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春花
家事纠纷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同于其它的普通民事纠纷,它涉及伦理、血缘、情感、身份等因素,具有隱私性、非理性、伦理性等独特特征。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应注重情感和家庭关系的处理,不能以解决陌生人纠纷的模式来处理。人民调解以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恢复感情为目标,注重化解纠纷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对于解决家事纠纷非常有优势,是解决家事纠纷的良好机制,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其弊端也日益凸显,比如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经费不足导致组织结构功能不足,调解程序较随意不够规范等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调解效果。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是单一的民事调解,家事案件包括在民事案件之中,缺乏其独特性和专业性。诉讼内法院调解,应有外部家事人民调解人员组成,调解中法官将调解职能由外部家事人民调解人员行使,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促进协商沟通、化解矛盾,节省诉讼成本。
一、什么是家事纠纷
家事纠纷指的是在家庭范围内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不同于其它的普通民事纠纷,其与人的身份有关,更多地涉及情感、伦理和道德。体现“家事”和“纠纷”的特性,“家事”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家庭内部事务;“纠纷”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矛盾,包括人身关系纠纷和财产关系纠纷,比如家暴、夫妻婚姻、继承、亲子、家庭财产等矛盾争议。
二、家事纠纷特性
(一)隐私性
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家庭范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生活、婚姻、情感等私密范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不愿意外界知晓其家丑。流传外界会使家庭蒙羞个人形象受损,影响到当事人的人际交往,也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如果将家庭内部矛盾以及矛盾背后的隐私公之于众,可能加深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误会,将造成对家庭的严重破坏难以维持家庭稳定,不利于家庭纠纷的和平解决。家事纠纷的隐私性,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亲情、伦理道德等感情敏感方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就需要考虑这些敏感因素,保护当事人隐私。
(二)非理性
主观所不希望的。通常情况下,关系亲密的家人之间因为矛盾冲突的发生,会失去平时的理智,互不相容,在身心和情绪处于混乱的状态下会爆发出诸多情感上和心理上的非理性因素,并不为人所控制。当纠纷爆发更多的是争吵、气愤、怀疑和不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自主达成合意的可能性比较小。应该在救济途径中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来解决家事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注重缓和当事人对立的情绪,使当事人学会理解与宽容,帮助他们从气愤、恼怒、纠结等负面情感中解放出来,从而冷静客观地主张个人的权益。
三、家事纠纷解决的标准及价值
家事纠纷得到解决的最终标准及价值是恢复和维系当人情感关庭和谐,而不止是追求诉讼公正公平,更注重家庭谐秩序的追求修复。针对家事纠纷的这些特点,化解纠纷途径也应与该特点相匹配。家事纷争解决的标志是矛盾双方能够平复心情,就矛盾焦点进行友好协商,最终消除争议化解,并且能够继续维系双方之间的情感和人际关系,达到家庭睦的状态。个人认为,家事纠纷更适合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就算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当现行调解,而法院的诉讼内调解也应有其独特性和专业性,与其他诉讼调解相区分。
四、家事纠纷调解特点
(一)家事调解具有非对抗性
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方式,不同于诉讼的强权,是私人的、自愿的、调查导向的、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
(二)家事调解具有灵活性
相对于诉讼的严格法制性、格式化来说,家事调解的灵活度是比较高的,并不需要非常严格的法律来进行限定,调解方式的灵活可以尽量考虑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参与到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发现自身问题,满足各方利益,解决纠纷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家事调解具有温和治疗性
家事调解更关注当事人心理疏导,相较于诉讼,相对温和,没有那么威严。在家事调解中调解员常是慈祥有名望的长者、生活经验丰富的心理医生以及家庭问题研究人员,他们常能通过温情来化解当事人内心的郁结,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安抚,使当事人放下心理上的执拗,妥善处理矛盾并和平解决纠纷。
五、家事纠纷调解的种类
家事纠纷调解,按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分为诉讼外其他部门调解与诉讼内法院调解。我国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人民法院诉讼程序。
六、诉讼外家事调解
(一)诉讼外家事调解的机构
诉讼外家事调解结构人民调解,由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以社会道德为导向,在法律、法规、正常指导下,调解当事人矛盾与纠纷,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与纠纷并达成共识,解决纠纷。除了制度化的人民调解外,一些社会团体和单位在调解纠纷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各地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及电视台人民调解节目等。
(二)调解离婚纠纷的主要参与人员
人民调解是具诉讼外家事调解的主体诉讼外家事调解的主体应当包括调解当事人、调解主持人以及其他调解辅助人员。
1.家事调解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具有婚姻、血缘和其他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2.家事调解的主持人员。家事调解中的主持人员,处于中立方,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作单位以及一些专业性服务机构组成。通常而言,对于专业机构的调解人员,其必须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培训和实习经验等方面的专业要求,以保证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应规范调节程序和规则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3.其他调解辅助人员。家事案件往往带有情感冲突性,且不同案件,冲突也就不一样,相对复杂。处理家事案件,需要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情绪,需要由心理咨询师等成员参与调解中,以稳定当事人激动情绪,保持冷静理性沟通谈判,并积极正向面对以后生活。他们的出现既实现了双方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对情感抒发和表达的需要,同时也对家事案件调解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保证。
(三)诉讼外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建议
家事调解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经过一系列系统的培训、考核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经过权威机构登记后才能执业。
应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应以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说理劝导,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调节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应具备良好的心理指导知识技能,家庭关系往往关系到双方感情、财产分配、夫妻扶养关系、子女监护教育、赡养遗产继承等多领域的问题,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和矛盾,必然渴求得到有关心理指导、情感宣泄。
七、诉讼内调解建议
对家事案件的调解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调解程序应进行区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是单一的民事调解,家事案件包括在民事案件之中,缺乏其独特性和专业性要求。诉讼内法院调解,应有外部家事人民调解人员组成,调解中法官将调解职能由外部家事人民调解人员行使,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促进协商沟通、化解矛盾,节省诉讼成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调解委员会,由不参与案件审判的调解委员先行调解,调解委员由法院在辖区内聘请有名望的普通公民组成。在美国,法院内部的调解员有一部分是法院聘请的法律界地位显赫的律师、退休法官,一部分是附属于社会调解机构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组成法院内部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一旦有需要,法院就可以从名单中调取调解员以辅助审判。同时,法院将明确家事纠纷调解范围,法官一旦发现案件有调解的可能,就将其移送婚姻协谈人员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