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崔燕
摘要:专家学者们认为国企效率效低下的原因是产权模糊;而科斯定理的核心也是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那么,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与科斯定理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本文通过对科斯定理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简单分析指出,科斯定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能建设性地参考。
关键词:科斯定理 产权 国有企业改革
一、科斯定理的内涵及局限性
(一)科斯定理的内涵
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为零,不论产权的初始分配如何,有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消除外在经济的影响,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强调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由于第一定理描述的情况过于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少见的。一方面,有时即使界定了产权,由市场配置资源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费用,或者有时界定产权本身就会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此时,政府规定或者法院判定才是比市场配置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二)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即使科斯定理的提出对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有重大意义,但仍然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萨缪尔森就认为人们忽视了机会主义行为和不对称信息的作用,二者的存在使得科斯第一定理不成立。科斯定理的最终目标是效率,其缺陷是没有考虑谈判过程中财富分配效应。产权制度的改变会使生产率达到提高,但并不一定会改善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晰提高了经济效率,但有可能是以牺牲社会的公平和整体福利的改进为代价的。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
(一)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关系模糊
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源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不具有排他性。从本质上来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主体是全体人民,人民享受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作为代理人,甚至并没有得到全部委托人的授权,人民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真正的主体被虚化。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产权主体模糊、缺位。
(二)国有产权的不可交易性
科斯定理表明,如果初始产权安排非帕累托最优,可以在市场条件下经过各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或者调整便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我国国有资产却因为产权主体模糊、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可交易;除此之外,未能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交易机制也是导致我国国有产权很难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加剧国企代理问题
国有资产从作为其真正拥有者的全体人民出发,由全体人民作为最初委托人,經过层层管理机构最终达到国有企业,这中间形成的层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和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同,一般的现代股份公司制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具有明确的初始代理人,不管发生任何状况,都可以追溯,但前者的初始委托人是一个整体,这意味着较弱的激励效应。
三、科斯定理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全面、客观认识科斯定理,切忌生搬硬套
科斯产权理论的本质和真实含义是为维护私有产权,科斯定理的缺陷在于没有考虑到制度的公正性和产权配置带来的财富效应,以及贫富悬殊、社会分化问题所带来的社会不和谐,它忽视了权利配置中的收人效应。曾经有观点认为应该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这很明显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太过片面,过于看重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却忽略了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并且淡化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对收入初次分配中公平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支持、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要正确全面认识科斯定理的使用条件,我国的基本经济经济制度决定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公有制为基础不动摇,因此,科斯定理最多只能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种参考。
(二)坚定中国特色产权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客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清理论是非,保证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看来,更重要的是搞活和发展国有控股企业,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当代化、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济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重组,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