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群涵 秦攀 段松克 马浩宁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之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在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之后,已不再满足于国内商品,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于是,促成了海外代购行业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的种种弊端也日益凸显。本文主要采用社会学和法学两种视角相结合来探讨“C2C”海外代购,希望能够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 “C2C” 海外代购 电子商务
作者简介:冯群涵,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秦攀、段松克、马浩宁,西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74
众所周知,在2005年1月8日,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毋庸置疑,这一指导性文件的颁布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机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海外代购的发展。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和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条例,让更多利益相关者能够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锐不可当,“C2C”海外代购这一新兴行业的前景广阔。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与模式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代购”在通俗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出于价格优势、商品稀缺、节约时间或质量差异等原因,找人帮忙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商品实际价格的基础上,给予其一定报酬或者占商品一定百分比的代理费的行为。显而易见,海外代购属于代购的一种类型,即长期从事从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通过国际快递或者直接携带等方式运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代购服务。
(二)海外代购的模式
代购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B2B,即外贸企业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2)B2C,即外贸企业对个人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3)C2C,即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但本文的研究对象则主要是指第三类“代购”的形式,即消费者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二、“C2C”海外代购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代购市场在2008年至2012年间增长了19倍,规模达到了人民币480多亿元。2010年、2011年、2012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50亿元、120亿元、265亿元、483亿元。
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这些数据就可以明显地发现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在逐年增长,不仅如此,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参与海外代购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依据这些可靠数据的推测,随着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对外交流的日益密切,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也会不断扩大。
在《国际商报》2013年12月的报道《海外代购禁触法律红线》中提到,名牌在国内外存在的巨大差价,是海外代购兴盛的根本原因。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看来,“C2C”海外代购行业能够在中国落地生根,并蓬勃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因为我国的进口关税高而导致商品价格在国内外形成较大的差距,“C2C”海外代购行业的从业者正是因为能够看到这一行业有利可图,看到了差价背后巨大的利润,相信这会让他们利市三倍。笔者相信从这一点,足以窥见我国海外代购的市场潜力巨大,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由此可见,我国海外代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以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种种弊端,如:因交易过程不规范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因假货问题频发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等问题。因此,可以说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也确实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种种弊端。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尽量规避或者减少因其带来的一些不良效应,尽我们所能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三、“C2C”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C2C”海外代购模式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代购方、买方与最终商品提供方。“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有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形式。笔者将会从这两种形式分别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在现货代购中,最终商品提供方与代购方之间存在独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代购方与买方之间也存在独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也就是说最终商品提供方与买方之前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简而言之,代购方是在已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再将商品转卖给买方从而获取利润的一方。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来看,代购方在此时便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方。
在非现货代购中,我国学者对于代购方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代购方与买方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笔者看来,此时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是委托法律关系,即买方委托代购方为其购买商品。其中,代购方是受托人,履行委托义务,而买方是委托人。当然,由于代购方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买方的名义向最终商品提供方购买商品,因此,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属于间接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当然,在代购方与最终商品提供方之间仍然是买卖法律关系。
四、“C2C”海外代购存在的问题
2018年8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1元假香水海外镀金,揭秘造假产业链》。8月6日,假香水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成本不足1元,“海外镀金”后回邮卖200多,令人震惊。2018年7月23日长沙晚报报道,《吃了10天海外代购减肥药,长沙18岁男生患上急性肾衰竭》。18岁高中毕业男生陈圆(化名),在朋友推荐下服用了泰国代购的减肥药,服用10天后,出现食欲减退,尿量明显减少,全身乏力等不良状况,经检查陈圆被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当然这样的新闻,这样的教训还有枚不胜举,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笔者举这些例子是想说明,“C2C”海外代購行业的蓬勃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但也会因监管不当等原因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从积极的角度看,它能够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发展,增加和丰富国民的消费选择,当然,从消极的角度看,它也的确会对我国传统销售行业造成一定冲击。
显而易见,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为“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行业的繁荣提供了一片沃土。但是由于代购方的介入使得其相比于传统的购物方式以及其他网络普通的购物方式而言具有更多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一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作为一种刚刚崛起的新型购物模式,我国法律对于它的规制并不完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一些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无法通过现存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自身的权利。第二,由于消费者对于代购方信息的不了解,可能会出现代购方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次充好,来源不明、质量不达标的产品,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因为代购的产品大多数来自于国外,很少有消费者会真正通过一些手段验明产品的真假,更不用说是去国内的专柜进行验货。第三,通过代购方进行海外代购的方式很可能会涉及到逃税的问题。众多代购者在代购过程中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而存在着逃避关税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第四,由于代购方的介入使得这一代购模式的主体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第五,消费者在选择职业代购人进行代购时很可能会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等电子支付的方式提前将费用转账给代购人,这很可能会出现代购人恶意诈骗等情况。由于一些诈骗分子伪装成代购者,通过让买方用电子支付的方式提前转账的手段,以达到欺骗消费者进行诈骗的不法目的。第六,因交易方式不规范而导致买方与代购者在发生纠纷或者冲突时,消费者很难通过申请退款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一些代购者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消费者,而没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介入,导致消费者无法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与代购者发生纠纷时,无法通过申请退款、申请退换货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C2C”海外代购的对策分析
面对因海外代购行业发展而带来的种种问题,以笔者拙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代购环境。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尽量减少海外代购行业的“灰色地带”,使得其法律漏洞得以补全,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让其处于法无规定的尴尬地位。不仅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可以在必要时制定关于海外代购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使得海外代购行业能够在良法的监管之下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使得消费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也有利于相关执法部门在针对关于代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第三方海外代购交易平台应完善相关规定,创建良好的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应该建立健全代购商准入机制,对于代购商的入驻不能过于宽松,应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代购产品的质量,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除此之外,还应尽量采用实名认证等方式完善店主信息,即适当的披露代购者的信息,这有助于第三方平台或者有关部门在追究责任时能够精确到个人。不仅如此,交易平台还可以使用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便于解决或者处理买卖双方的纠纷。
(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监督等方式建立海外代购的安全保护体系
由于“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基本上是借助于相关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在支付费用是也多是采用支付宝或者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归根到底都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络监督的方式,使得“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安全系数能够有所提高,从而达到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保护体系。
(四)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代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种代购平台都会有专门的第三方对于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或者调解,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进行维权,而不是一味地忍气吞声。消费者还应选择信用值高的代购人进行代购,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代购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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