,因此只有重新整理和摆放,再次安葬,因此形成二次葬现象。仰韶文化时期是二次葬最为兴盛的时期,例如在西安半坡遗址发掘过程中,发现“埋葬成人的墓葬,分布在居住区的北边和东北;另一部份是埋葬小孩的瓮棺群,艳大多数成群的聚集在居室的旁边。”这些装置儿童骨骼的瓮棺,很多瓮棺内尸骨堆放有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显然是在肉体完全腐烂之后经过了重新放置埋葬,在佤族地区,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葬俗,佤族小孩死后,不起坟堆,一般都会等到肉骨分离后装置粗的竹筒内,上端塞上一木片埋葬,这种习俗和儿童瓮棺葬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我们推断,半坡遗址的儿童瓮棺二次葬可能是早夭儿童的一种特殊葬法。另外,上文所提到过的在郑洛出土的大量成人瓮棺二次葬,其骨骼放置的完整性,以及埋葬的郑重性可能与当时厚葬的习俗有关,代表一种对死者的尊重之意。另外,史家遗址和横阵遗址有大量多人二次葬墓地,并且出现了大坑套小坑的墓地情况,据资料显示,小坑中的尸骨为后来迁入,并且其旁边的随葬品和大坑中随葬品相同,表示其源于同一个氏族经济体,这种集体二次合葬和情况在民族地区一直存在,比如《苗民图》中所记载“死者殓而停之,至二十年为期,合寨择吉日共百十棺同葬,共建阴祠,名曰’鬼堂’”,这种做法与湘西土家族二次悬棺葬,将同一氏族或村寨尸体共放一口棺材中做法皆有异曲同工之妙,说明这种二次合葬与家族、氏族、集体观念密切相关。
二次葬墓葬材料本身的局限性,即使有丰富的民族志资料作为辅助,帮助我们更好地去还原和了解二次葬背后所包含的具体文化内涵、社会文化发展机制、社会形态等,但也不能完全对等,二次葬作为一种复合葬俗,也是一种复合型文化,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具体形式之间各自有其特点,因此,我们更不能拘泥于某个特定文化类型、墓葬、地域的单一角度去了解二次葬,而应从不同的角度对二次葬进行不同的解答。
注释:
(1)宋兆麟先生在《民族志中的二次葬》一文中,对二次葬进行划分,认为主要存在六种不同的形式,包括:先土葬后瓮葬、先停葬后悬棺葬、先土葬后火葬、先风葬后土葬、先火葬后迁葬、先火葬后水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