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2018-11-16 06:23吴兢
消费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

吴兢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了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改善措施,进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做出了进一步探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纠纷 举证责任

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中,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也随之逐渐增加。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种类型纠纷的处理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尽管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到了很多相关问题,不过因为缺少统一的立法规定,致使在个案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进而出现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双方举证责任问题上产生了很大争议,而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则具有重要作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对现实事物的模拟,通过数字化模式呈现出来。随着当前网络游戏的普遍流行,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游戏空间中存在的财产,并且此类虚拟财产在相应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财产。而和现实财产进行比较,网络虚拟财产则具备了以下几点特征。

(一)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根本的属性就是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具备实体形态,其本质上属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当中的一种电磁记录,一般是通过大量数据资料信息将其体现出来。网络虚拟财产把互联网络当作主要媒介,其产生和存在均无法脱离网络虚拟空间,从而使之和现实生活当中的财产具有一定差别。

(二)价值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其主要可以从自身所具备的有用性当中体现出来,实际上就是可以让人们的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其中包含物质或者精神方面的需求。在虚拟世界当中,针对货币与装备等有关“财产”来讲,关键是为了让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的空间活动与发展需求得到满足。而玩家想要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则必定会消耗大量劳动与精力,或者经过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直接购买,并且因其本身比较稀缺,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由此具备一定的价值属性。

(三)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主要取决于其价值性。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单只是在游戏当中进行使用,同时根据交易与流通需要,目前已经变成了一种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在虚拟世界当中自由交换与转让,而且逐步和现实社会当中的实际财产构建起了一种对应转换的关系。

二、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改善措施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备了价值性与可交易性特征,从而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可能引起纠纷。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是涉及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或者玩家和玩家之间,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等引起的纠纷。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一样的主体,可将此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由于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二是玩家和玩家之间由于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当前,大多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事件,均是运营商和玩家之间产生,并且此种类型的纠纷相较于玩家之间的纠纷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从根本上来讲,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之间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均是为了让公平和正义得以真正实现。所以,在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引起足够重视:

其一,举证责任分配需要把发现实体真实作为价值目标。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帮助具有争议的相关案件还原事实,而并非让此受到阻碍。结合发现实体真实的最终目的,在分配舉证责任的时候,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把举证责任放置在占有、接近或是容易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一方,而并非放置在很难或是不能够获取有效证据的一方,这一点非常有必要。其二,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把实现双方诉讼地位平等作为价值追求。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来讲,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是基本属性,同时也是构建公正程序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关键内容。因此,为了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必须对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进行全方位考虑,将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作为切入点,以此让双方所需要承受的风险得到均衡。其三,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把诉讼经济作为价值衡量标准。在诉讼体系中,诉讼经济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在要求,其实质上所涉及的就是诉讼效益问题。因此,想要让诉讼效益得到有效提升,那么在对民事诉讼体系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就应当把诉讼经济作为原则,尽量通过最少的时间和资金得到比较公正的诉讼结果。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一)玩家的举证责任

在具体的诉讼当中,玩家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关键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玩家应当证明自身和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为合法存在。玩家在对游戏账号进行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先和游戏运营商签订一份格式化的注册协议,通过这种形式约定双方之间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后,玩家才可以成功注册游戏账号,进而具备自己独立的账号和密码。在履行双方服务合同期间,运营商的关键任务则是对游戏运行安全进行有效维护,并合理保管玩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如若玩家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了非法损害,那么作为运营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玩家想要对运营商的责任进行追究,就必须证明双方服务合同真实存在,以及自身网络虚拟财产所受到的损害,主要是因为运营商没有尽到有关义务而导致。

第二,玩家应当对损害事实进行证明。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资料,想要对其所受到的实质损害进行证明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只要玩家可以证明自身所具备的网络虚拟财产真的存在过,丢失历史数据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以完成证明。并且在此整个证明过程中,运营商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有关数据资料。因为玩家的全部数据均是储存在运营商的特定服务器上,如若运营商拒绝将有关历史数据资料提供出来,那么玩家必将很难进行有效证明。在此种状态下,只要玩家可以将有关证据提供出来,证明自身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真实存在的,则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断定玩家所诉讼的损害事实的确存在。

(二)运营商的举证责任

第一,运营商应当对自身不具有主观过错进行证明。运营商是否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原本应该由玩家承担,不过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实际特征,而将责任转移到了运营商,所以运营商需要对自身行为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运营商应该根据自身不存具有游戏维护与管理方面的过错进行证明,如果无法举证,那么便可以断定服务商具有过错,同时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后果。反之,如若服务商能够对自身不具有任何过错或者玩家是有意或者较大过失进行证明,那么便可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运营商应当对自身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明。通常在侵权纠纷案件当中,原告应该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不过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较为特殊,所以需转移至运营商进行承担。在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当中,运营商应该根据自身管理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只要可以对此进行有效证明,便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反,便可判定运营商的管理行为和玩家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束语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而产生,在当前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逐渐增加。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有效措施完成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从而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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